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贪贿犯罪定罪量刑数额标准质疑之一

2017-09-14 21:23:06 | 张兆松 | 3人浏览 | 0人评论

贪贿犯罪定罪量刑数额标准质疑之一:

背离中央惩治腐败的基本立场和刑事政策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2016418联合发布的《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将贪贿犯罪的一般入刑门槛由5000元提高至3万元,明确了数额“较大”“巨大”“特别巨大”的认定标准分别是3万元、20万元、300万元。这一数额标准的修改,不仅受到社会各界的高度关注,而且得到一些学者的肯定。有的学者认为,“《解释》准确实现了立法意图,从而为法治反腐打下了坚实基础”。[1]有的认为,“这种定罪数额的调整对于贪污受贿罪的实际惩治其实不会发生太大的影响。”[2]“《解释》有关贪污、受贿罪的数额标准充分反映了我国‘从严治吏’而非‘从重治吏’的刑法理念。”[3]有的甚至还认为,《解释》最大亮点是把“数额较大”的一般标准调整至三万元。[4]笔者认为,从1997年到2016年已近二十年间,原来5000元的定罪数额确已不完全适应社会发展,“现行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上的量刑数额标准确实不合理,违背罪责刑的内在逻辑”,[5]特别是20134月两高《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已将盗窃罪“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的标准提高到“1千元至3千元以上”“3万元至10万元以上”、“30万元至50万元以上”之后,贪贿犯罪数额标准确有修改之必要。但这样大幅度地提高贪贿犯罪数额标准,不仅出乎社会各界的意料,也大大出乎刑事司法界的意料,其合法性、合理性和正当性值得商榷。

 

十八大报告指出,“要始终保持惩治腐败高压态势,坚决查处大案要案,着力解决发生在群众身边的腐败问题。不管涉及什么人,不论权力大小、职位高低,只要触犯党纪国法,都要严惩不贷。”习近平一直强调要坚持“老虎”、“苍蝇”一起打。在十八届中央纪委二次全会上习近平指出:“我们党严肃查处一些党员干部包括高级干部严重违纪问题的坚强决心和鲜明态度,向全党全社会表明,我们所说的不论什么人,不论其职务多高,只要触犯了党纪国法,都要受到严肃追究和严厉惩处,决不是一句空话。从严治党,惩治这一手决不能放松。要坚持‘老虎’、‘苍蝇’一起打,既坚决查处领导干部违纪违法案件,又切实解决发生在群众身边的不正之风和腐败问题。要坚持党纪国法面前没有例外,不管涉及到谁,都要一查到底,决不姑息。”强调“老虎”、“苍蝇”一起打,就是既要注意查处高级领导干部的贪腐行为,又关注及时查办发生在普通百姓身边的基层干部的腐败行为;既要严惩严重腐败犯罪,也不能放纵普通轻微的腐败行为,对腐败现象实行“零容忍”,让广大民众看到中央反腐败的决心和打击的力度。习近平同志在十八届中纪委三次全会上又指出,要坚持以零容忍态度惩治腐败,以猛药去疴、重典治乱的决心,以刮骨疗毒、壮士断腕的勇气,坚决把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进行到底。反腐败高压态势必须继续保持,坚持以零容忍态度惩治腐败。对腐败分子,发现一个就要坚决查处一个。习近平同志2016112在第十八届中纪委第六次全体会议上再次强调:“惩治腐败这一手必须紧抓不放、利剑高悬,坚持无禁区、全覆盖、零容忍。”201716,习近平在第十八届中纪委第七次全体会议上再次强调:“要做到惩治腐败力度决不减弱、零容忍态度决不改变,坚决打赢反腐败这场正义之战。”可见从严惩治腐败是中央的基本决策。

宽严相济刑事政策是现阶段我国确定的基本刑事政策,宽严相济的核心是区别对待。从最高司法机关的解释性文件看,也体现了对贪贿犯罪从严惩处的精神。最高人民检察院20061228出台的《关于在检察工作中贯彻宽严相济刑事司法政策的若干意见》第6条强调规定:“依法严肃查处贪污贿赂、渎职侵权等国家工作人员职务犯罪。加大对职务犯罪的查处力度,提高侦破率,降低漏网率,有效遏制、震慑职务犯罪。严肃查办党政领导干部的职务犯罪,国家工作人员利用人事权、司法权、行政审批权、行政执法权进行权钱交易的职务犯罪,充当黑恶势力“保护伞”的职务犯罪,重大安全责任事故所涉及的职务犯罪,放纵制售伪劣商品的职务犯罪,企业改制、征地拆迁、资源审批和社会保障等工作中侵害国家利益和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职务犯罪,发生在基层或者社会关注的行业以及人民群众反映强烈的职务犯罪。”最高人民法院201028制定的《关于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若干意见》第8条规定:“对于国家工作人员贪污贿赂、滥用职权、失职渎职的严重犯罪,黑恶势力犯罪、重大安全责任事故、制售伪劣食品药品所涉及的国家工作人员职务犯罪,发生在社会保障、征地拆迁、灾后重建、企业改制、医疗、教育、就业等领域严重损害群众利益、社会影响恶劣、群众反映强烈的国家工作人员职务犯罪,发生在经济社会建设重点领域、重点行业的严重商业贿赂犯罪等,要依法从严惩处。”

党的十八大以来,在中央的统一布署下,全国检察机关始终保持惩治腐败的高压态势,2013年至2015年,立案查办职务犯罪数量逐年递增,共计查办119872160656人,与前三年相比,案件数和人数分别上升了20%18%。与此同时,2013年至2015年,全国审判机关一审受理贪贿案件81805件,审结69017件,生效判决人数73158人,受理数、审结数均有上升。检、法两家对贪贿案件的侦查、起诉和审判,既彰显了中央惩治腐败犯罪的坚定决心,也增强了广大人民群众反腐败的信心。在党和国家不断加大惩治腐败力度,广大民众期待保持反腐败态势的形势下,《解释》却出人意料地大幅度提高贪贿犯罪定罪量刑数额标准,这不仅给检察机关查办贪贿犯罪案件带来更大的难度,而且贪贿犯罪处以重刑的比率也将大幅度地降低。可以预见,在这样的数额标准要求下,贪贿犯罪的查处和惩治力度必然大大减弱,[6]这违背了中央对反腐倡廉的严格要求和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

 

参考文献:

[1]周光权:《准确实现立法意图,为法治反腐奠定基础》,《人民法院报》20164193版。 

[2]陈兴良:《贪污受贿罪数额的合理调整》,《人民法院报》20164192版。 

[3]刘宪权:《贪污贿赂犯罪最新定罪量刑标准体系化评析》,《法学》2016年第5期。

[4]冀祥德:《2016年度人民法院十大司法政策之五》,《人民法院报》2017184版。

[5]张兆松:《也论贪贿犯罪数额标准的修改——兼与郭延军同志商榷》,《探索与争鸣》2014年第3期。

 [6]2016年全国检察机关立案侦查职务犯罪案件47650人,比2015年下降了1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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