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版权所有:张兆松刑事辩护网
技术支持:律法网
豫ICP备2021007202号-2
贪贿犯罪定罪量刑数额标准质疑之四:
违背优秀的中华法制传统
在我国古代一直有从严治吏的传统。在古代刑法中,官吏受所监临财物的罪刑规定,就是一项具有特色和价值的法律制度。官吏受所监临财物罪,起源于何时,因文献资料不足,现在尚难断定。但是早在《汉书》中,就载有汉景帝元年修改汉律中关于官吏受所监临财物论罪科刑的规定的记载,可知在汉景帝之前,就有受所监临的罪名。清代法学家薛允升在《唐明律合编》中说。“受所监临财物,自汉以来即有此名目,见于《汉书》者不一而足。唐律特定立专条,以为六赃之一。”可见这一罪名是由汉而唐。[35]
唐朝关于贪腐犯罪的规定,表现出封建法律成熟时期的特征,重视依刑治吏,其主要体现在《职制律》、《盗贼律》、《杂律》之中。唐律首次将六种非法攫取公私财物的行为归纳到一起,冠以“六赃”之名。“六赃”具体包括以下罪名:一是“强盗”,指以暴力获取公私财物的行为。二是“窃盗”,指以隐蔽的手段将公私财物据为己有的行为。三是“受财枉法”,指官吏收受财物导致枉法裁判的行为。四是“受财不枉法”,指官吏收受财物,但未枉法裁判行为。五是“受所监临”,指官吏利用职权非法收受所辖范围内百姓或下属财物的行为。六是“坐赃”,指官吏或百姓非因职权之便非法收受财物的行为。“六赃”根据不同的犯罪主体和行为特征,设置了轻重不同的刑罚(见附表一)。
附表一:唐律“六赃”定罪处罚标准设置表
罪名 | 犯罪主体 | 定罪量刑标准 | 最高刑 |
强 盗 | 一般主体 | 不得财徒2年;1尺徒3年,2匹加1等;10匹及伤人者,绞。 | 绞 |
窃 盗 | 一般主体 | 不得财笞50;1尺杖60,1匹加1等;5匹徒1年,5匹加1等,50匹加役流。 | 加役流 |
受财而枉法 | 特殊主体 (监临主司) | 1尺杖100,1匹加1等,15匹绞。 | 绞 |
受财而不枉法 | 特殊主体 (监临主司) | 1尺杖90,2匹加1等,30匹役流。 | 加役流 |
受所监临财物 | 特殊主体 (监临主司) | 1尺笞40,1匹加1等;8匹徒1年,8匹加1等;50匹流2千里。 | 流2千里 |
坐 赃 | 一般主体 | 1尺笞20,1匹加1等;10匹徒1年,10匹加1等,罪止徒3年。 | 徒3年 |
从上述规定可以看到《唐律》对官员腐败防范的刑法规定具有以下特点:(1)体现“官史从严”。如普通的窃盗罪的刑罚重于受财而不枉法和受所监临财物犯罪的刑罚,而轻于受财而枉法的犯罪。普通窃盗1尺杖60,而官员枉法受贿1尺则杖100;官员枉法受贿15匹就是死刑,而普通窃盗的最高刑是役流。(2)对官员受贿的各种情形规定得十分严谨、详细,既表现出对于官吏犯赃严惩不贷的精神,同时也体现了罪重则法定刑重,罪轻则法定刑轻的罪刑相适应原则。而上述第5种“受所监临罪”中官员的受财行为与其行使职务行为之间并无对价关系,其职务行为并没有被收买,但又不可否认这种行为与其职务有一定关系。从我国现行刑事立法的规定来看,该行为并不构成犯罪,但中国古代统治者却认为这些行为的结果也破坏了官吏的廉洁,应当予以惩处。
唐代的“六赃”之制,为宋代所沿用,在《宋刑统》中继续得以保留。监临主守自盗罪,南宋沿用唐律但有所变化。《庆元贼盗敕》:“诸监临主守自盗,及盗所监临财物,罪至流,配本州,三十五匹绞。”南宋监守自盗罪与唐比较,增加了配隶刑。[36]严厉惩治贪赃枉法的官吏,是明朝立法的重点,《大明律》沿用唐律原有的“六赃”罪名,依照“凡官吏受财者,计赃科断”的原则,对赃罪的量刑明显重于唐宋。朱元璋制定和颁布《大明律》,对官吏贪赃枉法犯罪的处罚规定比前代更具体、更严厉,如在贪腐被处死刑方面,规定官吏贪赃枉法至80贯者,或监守自盗至40贯者,都要判处绞刑。以洪武年间宝钞40贯不到现在2万元钱,刑罚十分严酷。明律还对负有监察职责的御史等“风宪官”犯脏,加重处罚。
在清律中对职务犯罪规定齐全,延续了封建刑律重视吏治的优良传统。[37]清沿明律,对监守自盗予以从严处罚。《大清律例·刑律·贼盗·监守自盗仓库钱粮》规定:“凡监临主守,自盗仓库钱粮等物,不分 首从,并赃论罪”,而且对监守自盗规定了更为严厉的定罪处罚标准。“监守自盗”的,赃数级差为2.5两,起刑点是杖80,最高可判斩刑;而“常人盗”的同,赃数级差为5两,起刑点是杖60,最高可判绞刑(见附表二)。[38]
附表二:盗仓库钱粮赃数与处罚对比
监守自盗罪仓库钱粮 (特殊主体) | 常人盗罪仓库钱粮 (一般主体) | ||||||
赃数 (两) | 处罚 |
赃数 (两) | 处罚 | ||||
杖 | 徒(年) | 流(里) | 杖 | 徒(年) | 流(里) | ||
0 | 60 | ||||||
≤1 | 80 | ≤1 | 70 | ||||
2.5 | 90 | 5 | 80 | ||||
5 | 100 | 10 | 90 | ||||
7.5 | 60 | 1 | 15 | 100 | |||
10 | 70 | 1.5 | 20 | 60 | 1 | ||
12.5 | 80 | 2 | 25 | 70 | 1.5 | ||
15 | 90 | 2.5 | 30 | 80 | 2 | ||
17.5 | 100 | 3 | 35 | 90 | 2.5 | ||
20 | 100 | 2000 | 40 | 100 | 3 | ||
25 | 100 | 2500 | 45 | 100 | 2000 | ||
30 | 100 | 3000 | 50 | 100 | 2500 | ||
40 | 斩(准徒5年) | 55 | 100 | 3000 | |||
≥80 | 绞(准徒5年) |
资料来源:《大清律例·刑律·贼盗》
2013年4月19日,中共中央政治局就我国历史上的反腐倡廉进行第五次集体学习,中共中央总书记习近平在主持学习时强调:“深入推进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需要坚持发扬我们党在反腐倡廉建设长期实践中积累的成功经验,需要积极借鉴世界各国反腐倡廉的有益做法,也需要积极借鉴我国历史上反腐倡廉的宝贵遗产。研究我国反腐倡廉历史,了解我国古代廉政文化,考察我国历史上反腐倡廉的成败得失,可以给人以深刻启迪,有利于我们运用历史智慧推进反腐倡廉建设。”在目前腐败犯罪仍然比较严重的形势下,普通盗窃、诈骗犯罪定罪量刑标准没有提高的条件下,大幅度地提高贪贿犯罪定罪量刑数额标准的做法,背离了我国的法制传统,不符合“从严治吏”优秀廉政文化的要求。
参考文献:
[35]王应瑄:《试论我国古代的受所监临罪》,《法学评论》1988年第6期。
[36]戴建国、郭东旭:《南宋法制史》,人民出版社2011年版,第48页。
[37]包家新:《防控官吏贪腐职务犯罪历史考察》,《人民论坛》2014年9月(中)。
[38]闫文博:《清“监守自盗仓库钱粮”律例的适用》,载柏桦主编:《明清律例研究》,南开大学出版社2013年版,第176页。
帮助过: 0 人
网站积分: 725 分
好评率: 100%
法律咨询热线
1385814400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