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读: 据新华社电31日上午,遵照最高人民法院院长签发的执行死刑命令,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将大兴摔童案重犯韩磊验明正身后,押赴刑场执行死刑。行刑之前,法院安排韩磊与其母亲、姐姐两人见了面。面对即将到来的生离死别,韩磊一脸平静,对母亲说道:“你要保重身体。”另外,韩磊还向两位亲人交代了一些身后事。去年7... |
据新华社电31日上午,遵照最高人民法院院长签发的执行死刑命令,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将大兴摔童案重犯韩磊验明正身后,押赴刑场执行死刑。行刑之前,法院安排韩磊与其母亲、姐姐两人见了面。面对即将到来的生离死别,韩磊一脸平静,对母亲说道:“你要保重身体。”另外,韩磊还向两位亲人交代了一些身后事。去年7月23日发生的大兴摔童案,因情节恶劣、手段残忍而备受社会关注。当天20时许,韩磊、李明驾车至大兴区旧宫镇庑殿路西侧公共交通车站科技路站附近,因停车问题与李某发生争执。随后,韩磊对李某进行殴打,并将李某的女儿孙某某(殁年2岁10个月)从幼儿车内抓起举过头顶摔在地上。李明当场驾车带韩磊逃离现场,幼儿孙某某则因重度颅脑损伤死亡。去年11月29日,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作出终审判决,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北京高院认为,上诉人韩磊曾因犯罪被处以刑罚,仍不思悔改,在刑满释放仅9个月后,又故意非法剥夺他人生命,致幼童死亡,其行为已构成故意杀人罪,罪行极其严重,其系累犯,依法应从重处罚。韩磊,北京人。1989年,15岁的他就因盗窃一辆自行车被拘留7天。1992年,因为公交车上与人挤碰,韩磊打架被拘留10天。1996年1月,22岁的韩磊,在丰台区伙同他人携带改锥、扁铲等工具,盗窃了一辆价值40余万元的白色公爵王牌轿车,后韩磊等人以3.2万元转手卖掉。1996年10月,韩磊被判处无期徒刑。2012年10月5日,韩磊通过参加劳动、参加学习等方式获得6次减刑提前出狱。出狱后,韩磊自己创业,还交了一个情投意合的女友。“我明年就要结婚了,就在我生命中的美好人生开始的时候,我断然没想到自己站在了被告席上,更何况是背负着这样一个罪名”,这是韩磊在一审法庭上所说的。
庭审过程
主审该案的法官张鹏介绍,在庭审过程中,控辩双方对于被害人是被韩磊摔死的基本事实并无实质性的争议,但争议最大的一点,就是韩磊作案时在主观上是否明知其所摔的对象是孩子。
根据现有证据分析,法庭认为,韩磊虽然是近视,也在案发前曾经饮酒,但他在案发前后都曾给李明指路,证明其处于言行正常意识清醒的状态,还有在案发后刘某的证言证实,韩磊并无异常,没有醉酒表现。但纵使其醉酒,醉酒本身也不是阻却犯罪构成的事由或从轻处罚情节。而韩磊在审理中可以清楚供述案发前的行为、案发时与李某争执的经过、摔孩子(韩磊称是车内东西)的经过以及作案后逃跑的经过。
另外,从案发现场客观条件并结合尸检鉴定来看,被害人身高为99厘米,案发时坐在没有任何遮挡的婴儿车中,虽然案发时间是晚上,但从监控录像可以看出周边及来往车辆都有灯光,最主要的是婴儿车距离李明的车很近,且李明的车灯一直开着,不存在现场光线条件不好导致看不清婴儿车及车内被害人的情况。监控录像也显示,案发时韩磊戴着眼镜,他是绕到婴儿车的正面,面对面地将车内的婴儿抓起后摔在地上。而且,婴儿车与韩磊所称的购物车在外形上的明显差别,是众所周知的。
所以,法庭认为,没有任何证据可以证明韩磊作为一个案发前后意识均处于清醒状态且对于案发经过、争执细节等有清晰记忆的成年人,突然在举起并摔下孩子的约2秒钟的关键时间内丧失辨认能力的事实,而韩磊称不知道车内是孩子的说法,明显有违社会公众一般经验常识,也与在案证据反映出的韩磊的精神状态及主观心态不相符。通过监控录像,韩磊在起身后迅速准确地绕至婴儿车前实施了将车内婴儿抓起高举过头后猛摔在地的行为,整个行为过程动作连贯、攻击性强、力度大。
对于庭审时韩磊律师提出的过失致人死亡罪,张鹏解释,过失致人死亡是指行为人因疏忽大意或过于自信造成被害人死亡的后果,行为人在主观上没有杀人的故意。但本案被告人韩磊作为一个心智健全的成年人,因不能正确处理与他人的纠纷,迁怒于无辜的婴儿,采取极端手段将婴儿摔死,在主观上具有泄愤报复的杀人故意,且动作力度之大、手段之残忍令人发指。所以韩磊的行为完全符合故意杀人罪的犯罪构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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