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过法定代表人相同的关联公司送达,程序上是否违法? _律师文集_谢素光律师个人主页 _律法网
 
会员中心 忘记密码? 加入收藏网站地图

谢素光律师个人主页

当前位置:网站首页 >> 律师文集 >> 正文

通过法定代表人相同的关联公司送达,程序上是否违法?

2016-08-11 10:20:15 | 谢素光 | 42人浏览 | 0人评论

  【案情介绍】

  某酒店欠银行3300万元,2003年,法定代表人为同一人的酒楼、酒店、饭店与受让银行金融债权的资产公司签订债务协议,约定酒楼、酒店、饭店共同分期归还借款本息。因逾期未归还,资产公司起诉。二审程序中,酒楼以酒店、饭店与其均系注册地址、经营地址、投资出体、法人资产结构均不相同的独立法人主体为由,主张一审法院将诉讼文书通过酒楼转交或留置送达,明显不当,属于程序违法。


  【法院认为】

  酒楼与酒店、饭店的法定代表人为同一人,三个公司法定代表人的法定职权与义务基本相同。故法院通过向酒楼送达开庭传票等法律文书后转交酒店或留置送达,并不影响当事人的诉讼权利,更未造成当事人实体权利的损害,酒楼关于“审判程序违法”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应该予以驳回。

  【尚律说法】

  法院审理民事案件中,鉴于被告方数个企业法人的法定代表人为同一人,且其在各企业法人中的法定职权与义务基本相同,故在向被告送达开庭传票等法律文书时,仅送达至其中一个企业法人,并通过该企业法人向被告方其他企业法人转交或者留置送达的做法,并不影响当事人的诉讼权利,不属于审判程序违法。

  谢素光律师广东尚律律师事务所(www.shanglaw.net )主任,专注处理企业的各类诉讼与非诉讼法律事务,对企业家的刑事法律风险防范、毒品犯罪辩护有独到的研究,拥有丰富的实操经验,免费咨询电话:0755-28388866



最新评论
暂无评论
网友评论
0人评论 用  户:匿名  点击登录
所有评论仅代表网友意见,律法网保持中立

谢素光律师

帮助过: 0

网站积分: 1495

好评率: 100%

法律咨询热线

13923401148
文书代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