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贪贿犯罪定罪量刑数额标准质疑之二

2017-09-14 21:24:33 | 张兆松 | 4人浏览 | 0人评论

贪贿犯罪定罪量刑数额标准质疑之二:

背离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宪法原则和刑法原则

 

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是我国的宪法原则。从逻辑上分析,宪法的一般原则与各个部门法的基本原则,是一般与特殊、共性与个性、抽象与具体的关系。宪法的一般原则指导和制约各个部门法基本原则的确立,部门法基本原则具体体现宪法的一般原则,二者相互依存,密不可分。1997刑法第4条规定:“对任何人犯罪,在适用法律上一律平等。不允许任何人有超越法律的特权。”从立法过程看,199610月的修订草案仅将刑法平等原则作为量刑原则加以规定的。但在征求意见过程中,“各部门、地方和法律专家普遍赞成征求意见稿第11条罪刑法定原则和第60条规定的对任何人犯罪,在适用法律上人人平等以及罪刑相适应原则。同时提出为了突出基本原则的重要性,应当将这几条原则合在一起,在总则第一章中规定。”7所以,199612月召开的八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23次会议审议的《刑法(修订草案)》开始将其作为刑法基本原则加以规定。19961224,王汉斌副委员长在《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订草案)的说明》中明确指出:“明确规定了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原则。这个原则宪法中已有规定,在刑法中再明确规定是有实际意义的。”可见立法机关将刑法平等原则作为基本原则加以规定,是经过慎重考虑的。“由于平等权是公民的宪法权利,因而在刑法解释和适用活动中要充分予以保障。

长期以来,我国贪贿犯罪的定罪量刑数额一直高于普通犯罪。1988年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惩治贪污罪贿赂罪的补充规定》把贪贿犯罪的数额标准规定为一般是2000元,这一数额标准远远高出盗窃罪(1984年盗窃罪的定罪数额标准是200400元,1992年提高到300600)。当时刑法学界就认为,它违背公平原理,应当适当降低贪贿犯罪数额标准或提高盗窃罪的定罪数额标准。8可喜的是:1997年刑法修订后,盗窃罪的定罪数额标准不断提高,199711月提高到5001000元,1998年提高到5002000元,2013年又提高到1千至3千元,盗窃罪与贪贿犯罪的数额标准日趋平衡,甚至高出贪贿罪的数额标准。刑法的平等原则在职务犯罪与非职务犯罪之间得到了体现,法律的公平性、公正性得以彰显。但随着《解释》的颁布,这种日趋平等、平衡的状态又被彻底打破了,两者又回到差距悬殊的时期。1997年修订刑法时将贪贿犯罪数额标准提高到5000元,曾直接参与立法的学者解释说:(1)盗窃有一个安全感问题,直接危及社会治安,贪贿则与治安影响不大;(2)考虑了目前物价上涨的实际情况。[9]《解释》将贪贿犯罪定罪量刑数额标准提高后,盗窃罪、诈骗罪的定罪量刑数额标准是否要提高?曾参与《解释》制定的最高法院的法官认为,“这是不可能也是没有必要的,因为这是两类不同性质的犯罪。职务犯罪与财产犯罪侵害的客体不一样,具有不同的社会危害性。盗窃犯罪有具体直接的被害人,而贿赂犯罪通常没有被害人,两者不能相提并论。[10]上述解释难以使人信服,也违背法理。贪贿犯罪是一种职务犯罪,又是一种经济、财产犯罪,国家工作人员依法履行国家公职,比一般公民更应奉公守法,但却利用公权力实施犯罪行为,直接损害国家工作人员的声誉和威信,危害更大,理应从重从严定罪处罚。

不仅如此,《解释》在提高贪贿犯罪数额标准的同时,还大幅度提高了职务侵占罪、非国家工作受贿罪、挪用资金罪定罪处罚数额标准。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201057《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163条)的定罪数额起点是5千元,职务侵占罪(271条)的定罪数额起点是5千至1万元,挪用资金罪(272条)的定罪数额起点是1万至3万元(其中挪用本单位资金进行非法活动的定罪数额标准是数额在5千元至2万元)。这表明,非国家工作人员的贪贿犯罪虽然法定刑轻于国家工作人员的贪贿犯罪,但定罪起点数额标准是基本相同的。但是,《解释》在提高国家工作人员贪贿犯罪数额标准的同时,还大幅度提高了非国家工作人员贪贿犯罪数额标准。其中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职务侵占罪中的“数额较大”“数额巨大”的数额起点,按照受贿罪、贪污罪相对应的数额标准规定的1倍、5倍执行,即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职务侵占罪“数额较大”“数额巨大”的标准提高到6万元和100万元。其中挪用资金罪中的“数额较大”“数额巨大”以及“进行非法活动”情形的数额起点,按照挪用公款罪“数额较大”“情节严重”以及“进行非法活动”的数额标准规定的2倍执行,即这三个数额标准分别提高到10万元、6万元和200万元。这一数额标准的调整,不仅使盗窃罪、诈骗罪与非国家工作人员贪贿犯罪的标准更悬殊了,而且与国家工作人员贪贿犯罪的标准也更大了。《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指出:“公有制经济和非公有制经济都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都是我国经济社会发展的重要基础。”中共中央、国务院2016114《关于完善产权保护制度依法保护产权的意见》强调:“坚持平等保护。健全以公平为核心原则的产权保护制度,毫不动摇巩固和发展公有制经济,毫不动摇鼓励、支持、引导非公有制经济发展,公有制经济财产权不可侵犯,非公有制经济财产权同样不可侵犯。”20162月,最高人民检察院出台的《关于充分发挥检察职能依法保障和促进非公有制经济健康发展的意见》指出,依法保护非公有制企业产权和合法权益,是检察机关的重要责任;各级检察机关要找准检察工作保障和促进非公有制经济健康发展和非公有制经济人士健康成长的切入点,为非公有制经济发展提供有力司法保障;要把平等保护各类市场主体合法权益作为检察工作服务改革发展稳定大局的重要着力点,主动适应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的司法需求。“两高”对贪贿犯罪数额标准的修改显然违背平等保护原则,也不利于保护非公有制单位的财产权益和管理秩序。

“由于平等权是公民的宪法权利,因而在刑法解释和适用活动中要充分予以保障。”[11]在盗窃、诈骗罪数额标准没有修改的条件下,如此大幅度提高贪贿犯罪数额标准显然是与平等原则相冲突的,偏离了公平、公正的法治要求。当普通百姓秘密窃取公私财物1千元就构成犯罪,而国家工作人员或非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之便,秘密窃取公私财物,要高出普通百姓30倍、60倍的数额才构成犯罪,这样的法律如何能成为公民的信仰?这样的司法如何能让民众信服?

 

参考文献:

[8]赵秉志主编:《刑法修改研究综述》,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1990年版,第331页;赵秉志主编:《刑法争议问题研究》,河南人民出版社1996年版,第430页等。

[9]王松苗:《唯实唯严:专家细说刑法典——立法、司法及学术界人士访谈》,《人民检察》1997年第4期。  

[10]苗有水:《最高法院苗有水权威解读贪污贿赂司法解释二十个疑难问题》,http://xbxsf.nwupl.cn/Article/xsxw/201606/23530.html

[11]时延安:《刑法规范的合宪性解释》,《国家检察官学院学报》2015年第1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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