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读:导语: 近日,一笔76万买房赞助款成为合肥官员王西平受贿案控辩双方争议的焦点。王西平认为这笔款是情人张玲出资的两人共同购房款的一部分,这笔款不应认定为受贿款。情妇“赞助”买房不算行贿,听起来是个很荒谬的借口,但在实践中,它确实给司法机关提出了一个不小的难题。情妇“赞助”买房,是否行贿谁说了算? 在该... |
导语: 近日,一笔76万买房赞助款成为合肥官员王西平受贿案控辩双方争议的焦点。王西平认为这笔款是情人张玲出资的两人共同购房款的一部分,这笔款不应认定为受贿款。情妇“赞助”买房不算行贿,听起来是个很荒谬的借口,但在实践中,它确实给司法机关提出了一个不小的难题。
在该案的新闻报道中,“由于案情复杂,该案没有当庭宣判。”复杂在哪?恐怕正是在如何认定那笔由情人赞助的买房款。王西平认为这笔款是情人张玲出资的两人共同购房款的一部分,这笔款不应认定为受贿款。而检方却出示张玲的证言予以反驳。张玲的证言称,之所以给王西平76余万元,有双重考虑:两人将来能走到一起,就一起住;如果走不到一起,就当是给他的感谢费。
王西平的主张与其情人张玲的证言并不矛盾。因为王西平购房后与张玲结婚了,若按张玲的证言,那笔赞助款就可算作是张玲出资的购房款。实际上,王西平买房其情人赞助的那笔款项,到底算不算受贿款,与其情人张玲怎么说并没有十分重要的关系,关键在于王西平是否利用自身职务之便为情人张玲谋取了不正当利益。
公开报道称,王西平曾为情人开办公司而四处活动。作为合肥市安监局副局长的王西平亲自跑动,成功让情人的公司获得了安全标准化评审的二级资质,而该公司通常只能获得三级资质。王西平还利用自己分管相关领域的机会,为情人的公司与合肥多个县区展开合作提供帮助,公司迅速获得了很多业务量。
因此,查清王西平为情人公司的业务开展提供了多大程度帮助,起到了什么作用,对于赞助款的定性至关重要。具体讲,要查清楚在王西平情人的公司业务开展上,王西平是仅仅向有关单位打了招呼,让公司获得了平等参与权,没有让公司获得不正当利益;还是其打招呼,使得有关单位的项目该招标而不招标,直接让其情人的公司拿项目、做项目,因而让公司获得了不正当利益。王西平若利用自身职务之便为情人谋取了不正当利益,则买房时情人提供的赞助款就可认定为受贿款。
和合肥这名官员的情况类似,此前北京市丰台区原人防办主任、民防局局长崔爱国被认定受贿104万余元及两套住房,他辩称给他买房的女老总是他谈婚论嫁的情妇,对方是用他的钱帮他投资理财,但此番辩解未被法院采纳。当时这一自辩理由被舆论抨击嘲笑,但不能简单认为崔爱国的自辩就属于荒诞,这当中需要界定一系列细节。
崔爱国一案中,他与情人贺某已经不是一般的情人关系,崔数度离婚不成,与贺某已经处于同居关系状态,并共同进行生活开支。司法人员在调查中做得比较好,界定了贺某承包人防工程的规模和赢利程度,证明了贺某确实获取了远大于给崔爱国所购买住宅金额的利益。之所以仍然能够确认崔爱国为受贿,其前提是无论他与贺某达到了怎样的个人感情关系程度,法律不保护这种关系,不承认他们属于合法男女关系。但是,假如他们是合法夫妻关系,崔爱国能否构成受贿就很难认定。
同样在合肥这名官员的案例中,如果事情发展再进一步,俩人是在结婚后,情妇再给情夫购买房产、送钱。或者,再采取一种隐秘的方式,比如,官员利用职权为情妇谋取大量的利益,情妇与官员结为夫妻后,情妇的财产就成为俩人共同财产,而后,俩人再离婚,平分夫妻共同财产。这种情形下,“买房者是情妇非受贿”恐怕就不是一句笑话了,司法工作者可能就面临法律上如何认定的难题。
这些情形在法律上并没有明确界定,当然,司法实践中也比较少出现,但毕竟我们要未雨绸缪。目前,最高法院、最高检对于“特定关系人”,即国家工作人员有近亲属、情妇(夫)以及其他共同利益关系的人,与官员或者借助官员的职权收受贿赂是有明确规定。但这种特定关系人利用结婚形式来规避法律,并没有法律或者司法解释来明确。
在经济活动中有一种经验规则,称“朋友交在前面”,在行贿来说就是有预谋地建立金钱关系,不等于眼前需要包揽业务,先作为朋友关系以种种名义给某官员金钱,以备将来万一需要通过该官员包揽业务时可以达到目的。尽管明知他们是一种预谋的行贿、受贿,但司法人员不能凭臆测而给予定罪,只要他们没有发生与官员职权相关的行为,就不能认定他们之前的金钱交往构成行贿、受贿罪行。
进而言之,在受贿罪的认定上,目前还存在大量的法律漏洞的问题。比如说,某女性为结识和巩固跟某官员之间的私人关系,做他情人并给他种种有价值之物,只要他们还没有发生与该官员职权相关的行为,该女性给予官员种种有价值之物就不能认定为行贿、受贿。再比如说,官员利用职务之便,为妻子、儿女或者兄弟谋取利益,而妻子、儿子等都是自家的人,钱并不需要送,也是属于自己的。但是,目前,这种官员亲属从商以及官员利用职权便利为亲属谋利,也只作为违纪处理。如此,官员既从中谋取大量钱财,又可以规避打击。
所以,我们不应当将“买房者是情妇非受贿”当作一句笑话,而应当认真研究一些背后可能存在的问题,加紧制定相关法律,严密法网。例如通过制定法律和司法解释,将利用与情妇结婚等形式,收取钱财的行为做犯罪处理,堵塞漏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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