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贪贿犯罪定罪量刑数额标准质疑之六

2017-09-14 21:28:48 | 张兆松 | 5人浏览 | 0人评论

贪贿犯罪定罪量刑数额标准质疑之六:

贪贿犯罪的“非犯罪化”和“轻刑化”现象将更为严重

 

步入新世纪后,我国司法机关虽然不断加大对贪贿犯罪的查处力度,查处的案件也逐年增多,但在刑事案件总量中的占比却持续下降。“1999年贪污贿赂罪刑事一审案件结案数为18889件,2005年增长为21645件,2010年为23441件,2012年为25866年。但是,贪污贿赂罪刑事一审案件结案数占全部结案数的比例却呈现下降趋势,1999年的这一比例为3.50%20053.16%,2010年为3.01%,到了2012年已经下降至2.62%[57]之所以会形成这种现象,主要原因是贪贿案件的定罪标准不断提高,而普通刑事案件的定罪标准没有提高甚至还下降。[58]由于腐败现象日益严重,贪贿犯罪5千元的定罪起点数额在不少地方事实上已不执行或有选择地执行,在东部经济发达地区(如浙江、江苏)的一些检察机关已多年不办理5万元以下的贪贿犯罪案件。在这些地方数额在5万元以下的贪贿行为已“非犯罪化”。而《解释》则直接将3万元以下的一般贪贿行为明确予以“非犯罪化”。这意味着贪贿案件在刑事案件总量中的比例还将持续下降。如广东省,“2016年,全市各级纪检监察机关共受理信访举报7406件;立案13441344人,同比分别上升25.4%24.3%,查处处级以上领导干部200人,其中市管干部39人。”[59]广东省检察机关2016年查办的职务犯罪案件降至2825人,比2015年下降了近12%,也是近五年来首次降至3千人以下。2015年,全国检察机关立案侦查职务犯罪案件54249人,而2016年下降到47650人,同比下降了12.2%。“两会”期间最高检新闻发言人坦承,“下降的主要原因是立案标准发生了变化”。[60]

我国司法实践中一直存在着严重的职务犯罪轻刑化现象。职务犯罪案件判处免予刑事处罚、适用缓刑的比率,从2001年的51.38%递增至2005年的66.48%。[61]20095月至20101月,最高检组织开展了全国检察机关刑事审判法律监督专项检查活动,检查中发现:2005年至20096月,全国被判决有罪的职务犯罪被告人中,判处免刑和缓刑的共占69.7%[62]2005年至20096月广东省职务犯罪被告人获免刑和缓刑的比例达63.3%,而同期普通刑事犯罪免刑和缓刑的比例只有4.8%,前者是后者的13倍。”[63]为了遏制职务犯罪轻刑化现象,两高分别于2009312201288颁布《关于办理职务犯罪案件认定自首、立功等量刑情节若干问题的意见》、《关于办理职务犯罪案件严格适用缓刑、免予刑事处罚若干问题的意见》等司法解释。2007年以来的6年间,人民法院对贪污贿赂判处5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重刑率不断提高,判处非监禁刑率,呈逐年下降趋势(参见附表三)。职务犯罪轻刑化的势头初步得到了遏制。但即便如此,2013年刑事案件缓刑免刑率为32.43%,而贪污贿赂案件缓刑免刑率为56.83%,两者仍相差24年百分点。有的地区,例如山西法院,近年来判决

年 份

贪污贿赂案件重刑率

刑事案件

重刑率

贪污贿赂案件

缓刑免刑率

刑事案件

缓刑免刑率

2004

21.40%

19.04%

61.31%

21.72%

2005

21.16%

17.86%

62.67%

23.40%

2006

19.41%

17.26%

65.85%

24.89%

2007

19.78%

16.22%

65.58%

26.05%

2008

20.48%

15.77%

63.00%

26.41%

2009

24.00%

16.30%

59.55%

26.84%

2010

24.47%

15.81%

59.69%

28.11%

2011

25.41%

14.21%

58.15%

31.15%

2012

27.12%

13.48%

56.32%

31.88%

2013

27.28%

10.79%

56.83%

32.43%

 

附表三:20042013年全国法院审理贪污贿赂案件量刑情况表[64]

 

生效的贪污贿赂职务犯罪的非监禁刑适用率高达65.69%75.75%[65]

随着《刑法修正案(九)》和《解释》的实施,贪贿犯罪重刑的比例,特别是5年、10年以上重刑的比例将大幅度下降。如十八大之后落马的省部级高官中,截至2015年底,已有25人所涉案件进入了审判程序,其中20人已经作出终审判决,除了湖南省政协原副主席童名谦被指控玩忽职守罪外,其他24位省部级高官均被指控受贿罪,平均每人的贪腐数额高达3208万元。[66]其中,周永康、广州市委原书记万庆良、西宁市委原书记毛小兵三人被指控的贪腐数额超过亿元。从量刑上看,除被判处无期徒刑的周永康、刘铁男、王素毅三人外,其余官员因受贿罪而被判处的刑罚都在有期徒刑11年至15年之间。如四川省政协原主席李崇禧受贿1109余万元,云南省原副省长沈培平受贿1615万元,均被判处有期徒刑12年,湖南省政协原党组副书记、副主席阳宝华涉嫌受贿1356万余元,判处有期徒刑11年。而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原主任蒋洁敏犯有受贿罪(1403余万元)、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1476余万元)、国有公司人员滥用职权罪(违规为他人开展经营活动提供帮助,致使国家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三罪并罚仅判处有期徒刑16年。四川省委原副书记李春城受贿(3979万元),滥用职权(违规为特定关系人在经营活动中提供帮助,造成公共财产损失57282余万元;违规使用财政资金造成公共财产损失300万元),二罪并罚仅被判处有期徒刑13年。而也正由于这些腐败高官量刑偏轻,“2015年起诉、目前已宣判的原省部级以上干部案件中,14名被告人均当庭表示服从法院判决,不上诉”。[67]2016年,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指定管辖,江苏省法院依法公开开庭审理“山西系列”重大职务犯罪案件,在已宣判的金道铭、申维辰、聂春玉、白云、令政策、杜善学、陈川平案,7人均表示认罪服判不上诉。[68]贪贿犯罪高官上诉率低,成为刑事审判中的特有现象。《解释》颁布后,贪贿犯罪轻刑化现象将更为严重。如中国移动北京公司原董事、副总经理李大川受贿案,李大川因泄露招标内容受150万元,“鉴于李大川有自首情节,在提起公诉前能如实供述自己罪刑,认罪、悔罪态度较好,且积极退赃,故依法从轻处罚。”最终,朝阳法院以受贿罪判处李大川有期徒刑3年,缓刑3年,并罚款20万元。[69]又如2016年共有35名原省部级及以上官员获刑,其中受贿数额在1千万以上2千万以下的12人,被判处有期徒刑11年的1人,12年的5人,126个月的4人,13年的3人。2千万以上4千万以下的6人,被判处有期徒刑12年的1人,13年以上15年以下的6人;4千万以上11人,被判处有期徒刑15年的2人,无期徒刑7人,死刑缓期二年执行的2人。而上述贪贿数额在2014年之前一般在无期徒刑至死刑之间。

总之,我国正处于社会矛盾凸现的关键时期,广大人民群众要求严厉惩治贪贿犯罪的呼声很高,依法严惩贪贿犯罪是民心所向。两会前,人民网推出关于2017年两会热点调查的网络投票,共有近300万人参加投票,其中“反腐倡廉”以35万票高居选项热点排行榜首位,这是“反腐倡廉”第6次被选为最热选项。从2002年起,人民网每年都进行两会调查,在人民网连续16年的调查中,反腐相关类型话题16次登上前十的排行榜,其中6次居于榜首。[70]“持续的高关注度背后,是惩治腐败强烈的民意表达,也是民众对清新政治生态和清正社会风气的呼唤与期望。”[71]2013122,习近平总书记在十八届中央纪委第二次全会上指出,“反腐倡廉建设,必须反对特权思想、特权现象。……要采取得力措施,坚决反对和克服特权思想、特权现象。”大幅度提高贪贿犯罪定罪量刑标准是刑事领域的特权表现。当前,中央反腐力度空前,贪贿犯罪的惩治关乎反腐大局和执政党的形象,结合当前反腐败斗争的严峻性和长期性,参照国际司法实践,目前我国还不宜大幅度提高贪贿犯罪数额标准。张明楷教授认为,“对于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窃取、骗取公共财物,没有达到贪污罪的数额较大标准,但达到盗窃、诈骗罪的数额较大标准的案件,应当以盗窃、诈骗罪论处。”[72]这一观点虽有一定的法理基础,但显然难以被司法实务部门所接受和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第31条规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作出的属于审判、检察工作中具体应用法律的解释,应当自公布之日起30日内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第32条、第33条进一步规定了认为司法解释同法律规定相抵触而提出审查要求或者审查建议的主体、工作机构以及审查后认为司法解释与法律规定相抵触的工作程序等内容。笔者建议,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或有关专门委员会应对《解释》进行审查,经审查认为该司法解释同法律规定的基本精神和内容相抵触的,应当建议最高司法机关予以修改或者废止该司法解释。

 

参考文献:

[61]王治国:《渎职犯罪轻刑化倾向必须引起重视》,《检察日报》2006年7月25日第5版

  [62]赵阳:《法律监督“软”变“硬”排除案外干扰》,《法制日报》201011225版。

  [63]赵杨:《省检察院:自首是轻判主因》,《南方日报》201011209版。

[64]袁春湘:《近十年全国贪污贿赂犯罪案件量刑情况分析》,《中国审判》2015年第6期。

[65]袁春湘:《近十年全国贪污贿赂犯罪案件量刑情况分析》,《中国审判》2015年第6期。

[66]郭芳:《十八大后落马高官平均贪3208万,揭发他人成立功途径》,《中国经济周刊》2016年第3期。

[67]戴佳:《20名原省部级以上干部提起公诉——2015年,那些被起诉的“老虎”》,《检察日报》20161193版。

[68]毛丽萍:《省法院审判情况通报,7名省部级官员宣判已生效》,http://www.js.xinhuanet.com/2017-01/17/c_1120328106.htm

[69]张淑玲:《泄露招标内容受贿150万主动交代和退赃被判缓刑》,《京华时报》2016122911版。

[70]叶晓楠、高搏扬、周璇:《今年“两会”,我们关注什么?》,《人民日报海外版》201731 5 版。

[71]王丹:《坚决铲除腐败这个致命“污染源”》,《光明日报》201739 8版。

[72]张明楷:《贪污贿赂罪的司法与立法发展方向》,《政法论坛》2017年第1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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