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贪贿犯罪定罪量刑数额标准质疑之五

2017-09-14 21:27:43 | 张兆松 | 2人浏览 | 0人评论

贪贿犯罪定罪量刑数额标准质疑之五:

违背世界普适的腐败犯罪治理路径的选择

 

国际反腐败经验表明:遏制腐败犯罪的基本路径不是重刑、不是死刑,而是轻罪重罚。重罚不是重刑,不是刑法上要设置更多的死刑和无期徒刑,而是构罪的起点要低,处罚要严格。我国是世界上贪贿犯罪刑罚最重的国家,不仅设置了死刑和无期徒刑,2015年又设置了终身监禁。改革开放以来到十八大之前的35年中,共有超过150名省部级以上官员因腐败行为受到查办,而对判处刑罚的103个省部级官员统计,有死刑6例,死缓27例,无期徒刑17例,无期徒刑以上刑罚约占已判案例的53%[39]2016年共有35名原省部级及以上落马官员获刑,其中无期徒刑7人,死刑3人(其中死缓2人,死刑立即执行1人)。[40]无期徒刑以上的重刑率接近30%,贪贿犯罪的刑罚不能说不重。贪贿犯罪的刑罚不能说不重。但何以腐败难以禁绝,反而越来越严重呢?

在许多比较廉洁的国家,治理腐败犯罪的基本政策是实行“零容忍”。在西方发达国家,对贪贿标准的规定丝毫没有因为其经济发展水平高而提高。丹麦在透明国际的清廉指数排行榜上常常名列第一或第二,廉政建设举世公认,有人为提前拿到驾驶证,给承办警官送钱,警官收受的是500朗(约合555元人民币),东窗事发后行贿受贿两方都被绳之以法。[41]瑞典《反行贿受贿法》将贿赂犯罪的起点额定得很低,规定收受价值超过200瑞典克朗(约200元人民币)的礼物就可被视为腐败。环保局的一位官员过生日,一家农药公司送给他两瓶酒,因为这位官员对农药的生产有一定的决定权,因而被判犯有受贿罪。[42]美国《行政部门雇员道德行为准则》规定:“每次从一种渠道雇员可以接受主动提供的、总的市场价值不超过20美金的礼品,同时依照本款,从任何个人处获得的单项礼品的总的市场价值在每个公历年度不超过50美金。”201085,美国新泽西州霍波肯市市长卡马拉诺因受贿25000美元就被判处2年徒刑,25000美元仅相当于普通劳动者半年的工资。在法国,对公务员的量刑要比普通百姓的高出40%1倍,对司法人员的量刑要比普通百姓的高出2.3-3倍。在英国,根据201171实施的以有效打击贿赂犯罪为目标的《2010年反贿赂法》的规定,“只要行为人实施任一具体受贿行为,原则上行为人就构成受贿犯罪,根本无需考察其受贿数额多少或者所造成后果的严重程度”。[43]德国《公务员廉政法》规定,政府公职人员必须将15欧元以上的礼品与酬劳上缴,禁止收受现金。德国刑法典中,对受贿罪区分主体、行为方式,不以数额作为定罪量刑的依据,而且对公务员的量刑要比普通百姓的高出1倍。在加拿大,对公务员的量刑要比普通百姓的高出0.4倍。

新加坡是世界上著名的清廉国家,据国家透明组织的报告,近二十多年来其清廉指数排行榜位列世界前十名、亚洲第一或第二名,重要原因之一就在于对腐败犯罪的“零容忍”。《公务员纪律条例》规定,公务员因公务接受的礼品必须如实报告,价值超过50新元的礼品必须交公,否则就以贪污受贿罪论处,还要将入职以来按工资40%提取的公积金和养老金上缴国库。“零容忍”还表现在:“腐败犯罪构成没有最低数额要求,无为他人谋利益等要求。即便收受一元钱或者一杯咖啡也能构成犯罪。”[44]“新加坡对于贪腐惩罚的严厉,并不表现在重罪重罚,即对于大的贪腐处以绝对很重的惩罚,如处以绞刑等;而是表现在轻罪重罚,即对于很小的贪腐处以相对很重的惩罚,如行贿10元就要坐牢,就可能失去数十万元的退休金,等等。”[45]曾有公务员因收受1元钱贿赂而被判刑8个月,有一个停车场的收费员收受货车司机贿赂500新元,以使这位司机停车不用交费。事情被举报后,法庭判受贿者5年监禁。[46]某咖啡店老板谢某某总共收取1550元贿金,作为给予中国籍女郎入境方便的酬劳。2009年,54岁的马某某被贪污调查局控上法庭,最后,法庭判处马某某坐牢1年,还须归还所收取的1550元贿金。与上述案件相联系,吴某某是移民与关卡局二级仕官长。20078月及9月间,他因公务缠身无法抽空去买万字票,只好托谢某某代买。吴某某每次的下注额为120元。过后,谢某某把买到的万字票带给吴某某。可是,吴某某两次都没有付钱,合计240元。吴某某没有付钱,谢某某也故意不收他的钱,其意是作为吴某某不举报渎职下属马某某的酬劳,吴某某因此触犯贪污法令第6a)节。2009年,61岁的吴某某被判坐牢6个月,并被令交出240元的贿金。此外,在2009年被判坐牢时,马某某54岁,吴某某61岁,都已到达行将退休或马上退休的年龄。作为国家公务员,他们本来享有退休后的养老金,因受贿失去了自己的工作,也失去了自己较为丰厚的养老金。[47]又如2009年,曾经有一人为了免交交警的罚款,私下塞给交警20元钱,结果被交警举报,被判入狱3个星期。有一位监狱管理人员接受一名罪犯的15新元,为其买了一包香烟,就被指控犯有贪污罪,被判处1年监禁并罚款15新元,开除公职。[48] 由于贪腐犯罪定罪标准低,大大提高了定罪率,惩腐力度显见。2000年至2004年的5年中,贪污调查局所负责案件的定罪率分别高达96.7%94.8%99.1%98.7%97.1%[49]2007年被控贪贿上法庭的有109人,其中超过100人被定罪,定罪率在95%以上。[50]

201533,韩国国会正式通过史上最严厉的反腐败法案——《禁止不正当请托与收受财物法》,又称《金英兰法》,[51] 201696,韩国政府国务会议通过了法案施行条例2016928法案正式生效。该法案规定:公职人员如果单次收受超过100万韩元(折合5700元人民币)或者一年内总共收受300万韩元的现金、等值礼品或招待,无论是否与其职务有关,都将被处以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给予最高收受金额5倍以下的罚款。公务人员在接受宴请、礼品和红白喜事礼金时的金额分别不得超过3万韩元(约合180元人民币)、5万韩元(约合300元人民币)和10万韩元(约合600元人民币)。如与职务行为有关,无论金额多少均属违法。即法案将与职务相关的受贿和接受吃请等行为全部定性为刑事处罚的对象。从理论上说,如果公务员接受与自己职务有关人员的价值5000韩元(约合人民币26.8元)的午餐或者接受10002000韩元的现金,都将接受刑事处罚。[52]

在我国香港,《防止贿赂条例》第3条规定:任何订明人员(包括政府委任官员及公务员)未得行政长官一般或特别许可而索取或接受任何利益,即属犯罪;第8条规定:任何人经任何政府部门、办事处或机构与政府进行任何事务往来时,无合法权限或合理辩解而向受任于该政府部门、办事处或机构的订明人员提供任何利益,即属犯罪。1974年香港廉署成立,“截至1988年,廉署共接受涉嫌贪污举报案件达34432宗,其中涉及政府部门和公共机构的公职人员贪污受贿案件达23919宗,占总数的70%。被廉署检控人数达4939人,已定罪人数达3390人,约占被检控人数的70%。”[53] 201382,香港特区廉政公署起诉一名香港公共屋邨互助委员会前主席黄某,他涉嫌于20107月接受了负责在秀义楼附近巡逻的保安人员林某提供的十包香烟,作为运用其影响力留住林某在原来工作岗位的报酬。而保安员林某早前已经被香港廉政公署拘控,他承认一项向代理人提供利益的罪名。[54]廉署执行处处长李俊生认为:“不能看轻任何一个小案件,10块钱的贪污我们也查过,这是法律对我们的要求。”[55]我国澳门地区刑法典第337条(受贿作不法行为)规定:“一、公务员亲身或通过另一人而经该公务员同意或追认,为自己或第三人要求或答应接受其不应收之财产利益或非财产利益,又或要求或答应接受他人给予该利益之承诺,作为违背职务上之义气之作为或不作为之回报者,处1年至8年徒刑。二、如未实行该事实,行为人处最高3年徒刑或科罚金。”澳门刑法典在处罚贿赂犯罪时并没有考虑将金额量化。例如,1992年,一名财政司的职员非法向一对夫妇收取200元作为替他们填写一份财政司表格的酬劳,被裁定有罪判监3年,获缓刑。[56]

 

参考文献:

[39]陈良飞:《35年“打虎”记》,《新民周刊》2013年第38期。 

[40]其中广东省政协原主席朱明国,以受贿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全国人大环资委原副主任委员白恩培,以受贿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并适用终身监禁;内蒙古自治区政协原副主席赵黎平,以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立即执行,以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15年。

[41]许春华:《丹麦为什么不腐败?》,《南风窗》2012年第22期。 

[42]肖扬:《反贪报告——共和国第一个反贪污贿赂工作局诞生的前前后后》,法律出版社2009年版,第60页。

[43]高铭暄、曹波:《中英受贿犯罪立法比较研究》,《法学杂志》2016年第8期。

[44]王君祥:《新加坡预防腐败立法的内容和特色》,载《新加坡预防腐败法》,中国方正出版社2013版,第9页。

[45]吕元礼:《新加坡治贪为什么能?》,广东人民出版社2011版,第89页。

[46]樊克宁、蒋铮:《狮城:有人因受贿一元坐牢八月》,《羊城晚报》200877A04版。

[47]吕元礼:《新加坡严惩“微型贪腐”举措及其效应》,《人民论坛》 20155月上期。

[48]吕元礼:《小贪即惩才不会成大贪》,《南方日报》201169A07版。 

[49]中央党校第23期一年制中青班赴新加坡考察团:《新加坡的反贪机制》,《学习时报》20081282版。 

[50] 樊克宁、蒋铮:《狮城:有人因受贿一元坐牢八月》,《羊城晚报》200877A04版。

[51]该法案是在20128月由大法官出身、时任韩国国民权益委员长的金英兰提出的,故称“金英兰法”

[52]王刚:《国会拟推史上最严厉反腐败法》,《法制日报》20137911版。

[53]肖扬:《反贪报告——共和国第一个反贪污贿赂工作局诞生的前前后后》,法律出版社2009年版,第241页。

[54]郭晓桐:《香港一委员会前主席涉嫌受贿十包烟被起诉》,http://hm.people.com.cn/n/2013/0802/c42272-22429131.html

[55]王思婧、李腾:《香港打虎记:3000万港币的“世纪贪案”》,《中国新闻周刊》2015年第5期。

[56]石磊:《澳门贿赂犯罪研究》,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2009年版,第266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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