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读: 刑事和解赔偿的原意是弥补被害人的人身财产损失,化解社会矛盾,但在司法实践中,由于缺乏具体标准,过度赔偿现象屡有发生。据西峡县检察院统计,在2012年以来该院办理的故意伤害案中,赔偿数额略高于应赔数额的有38件,占55.7%;超过应赔数额一倍至四倍的有21件,占30.4%;超过应赔数额四倍以上的有1... |
刑事和解赔偿的原意是弥补被害人的人身财产损失,化解社会矛盾,但在司法实践中,由于缺乏具体标准,过度赔偿现象屡有发生。据西峡县检察院统计,在2012年以来该院办理的故意伤害案中,赔偿数额略高于应赔数额的有38件,占55.7%;超过应赔数额一倍至四倍的有21件,占30.4%;超过应赔数额四倍以上的有10件,占13.7%。
该院分析后发现,产生这一现象的原因,一是被害人利用被告人害怕刑事处罚的心理漫天要价;二是被害人利用被告人的特殊身份或者自己的强势地位逼迫对方答应高额赔偿要求。该院认为,过度赔偿会带成诸多危害,一是不利于弥合受损的社会关系,高额赔偿下的被告人极易产生不平衡甚至怨恨情绪,为双方关系增添新的不稳定因素;二是损害司法机关的权威,有的案件仅因被告人支付了高额赔偿,司法机关就对其做出幅度较大的从轻处理,这种做法极易在公众中产生“花钱就能免刑”的错误观念,动摇刑事和解制度的根基。
对此,该院开出了包括三条对策在内的“处方”,一是办案人员要加强引导,促使被告人深刻反省自己的行为,对被害人进行真诚道歉和赔偿,对被害人的敲诈式索赔,要进行批评和制止;二是建议公检法机关共同出台关于赔偿标准的指导性文件,使赔偿有据可循;三是法院在审查和解协议时不能唯数额论,而应当充分考虑被告人的主观恶性、家庭情况,做出相对均衡的处理。(马志全张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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