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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诉讼期发生的强奸案 离婚诉讼期间强奸妻子被判刑

 174人浏览  0人评论 来源:网络  发布时间:2015-04-18 20:15:22
导读:离婚诉讼期发生的强奸案 现实生活中,强奸犯往往受到社会指责和法律制裁,但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尤其在夫妻分居、提起离婚诉讼等非正常阶段,丈夫强行与妻子发生性关系的行为,算不算犯罪?1997年10月,婚内强奸案“始作俑者”杨正凌在法院作出离婚裁决,但未正式生效前,采用暴力手段强行与被害人钱媛媛发生性关系...

离婚诉讼期发生的强奸案

  现实生活中,强奸犯往往受到社会指责和法律制裁,但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尤其在夫妻分居、提起离婚诉讼等非正常阶段,丈夫强行与妻子发生性关系的行为,算不算犯罪?1997年10月,婚内强奸案“始作俑者”杨正凌在法院作出离婚裁决,但未正式生效前,采用暴力手段强行与被害人钱媛媛发生性关系,后钱媛媛告发。杨正凌终以强奸罪被判处有期徒刑3年,缓刑3年。这是上海判决的国内首例婚内强奸案。因此案在理论界有争议,一直未公开报道。随着时代的发展,夫妻对于自身性权力的维护意识越来越强,类似的案例也越来越多,在审理这类案件时,法官一般仍会以当年这一案件参照审判。本期看点刊载此案,旨在让更多人了解什么是婚内强奸案,以切实维护被害人权益。

  离婚判决已下
  心存恶气强奸前妻

  1997年10月13日,晚上七点多钟,劳作了一天的人们纷纷回到家中休息。上海市青浦环城河边上的一栋居民楼里,客厅里的一只电扇正在吱吱地转着,送来一丝丝凉风,但仍驱不走沉闷的热气。王阿婆和老伴吃过饭收拾停当,刚坐在沙发上想看一会电视,突然,他们听到了几声急促的敲门声。
  王阿婆看到冲进来的钱媛媛头发乱蓬蓬的,眼睛像桃子一样,声音沙哑,面色难看,一看就知道遭受了莫大的委屈。
  钱媛媛急得面部有些扭曲,“刚才在鑫苑的家里,杨正凌对我动手动脚。阿姨,我该怎么办?你帮我出出主意啊。”钱媛媛边说边抽泣不止。
  阿婆是钱媛媛母亲的妹妹,在上海是她最亲近的人。听完钱媛媛的描述,王阿婆气不打一处来。这个杨正凌,经常对钱媛媛拳脚相加,到如今已经离婚,居然还敢明目张胆欺负她,于是她建议钱媛媛马上报案。
  原来,1997年10月13日下班后,拖着一身疲惫的钱媛媛回到暂住处。她草草吃过晚饭,想起来在10月8日这天,收到了青浦法院的判决书,判决她与杨正凌离婚,心里感觉一丝安慰。前天,杨正凌打电话给他,请她将放在鑫苑的家里(他们以前的居住地)东西搬走,杨正凌的父母和儿子要搬到来住。钱媛媛记得还有几件衣服没有拿,为了快一点摆脱与杨正凌的关系,她便骑车去取衣服。进了房间,她见房间无人,便开始在西房间整理衣物。钱媛媛正在整理东西,突然一个人从背后紧紧地抱住了她,使她丝毫动弹不得。
  她挣脱往后扭头一看,原来是杨正凌。钱媛媛挣扎着对他说:“离婚判决书都下来了,你想做啥?”
  杨正凌口出怨气,说:“你休想在这儿太太平平住。”
  钱媛媛知道杨正凌在无事生非,索性衣服也不拿了,挣脱他朝客厅走去。但杨正凌转到门口,挡在门旁,不让钱媛媛出去。钱媛媛走不掉,想把门关上,不让杨正凌进来,但杨正凌用手撑住门。钱媛媛左右为难,干脆放弃,回到床边坐下来说:“杨正凌,你到底要做啥,我们已经离婚了,你我都自由了……”
  话还没说完,杨正凌一个箭步冲上来,把钱媛媛摁在床上,将钱媛媛左手戴的手表摔在地上并抓住钱媛媛的左手。钱媛媛意识到杨正凌要对他施暴,拼命反抗,一边踢,一边喊叫“救命,救命”。但是杨正凌好似一只疯狂的狼,对钱媛媛进行了强奸。

  莽汉酒醒招供
  一时冲动导致暴力强奸

  听完钱媛媛的描述,公安干警意识到,这是一起强奸案件。2名民警为钱媛媛制作笔录,另外一组民警将杨正凌传唤到案。
  此时的杨正凌,酒已经醒了大半儿,不过头有些昏沉沉的。他向公安机关供述了对钱媛媛实施强奸的过程。
  “1997年10月13日晚上,我在父亲家吃过饭,期间喝了一瓶黄酒。多天没有见到阿哥,想到阿哥家里去。但是路上改变了主意,想到鑫苑去看看。我用钥匙打开房门,见西房间亮着灯,钱媛媛在里面整理衣服。我看到她有一点冲动,就从后面抱住了她,把她强奸了。”杨正凌还谈到了将钱媛媛内衣的纽扣扯下来了一颗,还用嘴巴咬伤了钱媛媛的胸部。
  这些细节,钱媛媛出于羞涩,并没有向公安机关陈述。公安机关对现场进行了勘察,民警还陪同钱媛媛到医院做了检查,对钱媛媛胸口的咬痕拍照固定。
  凌晨3时,犯罪嫌疑人杨正凌涉嫌强奸罪被刑事拘留。

  调换工作不利
  恶习缠身致夫妻失和

  1997年10月15日,青浦公安分局以犯罪嫌疑人杨正凌涉嫌强奸罪报送青浦检察院审查批准逮捕。
  批捕科检察干警接到案件后,非常慎重。在对杨正凌依法提审后,还走访了相关人员,进行深入调查,进一步了解案件背后的原因。原来,1992年11月,杨正凌经人介绍认识了钱媛媛,并以男女朋友之名开始交往。1993年1月,两人在亲友的祝福和美好的憧憬中步入婚姻殿堂。婚后不久,1994年4  月,生下一子。柴米油盐酱醋淹没了二人当初恋爱时的激情,婚后生活平淡出奇,婚前的性格互补在婚后变成了性格不合,夫妻感情越来越淡。
  杨正凌原来在一家工厂开铲车,经常加班加点,工作热情逐渐减弱,他与钱媛媛商议考取驾照之后调换工作。但是苦于没有资金,钱媛媛出面向自己的父母借款1万元。杨正凌好不容易取得了驾照,一时又找不到工作,常常闲赋在家。谁知越闲越懒,懒惰像毒蛇一样慢慢缠上了杨正凌,他还因此沾染上了赌博的恶习。为此,小两口经常拌嘴,大吵三六九,小炒天天有。
  据钱媛媛陈述,儿子应该到保健所打疫苗,天空下着雨,空气冷飕飕的。钱媛媛怕孩子感冒,想让杨正凌开车带孩子打针,但是杨正凌正在与人搓麻将,声称没有功夫带孩子。当时,钱媛媛怒气不打一处来,当场怒骂了杨正凌。杨正凌感到颜面丢尽,回到家就向钱媛媛提出了离婚要求。
  夫妻之间一旦“离婚”提出口,很容易变成口头禅。越吵越凶,越来越厉害,到了1997年1、2月份,杨正凌将儿子送到父母那里,他本人也经常不回家,杨正凌还将自己和孩子的衣物也搬到了自己父母家里,夫妻二人开始了分居生活。
  1997年6月,杨正凌以夫妻感情不合为由向青浦法院提出离婚的诉讼请求。钱媛媛出庭应诉,称他们夫妻二人因杨正凌学习驾照及拆迁分配新房装修等原因,共向钱媛媛的父母借款4万多元,加上分配的新房产权证尚未办妥,因此不同意离婚。8月,青浦法院作出一审判决,对杨正凌的离婚请求不予支持。
  在8月份的一天,青浦法院的法官上门清点鑫苑206室的财产,杨正凌当着法官的面打了钱媛媛。杨正凌被法官口头训诫。

  囿于法律规定
  作出不批准逮捕决定

  对于丈夫是否可以构成强奸罪的主体,司法实践和理论上有较大争议。青浦检察院鉴于法律规定较为粗泛,根据刑法第3条规定的疑案从无的处理,于1997年10月27日对犯罪嫌疑人杨正凌作出不予批准逮捕决定。当日,杨正凌被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
  1997年10月29日,青浦公安分局向上海市检察院提请复核。上海市检察院审查后认为,杨正凌在先后两次提出与妻子钱媛媛离婚诉讼请求并已分居,在法院作出准予离婚判决尚未正式生效的特殊阶段,采取暴力手段,强行对钱媛媛实施性行为,事后钱媛媛报案,杨正凌的行为违背了妇女意志并侵害了妇女合法权益,应以强奸罪认定。鉴于本案的实际情况,对犯罪嫌疑人杨正凌没有逮捕必要,维持青浦检察院不批准逮捕决定,可由青浦检察院向青浦法院直接提起公诉。

  被告试图翻供
  否认婚内采用暴力遭起诉

  1998年3月20日,青浦检察院向青浦法院提起公诉。当法官问及起诉书指控是不是事实时,被告人杨正凌声称,指控不是事实,他声称自己第一次被讯问时遭到侦查人员的刑讯逼供,直到现在还头晕,以后几次的交代都是按照第一次交代讲的; 当时钱媛媛是自愿的,配合的。
  杨正凌辩护人认为,被告人采用暴力的证据不足,且根据法律规定丈夫不能成为强奸罪的主体,认定被告人有罪的社会效果不好,请求法庭判处被告人无罪。
  对于杨正凌的翻供和辩护人的辩护意见,公诉人早就做好了充分准备,在法庭上展开激烈辩论。
  公诉人认为,杨正凌翻供理由不能成立。公诉人曾向公安机关调查,杨正凌遭到刑讯逼供的说法完全系无中生有,杨正凌先后三次向公安机关、二次向检察院批捕部门供述其实施了强奸被害人的行为,这些证据的取得都是合法有效的。查阅被告人的多次供述,在违背妇女意志、采用暴力这方面的内容基本是一致的,也不存在杨正凌辩称的“以后的交代按照第一次交代”这种情况。
  公诉人认为杨正凌翻供内容也不能成立。杨正凌翻供前的多次交代中有关暴力和被害人反抗方面与其他证据相吻合。例如,将被害人摁倒在床,抓住被害人的双手,被害人不愿发生关系说“判决书都下来了”、用脚乱蹬进行反抗等,都与钱媛媛陈述相一致。杨正凌强行剥掉被害人钱媛媛的衣裤、拉掉内衣等还与勘验笔录一致,杨正凌用嘴咬钱媛媛的胸部还有验伤记录、病历卡照片等证据证实,所以钱媛媛自愿配合的说法得不到其他证据证实,也不能自圆其说。
  关于本案性质,公诉人认为,本案是一起特殊的强奸案,特殊之处在于被告人与被害人当时还处于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因此检察机关将杨正凌交付法庭审判非常慎重。本院认定杨正凌犯有强奸罪,一是从法律规定来看,丈夫可以成为强奸罪的主体。法律并未将丈夫排斥在强奸罪的主体之外,凡是具有刑事责任的男性,均可成为强奸罪的主体。二是从杨正凌的行为看,他违背妇女意志,暴力手段明显,钱媛媛身上的伤痕等,符合采取暴力、胁迫手段的客观行为特征。三是从案发来看,钱媛媛当天就报案,态度十分坚决,要求司法机关对杨正凌依法处理。
  公诉人还重点从两人婚姻状况来分析杨正凌违背妇女意志的主观故意,从当时婚姻关系看,被告人与被害人分居一年有余,双方互不履行权利义务,且法院已经做出离婚判决并送达判决书后的特殊阶段,夫妻关系只存在形式上的空壳,而杨正凌也将婚姻视为死亡的婚姻,离婚诉讼是杨正凌提出的,而且一再提出,杨正凌在诉状中称,“现夫妻感情已经破裂,互不来往,视为敌人,我随时要与钱媛媛拼命”。诉讼期间判决之前,杨正凌当着法官的面要殴打钱媛媛,可见,在杨正凌眼中,确无夫妻感情可言,更何况,在法院宣告解除婚姻,虽然该判决书尚未生效,但杨正凌对签收了判决书后他可不可以强行奸污钱媛媛应当有所了解,正如,他曾供述,在10月13日他强奸钱媛媛之前,钱媛媛不愿就范,说“离婚判决都下来了,你我就自由了。”对这句话的理解是,“我和钱媛媛都不属于对方,钱媛媛认为她没有义务满足我的要求。”有鉴于此,公诉人建议法庭对被告人判处3-5年有期徒刑。

  经过层层请示
  确定罪名依法严惩

  为慎重起见,青浦法院决定将该案提请上级院批复。经过层层请示,最终,最高人民法院下达批复。历时1年6个月,1999年12月21日,青浦法院对本案作出宣判。法院认为,被告人杨正凌主动起诉,请求法院判决解除与钱媛媛的婚姻关系,法院一审判决准予离婚后,双方对此均无异议,两人均已不具备正常的夫妻关系,在此情况下,被告人杨正凌违背妇女意志,采用暴力手段,强行与钱媛媛发生性关系,其行为已构成强奸罪,应依法惩处。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杨正凌的犯罪罪名成立,以强奸罪判处被告人杨正凌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
  一审宣判后,杨正凌服判,未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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