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读: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制度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司法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几十年来,各级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在总结审判经验,指导审判工作,审理疑难、复杂、重大案件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但随着现代司法理念的不断发展,传统意义上的审判委员会制度的弊端日益突出,受到了社会各界的广泛质疑。当前,审委会制度存在的主要问题... |
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制度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司法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几十年来,各级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在总结审判经验,指导审判工作,审理疑难、复杂、重大案件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但随着现代司法理念的不断发展,传统意义上的审判委员会制度的弊端日益突出,受到了社会各界的广泛质疑。当前,审委会制度存在的主要问题有:
(一) 审委会委员选任不合理,审委会委员常被作为解决政治待遇的体现。审委会组成成员与行政级别挂钩明显,任职条件不明确,论资排辈,特别是在基层法院审委会组成成员均为院长、副院长、庭长,甚至包括政治部主任、纪检组长等行政领导干部,普通法官担任审判委员会委员的情况较为少见。有些法院将审委会委员作为一种政治待遇,把不懂审判业务的人员提请任命为审委会委员,滥竽充数,不负责任,甚至有个别委员长期不参加审委会,或想参加就参加,不愿参加就不参加的情况。
(二)立法空白和制度缺陷,审委会讨论和决定程序形式化。一是我国法律对什么是"重大、疑难、复杂"案件没有作出明确界定,各类案件进入审判委员会的随意性、任意性较强。二是审委会职责范围不明确,除最高法院外,总结审判经验的少,讨论研究具体案件的多。发生很多法官或合议庭为了推卸责任,将不属于审委会研究的案件报审委会研究讨论;三是表决的方式过于单一,大多数随声附和。
(三)“审”与“判”脱节,造成"审而不判"和"判而不审",不宜保障案件质量。在我国,审判委员会法律没有规定其是一种审判组织,也没有赋予它具有审判权,这样一来,裁判理应由独任庭或合议庭做出。然由于多方面的原因,承办人很乐意将案件交由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从而使得熟悉案情的合议庭"审而不判",而不熟悉案情的审判委员会则"不审而判"的现象。加之,审委会的委员未参加庭审,不了解具体案情,讨论时间紧,审委会委员要在几分钟内做出意见,这都使得审委会对案件难于展开认真细致的讨论。
(四)公开性和公正性不大,遵从审判公开和回避原则效果一般。我国宪法第125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案件,除法律规定的特别情况外,一律公开进行。"但是,审委会职能局限于采用会议式秘密讨论个案,有悖于当代司法理念,有悖于审判中的直接言词原则,从某种意义上讲,它影响了办案效率,有碍于公开审判。
(五)错案责任追究制难以落实。审判委员会实行民主集中制,集体讨论案子,集体对外负责。当出现案子被认定为错案的情形时,很难真正要追究到委员个人的责任。若由合议庭成员承担责任,则更不公平,因为合议庭并未实际裁判。
2013年11月12日十八届三中全会审议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为我们下一步改革审判委员会制度明确了方向,积极探索审判委员会制度的有效运行途径,解决审委会运行中突出问题,使之更加符合司法审判规律,进一步规范司法权,促进社会公平正义的真正实现,对我们各级司法机关来讲具有重大的现实意义。(淇县法院 王春梅)
关键词:审判委员会制度
播放数:609
播放数:542
播放数:119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