会员中心 忘记密码? 加入收藏网站地图
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找律所 找案例律师文集 法律新闻法律知识法律文书

法律资讯主页 > 国内资讯 > 正文

法律资讯

反家暴法草案拟扩大范围 精神暴力纳入反家暴法 同居关系也适用反家暴法

 36人浏览  0人评论 来源:网络  发布时间:2015-12-22 9:12:48
导读: 12月21日,提请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八次会议二审的《反家暴法(草案)》增加适用范围,将精神暴力纳入家庭暴力。此外,草案在附则中还增加一条规定,有同居关系的人等之间发生的暴力行为也应适用该法。2015年8月,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六次会议首次审议了《反家暴法(草案)》。 同居关系间的暴力行为...

 12月21日,提请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八次会议二审的《反家暴法(草案)》增加适用范围,将精神暴力纳入家庭暴力。此外,草案在附则中还增加一条规定,有同居关系的人等之间发生的暴力行为也应适用该法。2015年8月,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六次会议首次审议了《反家暴法(草案)》。

  同居关系间的暴力行为适用反家暴法

  草案一审稿第二条规定,本法所称家庭暴力是指以殴打、捆绑、残害、强行限制人身自由等方式,对家庭成员实施的侵害行为。

  一些常委会组成人员、地方和部门提出,除身体外,精神暴力等也是现实中经常出现的暴力形式,建议扩大家庭暴力的范围。同时,应当明确除家庭成员外,有同居关系的人等之间发生的暴力行为也应适用本法。

  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经研究,建议将草案第二条修改为“本法所称家庭暴力,是指家庭成员之间以殴打、捆绑、伤害、强行限制人身自由以及经常性谩骂、恐吓等方式实施的身体、精神等侵害行为。此外,在附则中增加一条规定:

  家庭成员以外共同生活的人之间实施的暴力行为,参照本法规定。

  社区居委会发现家暴行为应及时报案

  草案一审稿第十四条规定,中小学、幼儿园、医疗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在工作中发现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遭受或者疑似遭受家庭暴力的,应当及时向公安机关报案。

  有的常委会组成人员、地方、部门和社会公众提出,城乡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社会工作服务机构、救助管理机构、福利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在工作中容易发现受害人遭受家庭暴力的情况,应当明确其强制报告的义务。

  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经研究,建议采纳这一意见,将上述机构及其工作人员纳入强制报告的主体。

  弱势群体遭受家暴,受特殊保护

  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还称,有些常委会组成人员、地方、部门和社会公众提出,未成年人、老年人、残疾人等弱势群体遭受家庭暴力的,应当给予特殊保护。

  因此相比草案一审稿,二审稿增加规定:

  未成年人、老年人、残疾人、孕期和哺乳期的妇女、重病患者遭受家庭暴力的,应当给予特殊保护。

  此外还增加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因家庭暴力身体受到严重伤害、面临人身安全威胁或者处于无人照料等危险状态的,公安机关应当通知并协助民政部门将其护送到临时庇护场所、救助管理机构或者福利机构。

声明:本网刊载内容均系网民撰写或采拍,由网民自负版权等法律责任。本网刊载出于传递更多信息之目的,并不意味着赞同其观点或证实其内容的真实性。
所用图片如有版权,请联系本站,会立刻删除。


>>相关图片

>>相关新闻

最新评论
暂无评论
网友评论
0人评论 用  户:匿名  点击登录
所有评论仅代表网友意见,律法网保持中立
1212

热门文章

优惠券

推荐律师

推荐文章

更多>>法律宽频

4006-222-148 工作日:9:00-18:00
周 六:9:00-12:00

关于网站 | 关于我们 | 网站声明 | 用户反馈 | 广告招商 | 友情连接 | 联系我们 | 草明新闻 | TOP热卖 |
CopyRight 2006-2011 www.1148.cn, All Rights Reserved 电话:0371-63691829 邮箱:law(艾特)88148.com
律法网 www.1148.cn「版权所有」备案号:豫ICP备2021007202号-2

声明:网站所有信息均有第三方自动申请添加,如果侵犯了您的权益,请来电告知,我们将在24小时内删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