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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州市2015年度重大行政处罚备案审查情况

 88人浏览  0人评论 来源:河南省政府法制网  发布时间:2016-01-28 15:41:19
导读:《河南省重大行政处罚备案审查办法》自2015年7月1日实施以来,对加强重大行政处罚行为的监督,促进依法行政,维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起到了明显效果。一、全市2015年度重大行政处罚备案审查工作主要情况(一)重大行政处罚备案情况2015年7月1日《办法》施行至12月31日,市政府法制办共收...

《河南省重大行政处罚备案审查办法》自2015年7月1日实施以来,对加强重大行政处罚行为的监督,促进依法行政,维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起到了明显效果。

一、全市2015年度重大行政处罚备案审查工作主要情况

(一)重大行政处罚备案情况

2015年7月1日《办法》施行至12月31日,市政府法制办共收到重大行政处罚备案126起,其中:市建委38起、市消防支队27起、市国土局18起、市规划局15起、市卫计委10起、市工商局6起、市环保局3起、市人防办3起、市安监局2起、市畜牧局2起、市文广新局1起、市盐业局1起。(开发区管委会报备的受委托执法的重大行政处罚,以委托单位统计)

(二)重大行政处罚审查情况

2015年度,市政府法制办制作《重大行政处罚调卷通知书》45份,调取全部126起重大行政处罚案卷,进行审查。至12月31日,已完成99起重大行政处罚的审查,审查出相关问题300余项,其中针对市建委、市文广新局、市工商局、市卫计委、市消防支队等单位重大行政处罚存在的问题制作《重大行政处罚备案处理通知书》7份,针对市规划局重大行政处罚存在的问题提出法制建议1份,共要求9起重大行政处罚自行纠正,纠错率约为9.1%。

二、重大行政处罚备案审查工作存在的问题分析

通过对2015年度重大行政处罚备案审查工作进行归纳、分析、总结,主要有以下问题:

(一)重大行政处罚备案存在的主要问题

部分单位存在重大行政处罚备案超期,市烟草局、市客运管理处等单位存在重大行政处罚不备案等。

(二)重大行政处罚审查存在的主要问题

1、违法事实不清或认定事实错误。主要表现在行政机关在作出行政处罚时,对违法事实缺乏全面、准确的调查取证,或对违法事实认定错误。如:市消防支队对某公司消防设施未保持完好有效、擅自拆除消防设施、占用疏散通道行政处罚案,市消防支队在案件调查过程中确定违法当事人错误,导致违法事实不清,被市政府法制办要求自行纠正;市卫计委对陈某利用超声技术非法进行胎儿性别鉴定行政处罚案,被处罚人系2015年8月27日实施了涉案违法行为,而行政处罚决定书中却认定被处罚人系2015年8月28日实施了涉案违法行为,违法事实认定明显错误,被市政府法制办要求自行纠正。

2、程序违法。主要表现在行政处罚程序不规范。如:市文广新局对某公司擅自兼营从事出版物印刷经营活动行政处罚案,市文广新局于2015年4月16日对被处罚人立案调查,至7月17日作出涉案行政处罚决定书,超过《出版管理行政处罚实施办法》第五十条第一款规定的法定期限,程序违法,被市政府法制办要求自行纠正。

3、执法主体资格不合法。主要表现在行政执法人员的执法主体资格不合法。如:市工商局对张某无照经营行政处罚案,经河南省行政执法人员信息在线查询,该案行政执法人员吴某工作单位为郑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执法范围为经济技术开发区,行政执法人员王某工作单位为郑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中原分局、执法范围为郑州市中原区,而涉案违法行为发生地为郑州市郑东新区,该案行政执法人员的执法主体资格的不合法,导致该行政处罚违法,被市政府法制办要求自行纠正。

4、行使自由裁量权不当。主要表现在行使自由裁量权时,未按涉案违法行为被认定的裁量阶次作出对应的行政处罚。如:市建委对某公司违法施工行政处罚案,市建委认定涉案违法行为的处罚裁量阶次为轻微,但对建设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的罚款额度超过了轻微阶次对应的额度;市建委对某公司工程招投标违法行政处罚案,市建委认定涉案违法行为的处罚裁量阶次为轻微,但对建设单位的处罚额度也超过了轻微阶次对应的额度。上述案件因行使自由裁量权不当,被市政府法制办要求自行纠正。

5、处罚额度超过法定权限。主要表现在作出的罚款处罚超越法定权限,导致其不当或违法。如:市建委对某公司未取得施工许可擅自开工行政处罚案,市建委对建设单位作出罚款169.96万元的处罚,而对建设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作出罚款17万元的处罚,其对建设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的罚款数额超过了《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七十三条规定的“处单位罚款数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的法定额度,导致该行政处罚违法,被市政府法制办要求自行纠正。

6、其他存在的问题。主要有:证据形式不符合法律规定、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的内容不符合法律规定、部分行政处罚种类混浠、文书送达程序违法、重大行政处罚行政机关负责人集体讨论决定制度和法制审核制度流于形式、不依法制作改正或限期改正违法行为相关文书等。

三、法制建议

为更好地维护和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推进行政机关依法行政,加强法治政府建设,结合重大行政处罚备案审查工作的实际情况,市政府法制办提出以下五条法制建议:

(一)增强法治意识,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特别是领导干部要依法行政、依法执法、依法办事

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特别是领导干部的法治意识,决定着一个地区、一个部门依法行政的整体水平。必须增强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法治意识,领导干部要带头学法、尊法、守法、用法,牢固树立社会主义法治理念,自觉养成依法执法、依法办事的习惯,切实提高依法行政的能力。

(二)严格执行行政处罚法制审核制度

行政机关要认真落实《办法》第五条规定之要求,并按照《郑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郑州市人民政府具体行政行为法制审核工作规则(试行)的通知》(郑政〔2009〕27号)规定的合法性审核程序,充分发挥行政机关法制机构在行政处罚法制审核制度中的作用,从源头上减少违法或不当的行政处罚行为的发生。

(三)严格落实重大行政处罚行政机关负责人集体讨论决定制度

《行政处罚法》设定集体讨论制度,主要目的是重大行政处罚对相对人的权益会产生较大影响,决策者应采取慎重态度,广泛听取每个负责人的意见,防止决策失误。严格落实重大行政处罚行政机关负责人集体讨论决定制度,是行政机关做出重大行政处罚的重要程序,也是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必要环节。

(四)行政机关要强化行政执法的程序意识,克服“重实体、轻程序”的错误认识

行政机关要严格按照法定程序执法,克服当前存在的“重实体、轻程序”的错误认识;各行政执法单位要结合自身执法情况,加强程序制度建设,细化执法流程,明确执法环节和步骤,逐步实现行政执法程序的规范化、制度化,规范执法人员的执法行为,用制度管人,保障行政处罚程序合法、公正。

(五)严格执行行政执法人员资格制度

从主观上看,造成行政处罚行为违法或不当的主要原因是部分行政执法人员的素质不高,或是不具备执法资格。必须严格把握行政执法人员入门关,对拟上岗行政执法的人员要进行专门的法律知识考试,合格后才能上岗执法。行政机关应采取多种形式,切实提高行政执法人员的法律素质和业务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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