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读: 执行工作是人民法院各个环节的最后一个关口,裁判文书所赋予当事人的权力义务的实现,几乎都要依靠执行的参与才能实现,因此,执行工作的成效和良性发展直接关系着人民法院裁判文书的权威,关系到整个人民法院的权威。作为基层人民法院的干警,结合实践,现就如何强化执行,提出如下意见。 一、完善和加强人民法院的执... |
执行工作是人民法院各个环节的最后一个关口,裁判文书所赋予当事人的权力义务的实现,几乎都要依靠执行的参与才能实现,因此,执行工作的成效和良性发展直接关系着人民法院裁判文书的权威,关系到整个人民法院的权威。作为基层人民法院的干警,结合实践,现就如何强化执行,提出如下意见。
一、完善和加强人民法院的执行措施
人民法院执行工作的措施有:查封、扣押、冻结及15日以下司法拘留等。作为经济欠发达地区的基层人民法院来说,被执行的当事人大多都是广大的基层农民、农民工等,查封、扣押、冻结等执行财产的措施对他们根本用不上,也无从可用。基层人民法院的执行工作使用最多是以拘代执,久而久之,也形成一种恶性循环,以致当事人不到庭更不敢到庭,因为当事人之间都传着“可别到法院去啊,一去就不让回来了”之类的话。最后的结果是法院想尽办法寻找被执行人,而被执行人更是给你捉迷藏,有的干脆外出打工一跑了之,执行人员不得不外出执行或委托执行,给执行工作增加了工作量,也加大了执行人员的人身安全的风险性。
另外,拘留的最终目的还是督促被执行人履行法院生效裁判的义务。执行人员费心把力的找到被执行人后,拘留的时间只是15天,15天过后,被执行人不还款,人民法院不得不放人。因此,在拘留措施方面,有不必要完善相关法律。
二、在诉讼环节应当充分查明双方当事人身份信息
很多的执行案件,判决书中载明的某乡某村某某某,在执行中到当地派出所查询当事人身份信息,根本就没有这个人,找到当事人后核实身份,判决书的名字与身份证的名字根本就不是一个人,判决书上的名字是“小名”。而更有甚者判决中的名字连个曾用名都不是,而只是个“绰号”。笔者认为:应当加强诉讼环节中对当事人的身份信息的核实工作,特别是有的缺席判决的当事人不能一判了之,如有的案件判决书这样写到:被告某某某,缺席未到庭,其他信息不详。这样的判决在执行中怎样去核实被执行人呢?权利人的权利又怎样去实现呢?这难道不影响法律的神圣和人民法院判决的权威吗?
三、要与金融系统的存款实名制形成联动
要建立一种长效机制,只要法院执行案件一立案,就向金融机构送达类似于司法建议书形式的文书,通告被执行人的身份信息,在全国范围内的金融系统建立执行赖帐“黑名单”,只要有被执行人的身份信息、存款记录情况就自动报警或由银行通知执行法院,营造一种只要赖帐就人人喊打的局面。因为很多赖帐户都是长期外出躲避执行,仅仅在案件的所在地查询被执行人财产状况范围太小,事实上很多当事人在外地打工,在当在都有存款,只要他办理了全国通存通兑的“银联卡”,他上哪都可以正常花钱,而法院去查询,则面临商业银行多、网点多等原因,无疑是大海捞针。因此,只要限制了被执行人在银行系统的权利,并且逐步发展到在房产、汽车等财产方面, 最终营造人人不敢赖帐,赖帐有存款、房产、汽车等财产就被冻结的局面,赖帐就寸步难行,为人民法院最终解决执行难开辟出一条新的解决机制,进而赢得人民法院在社会各界的满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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