深圳谢素光为您解答:哪些人可以作为民事诉讼当事人? _律师文集_谢素光律师个人主页 _律法网
 
会员中心 忘记密码? 加入收藏网站地图

谢素光律师个人主页

当前位置:网站首页 >> 律师文集 >> 正文

深圳谢素光为您解答:哪些人可以作为民事诉讼当事人?

2016-07-13 9:52:46 | 谢素光 | 5人浏览 | 0人评论

    深圳谢素光为您解答:哪些人可以作为民事诉讼当事人?民事诉讼当事人,指因民事上的权利义务关系发生纠纷,以自己的名义进行诉讼,并受人民法院裁判拘束的利害关系人。


  民事诉讼当事人具有以下三个特征:


  1.以自己的名义进行诉讼。凡不是以自己名义而以他人名义进行诉讼的人,如诉讼代理人,不是民事诉讼的当事人。


  2.与案件有直接利害关系。当事人必须是发生民事争议的一方,与案件有直接利害关系。与案件没有直接利害关系的人,如支持受损害的单位和个人起诉的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不是民事诉讼的当事人。


  3.受人民法院裁判拘束。当事人进行诉讼,是要人民法院对他们之间的民事权利义务关系作出裁判。因此,虽以自己名义参加诉讼,但不受人民法院裁判拘束的人,如证人、鉴定人不是民事诉讼的当事人。


  我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当事人分为狭义当事人和广义当事人。狭义当事人仅指原告和被告;广义当事人还包括诉讼中的第三人。


  当事人在不同的诉讼程序中有不同的称谓。在一审普通程序和简易程序中,称为原告和被告;在二审程序中,称为上诉人和被上诉人;在执行程序中,称为申请人和被申请人(或称被执行人)。当事人的称谓不同,表明其在不同的诉讼程序中具有不同的诉讼地位,享有的诉讼权利和承担的诉讼义务也不完全相同。


    广东尚律律师事务所是深圳地区一流律所,旗下律师数十名,平均从业年龄达到8年,专注企业法律顾问、刑事民事诉讼仲裁等,免费资源电话:0755-28388866,手机:13923401148




最新评论
暂无评论
网友评论
0人评论 用  户:匿名  点击登录
所有评论仅代表网友意见,律法网保持中立

谢素光律师

帮助过: 0

网站积分: 1495

好评率: 100%

法律咨询热线

13923401148
文书代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