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贪贿犯罪定罪量刑数额标准质疑之三

2017-09-14 21:25:52 | 张兆松 | 1人浏览 | 0人评论

贪贿犯罪定罪量刑数额标准质疑之三:

提高数额标准的依据不科学,背离国情民意

 

曾直接参与《解释》制定的同志认为,“1986年最高人民检察院制定的贪污罪、受贿罪立案追究刑事责任的标准是1000元;当时我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为828元。1988年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惩治贪污罪贿赂罪的补充规定》对贪污罪、受贿罪规定的起刑点数额标准是2000元;与之对应当时我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为1181元。1997年刑法对贪污罪、受贿罪规定的起刑点数额为5000元,当时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为5160.3元。2015年我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为31195元,因此,对照以往规定,贪污受贿犯罪的起刑点调整为3万元较符合现实情况。”[12]即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大幅度提高是《解释》修改贪贿犯罪数额标准的基本依据。笔者认为,将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作为确定贪贿犯罪数额标准并不科学。社会的核心价值决定着社会的行为准则和努力目标。公平正义是人类追求的普遍价值,更是社会主义的核心价值表现。“过去十年,我国收入分配格局发生了一定的变化,收入差距达到了建国以来的最高水平,收入分配不公呈现出不断严重的趋势。”[13]国家统计局20161月公布的数据显示,2015全年全国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21966元,其中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31195元,农村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11422元,城乡居民人均收入倍差2.73,全国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中位数19281元。[14]如果说用人均可支配收入来确定贪贿犯罪标准具有合理性,那么从公平角度看,应当采用全国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中位数即19281元最合理,可《解释》却偏偏采用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31195元来计算!

当前我国社会最大的矛盾是收入分配不公、贫富差距扩大。20世纪70年代末到80年代初,中国的基尼系数处在0.3以下,[15]是一个比较均等的国家;到了80年代中期,基尼系数已超过了0.3以上,收入差距不断扩大;进入90年代,基尼系数更是急剧增长,并且这种趋势不在继续。根据世界银行《2006年世界发展报告》提供的127个国家近年来收入分配不平等状况测量指标,基尼系数低于中国的国家有94个,高于中国的只有29个,其中27个是拉丁美洲和非洲,亚洲国家只有马来西亚和菲律宾。中国按基尼系数由低到高的顺序,与几个拉美国家和非洲国家并列于第95位,成为了少数收入分配不平等程度很高的国家之一。[16]根据国家统计局的测算:我国基尼系数1988年是0.3411999年是0.3972000年已超过了0.4的国际警戒线,2008年达到最高点0.491,其后几年虽有所回落,但仍在高位徘徊,2012年是0.4742013年是0.473[17]而民间研究机构的测算结果比统计局公布的数据更为严重。西南财经大学中国家庭金融调研中心201212月发布的报告称,2010年中国家庭收入的基尼系数处为0.61[18]北京师范大学经济与工商管理学院教授、中国收入分配研究院执行院长李实认为,“通过测算,2002—2010年中国居民财产分配的基尼系数急剧上升,农村的基尼系数从0.45上升到0.71,城市的基尼系数从0.54上升到0.73。”[19]北京大学中国家庭追踪调查(China Family Panel StudiesCFPS)《中国民生发展报告2015》显示,中国家庭财产基尼系数从1995年的0.45扩大到2012年的0.73。顶端1%的家庭占有全国约三分之一的财产,底端25%的家庭 拥有的财产总量仅在1%左右。[20]

影响我国基尼系数最大的因素是城乡之间收入差距过大。根据国家统计局的调查数据,城乡之间收入差距在2000年至2009年期间出现了明显扩大,城乡居民收入比率从2.79倍上升到3.33倍,2009年为历史上的最高水平,2002年后,城乡居民收入比率一直超过3倍,2012年是3.10倍。[21]按照国际上的经验,城乡居民收入差距1.7倍为安全,2倍为基本安全,2.5倍有风险,3倍有重大风险,3.5倍及以上出现社会稳定危机。按照国际劳工组织发表的199536个国家的资料,绝大多数国家的城乡人均收入都小于1.6倍,只有三个国家超过了2倍,我国是其中之一,达到2.71倍。[22]而根据2010年中国改革基金会国民经济研究所副所长王小鲁公布的2008年《国民收入分配状况与灰色收入》研究报告,国家统计局公布的收入基尼系数只是根据居民的公开收入进行测算,遗漏了大量未公开的“隐性收入”,因此不能准确反映收入差距。由于隐性收入主要分布在高收入家庭,如果将“隐性收入”考虑在内,中国收入差距将会进一步加大。报告估算,2008年中国居民“隐性收入”高达9.26万亿元,其中“灰色收入”达5.4万亿元。2008年中国城镇居民家庭最高收入组的实际人均收入是最低收入组的26倍,远高于官方数据所给出的9倍;城镇居民家庭最高收入组的实际人均收入是农村居民家庭最低收入组的65倍,也远高于官方数据所给出的23倍。[23]而国家发改委宏观研究院副院长马晓河透露:“2015年中国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而言,20%低收入组人均收入5221元,而20%高收入人均收入为54544元,高是低的10.45倍”,而且从纵向来看,城市、农村内部的收入差距也在扩大,“2000—2014年,中国城市20%的高收入和城市20%的低收入之间的收入差距,由3.6倍扩大到5.5倍,十几年间扩大了1.9倍;同期农民内部20%的高收入人群和20%的低收入人群间的收入差也从6.47倍扩大到8.65倍,十几年间扩大了2.18倍。”[24]电力、电信、石油、金融、保险、水电气供应、烟草等国有行业的职工不足全国职工总数的8%,但工资和工资外收入总额却相当于全国职工工资总额的55%[25]中西部收入差距也在拉大。2014年浙江省城镇居民可支配收入与农民人均纯收入分别是广西的1.62倍和2.37倍。[26]中国社会科学院2011年《中国城市发展报告》指出,中国城市贫困问题日益突出,城市贫困人口自20世纪90年代后就呈现出不断上升的趋势,到2009年约有城市贫困人口5000万人,合理贫困线约为人均年收入7500-8500元。[27]另外,国务院扶贫办坦承:“按照农民年人均纯收入2300元的贫困标准(2010年不变价),截至2014年底,我国有贫困标准以下人口7017万人。”[28]中国社科院和国务院扶贫办联合编辑出版的《中国扶贫开发报告2016》(扶贫蓝皮书)中指出,按照2010年价格农民年人均纯收入2300元扶贫标准,2015年我国农村贫困人口还有5575万人。[29]

总之,两高用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来确定贪贿犯罪数额标准,掩盖了我国近20年来城乡及城乡内部收入差距严重失衡的现状,实质上是将一小部分人财富的聚集及可支配收入的急剧上升当作提高贪贿犯罪定罪量刑标准的依据。国务院发展研究中心高级研究员吴敬琏在20121129“《财经》年会2013:预测与战略”中尖锐地指出“中国贫富差别如此的巨大,它主要的原因,主要的是来自租金的收入,就是靠权力取得的收入。”[30]王小鲁的报告指出,被遗漏的隐性收入,绝大部分属于灰色收入。灰色收入的来源主要有几方面:财政资金和其他公共资金的漏失、金融腐败普遍存在、行政许可和审批中的寻租行为、土地收益流失,以及垄断行业收入。[31]即这些灰色收入主要是与腐败有关,围绕权力产生。所以,贪贿数额不是一个简单的数额问题、物价问题,而是关系政治、经济、社会的大问题。同样是5千元的财物数额,对不同的贫富人群感受是完全不同的。复旦大学发布的《中国网络社会心态报告(2014)》发现,不公平感和不安全感成为网上相对广泛的负面社会情绪:网络用户中,持有不公平感、不安全感的用户分别占比44.7%41.3%,接近半数。[32]2009年《人民日报》旗下的《人民论坛》杂志发起的“未来1010个最严峻挑战”问卷调查,第一大挑战为“腐败问题突破民众承受底线”。[33]贪贿数额的大幅度提高必然突破普通百姓公平正义的心理底线。此外,《解释》没有像盗窃罪一样规定各省可以在“两高”授权的范围内,自行决定贪贿犯罪定罪量刑数额标准。这就意味着一些经济落后的中西部地区必须执行“两高”规定的数额标准,这将严重影响中西部地区腐败犯罪的查处工作。如新疆检察机关2013年立案查办贪污贿赂犯罪案件547580人,其中5万元以上大案只有262件,大案比率是48%[34]定罪起点数额标准提高到3万元后,新疆地区立案查办的贪贿犯罪案件必然大幅度下降,直接影响反腐败的力度。

 

参考文献:

[12]万春、缐杰、卢宇蓉、杨建军:《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要准确把握法律适用标准(上)》,《检察日报》20165233版。 

[13]金辉:《消除收入分配不公体制根源——访北京师范大学中国收入分配研究院院长李实》,《经济参考报20131111版。

[14]国家统计局:《2015年全国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增8.9% 远超GDP增速》,http://finance.ifeng.com/a/20160119/14176413_0.shtml

[15]基尼系数是目前国际上一种比较认同的衡量居民收入分配差距的指标。它是20世纪初意大利学者基尼,根据劳伦茨曲线所定义的判断收入分配公平程度的指标。基尼系数是比例数值,在01之间。按照联合国有关组织规定:基尼系数若低于0.2表示收入绝对平均;0.2-0.3表示比较平均;0.3-0.4表示相对合理;0.4-0.5表示收入差距较大;0.6以上表示收入差距悬殊。通常,基尼系数0.4是收入分配差距的“警戒线”,超过这条“警戒线”,就容易产生社会动荡,而当基尼系数超过0.5时,表明收入分配领域出现了严重的两极分化。 

[16]王小鲁:《灰色收入与发展陷阱》,中信出版社2012年版,第124页。 

[17]许宪春主编:《中国收入分配统计问题研究》,北京大学出版社2015年版,第162页。

[18]权衡等:《收入分配与社会公平》,上海人民出版社2014版,第1516页。

[19]李实:《中国财产分配差距与再分配政策选择》,载邹东涛、王再文主编:《2016年发展与改革蓝皮书》,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16年版,第247页。

[20]李建新等:《中国民生发展报告2015:中国社会不平等趋势扩大,1%家庭占全国1/3财产》,http://www.yicai.com/news/4738424.html

[21]张东生主编:《中国居民收入分配年度报告(2013)》,中国财政经济出版社2013版,第15 

[22]权衡等:《收入分配与社会公平》,上海人民出版社2014版,第38页。。

[23]王小鲁:《灰色收入与发展陷阱》,中信出版社2012年版,第191193页。

[24]马晓河:《收入差距在扩大,高低倍差超10倍》,http://m.21jingji.com/article/20160410/herald/8176f46ce00b1cc7d79adb313de2c0f6.html

[25]丛亚平、李长久:《收入分配四大失衡带来经济社会风险》,《经济参考报》20105218版。

[26]李娣:《我国区域间收入分配结构的问题与对策》,载魏礼群主编:《中国改革与发展热点问题研究(2016)》,商务印书馆2015年版,第226页。

[27]耿雁冰、刘一苇:《流动人口推高:城镇贫困人口为低保人数两倍》,《二十一世纪经济报道》2011848版。

[28]林晖、陈春园:《国务院扶贫办:我国现行贫困标准已高于世行标准》,http://news.xinhuanet.com/ gongyi/2015-12/16/c_128535730.htm

[29]朱基钗:《扶贫蓝皮书:我国30年减贫人口占全球逾七成》,http://news.xinhuanet.com/2016-12/27/c_1120197886.htm

[30]吴敬琏:《贫富差距巨大根源在权力寻租》,http://finance.qq. com/a/20121129/006629.htm 

[31]王小鲁:《灰色收入与发展陷阱》,中信出版社2012年版,第161页。 

[32]宇杰:《中国贫富差距扩张速度全球第一》,http://news.sina.com.cn/l/zatan/2014-11-06/14072583.shtml

[33]人民论坛“千人问卷”调查组 :《“未来1010大挑战”调查报告》,《人民论坛》2009年第31期。

[34]潘从武:《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检察院去年共查办厅局级干部5人》,《法制日报》20141283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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