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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介绍】
某酒店欠银行3300万元,2003年,法定代表人为同一人的酒楼、酒店、饭店与受让银行金融债权的资产公司签订债务协议,约定酒楼、酒店、饭店共同分期归还借款本息。因逾期未归还,资产公司起诉。二审程序中,酒楼以酒店、饭店与其均系注册地址、经营地址、投资出体、法人资产结构均不相同的独立法人主体为由,主张一审法院将诉讼文书通过酒楼转交或留置送达,明显不当,属于程序违法。
【法院认为】
酒楼与酒店、饭店的法定代表人为同一人,三个公司法定代表人的法定职权与义务基本相同。故法院通过向酒楼送达开庭传票等法律文书后转交酒店或留置送达,并不影响当事人的诉讼权利,更未造成当事人实体权利的损害,酒楼关于“审判程序违法”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应该予以驳回。
【尚律说法】
法院审理民事案件中,鉴于被告方数个企业法人的法定代表人为同一人,且其在各企业法人中的法定职权与义务基本相同,故在向被告送达开庭传票等法律文书时,仅送达至其中一个企业法人,并通过该企业法人向被告方其他企业法人转交或者留置送达的做法,并不影响当事人的诉讼权利,不属于审判程序违法。
谢素光律师广东尚律律师事务所(www.shanglaw.net )主任,专注处理企业的各类诉讼与非诉讼法律事务,对企业家的刑事法律风险防范、毒品犯罪辩护有独到的研究,拥有丰富的实操经验,免费咨询电话:0755-2838886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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