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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情人节命案”18年后重审 刘吉强被证无罪 刘吉强案始末 曾有两退休官员联手为其辩护失败

 106人浏览  0人评论 来源:凤凰资讯  发布时间:2016-04-19 18:16:43
导读: 吉林“情人节命案凶手”刘吉强被证无罪。刘吉强案一波三折,穿插公安局刑讯有逼供嫌疑,吉林两高原检院退休高官曾联手为其辩护未能改变刘吉强死缓命运。揭秘刘吉强案始末4月19日上午9时,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在吉林市中院开庭再审刘吉强故意杀人案。  原标题:吉林“情人节命案凶手”喊冤18年再审:检辩双方均证其...

    吉林“情人节命案凶手”刘吉强被证无罪。刘吉强案一波三折,穿插公安局刑讯有逼供嫌疑,吉林两高原检院退休高官曾联手为其辩护未能改变刘吉强死缓命运。揭秘刘吉强案始末

4月19日上午9时,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在吉林市中院开庭再审刘吉强故意杀人案。 

  原标题:吉林“情人节命案凶手”喊冤18年再审:检辩双方均证其无罪

  4月19日上午9时,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在吉林市中院开庭再审刘吉强故意杀人案。澎湃新闻(www.thepaper.cn)了解到,在法庭上,检辩双方均力证刘吉强无罪,双方还达成一致,将此前刘吉强的有罪供述作为非法证据予以排除。

  当天上午,审判长宣布休庭,下次开庭时间另行通知。

  法院三度建议检方撤诉

  1998年2月14日,吉林省吉林市女子郭华(化名)被发现死于家中。一天后,郭的朋友刘吉强被警方带走并被认定为嫌犯。案发当天,刘曾两次传呼郭华的BP机。

  当年11月,吉林市检察院以刘吉强犯抢劫罪和故意杀人罪,向吉林市中院提起公诉。不过,吉林市中院认为证据不足,建议检方撤回起诉。

  检方撤诉后,于1999年11月再度起诉。当年12月,吉林市中院以故意杀人罪判处刘吉强死缓。

  判决认定,1998年2月14日17时30分许,刘吉强到其女友郭华家,二人因琐事发生争吵,继而厮打,刘持菜刀照郭头顶部连砍数刀,又用电线勒郭的颈部,当即将郭杀死。作案后,刘为毁灭罪证,用菜刀刺破郭的双眼,拿走郭BP机及通讯本,并用水冲洗现场后逃离。

  刘上诉后,吉林省高院于2000年3月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重审。

  2000年4月、7月,吉林市中院两度发函建议检方撤诉,要求对该案诸多疑点补充侦查。检方再度起诉后,2002年11月,吉林市中院以故意杀人罪判处刘死缓。

  刘再度上诉,吉林省高院原副院长冯守理与吉林省检察院资深检察官杨玉波(两人均已退休)介入联手为刘吉强辩护,但仍未能改变结果:2003年3月,吉林省高院终审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无直接人证物证,口供矛盾重重

  澎湃新闻注意到,该案没有直接的人证、物证,定罪依据主要是刘吉强的有罪供述,但他的口供也矛盾重重。

  比如,现场勘查笔录载明,案发地点在郭父的办公房间,而刘吉强供述作案地点是在郭华房间;刘曾供述和郭乘一辆红色夏利车到郭家,但警方称该车无法查找;刘曾供述作案时掐过郭颈部,但法医鉴定并未记载郭华颈部有掐痕。

  刘吉强曾供述将作案时所穿的羊毛衫(有血)连同通讯录于2月15日扔在楼下垃圾箱里。但清扫队在接受警方调查时称,当日并未发现垃圾箱内有羊毛衫和通讯录,警方亦未在刘供述当日所穿的衣服上找到血迹、破损。

  刘吉强还曾供称,他将被害人郭华BP机、通讯录拿走,并将BP机卖掉。对于BP机的下落,警方未追查。刘吉强认为真凶拿走了BP机,便有可能再次入网。他的家属查询发现,该机在1999年11月7日至12月8日仍然开机,并有多人传呼此机。

  刘吉强在刑事复查申请书中表示,警方多次取验他的血、DNA、指纹、衣物等,还让刘脱衣检验有无撕打伤,但相关检验结果并未纳入卷宗,亦未在法庭出示。刘吉强认为,警方隐匿了他无罪的证据。

  澎湃新闻获悉,在4月19日的庭审中,检方亦对相关证据提出多处质疑,并建议合议庭改判刘吉强无罪。刘吉强的辩护律师也对作案动机、作案时间等一一提出质疑,对刘作无罪辩护。

  当事人称遭刑讯逼供

  自1998年2月16日被警方带走至2月23日被送到看守所,刘吉强一直被关押在吉林市公安局船营分局。刘吉强称,他在此遭到了警方刑讯逼供。

  刘称,从18日晚上开始,警察将他的双手用手铐吊挂在一根铁管做的横梁上,对他拳打脚踢,用电棍击打身体各部位。“我只能承认人是我杀的”,刘吉强在一份手书的材料里这样写道。

  吉林市第一看守所重刑犯管教员王仲证言称,刘吉强进看守所时,他曾看到刘身上有电击伤,并在入监记录上作了记载。与刘吉强同监号的李树森等人亦有证言称刘吉强入监时身上有多处电击伤,脸上、眼睛有青肿块,双腕部有很深的疤痕。

  本案发回重审时,法院方面要求调查此事,警方回复称,此事不属于他们的侦查范围。刘吉强及其辩护人多次在法庭上提出刑讯逼供一事,法院称吉林市政法委已对此事进行过调查并得出无刑讯逼供的结论。

  澎湃新闻了解到,目前,检辩双方一致认为刘吉强此前的有罪供述不能作为证据提交。

  刘吉强案回顾:

  1998年2月14日,吉林省吉林市一名女子被发现死于家中。一天后,刘吉强被警方带走并被认定为嫌犯。

  2002年11月,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以故意杀人罪判处刘吉强死缓。

  2003年3月,吉林省高院终审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2015年7月,吉林省检察院认为此前吉林市中院和吉林省高院两级法院所作判决、裁定确有错误,据以定罪、量刑的证据不确实、不充分,决定向吉林省高院提出再审检察建议。

  2015年12月,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决定接受吉林省检察院的建议,由吉林省高院另行组成合议庭进行再审。

    事件始末

  1998年2月,吉林省吉林市发生一桩凶杀案。案发后,刘吉强被传唤,在公安局失去人身自由的7天时间里,他供述了杀害女性朋友郭红宇的详细过程,但进看守所后,刘吉强即翻供,并控告警方刑讯逼供,所有杀人供词全是毒打所致。

  该案经历一次发回重审,多次撤诉后再起诉,吉林市中院一审判处刘吉强死缓。上诉之后,吉林省高院原副院长冯守理为其无罪辩护,但未能扭转死缓定局。该案基本凭刘吉强口供定罪,没有物证,也无直接人证。看守所退休管教亦证实,刘吉强入所时,包括隐私部位在内全身遍布电击伤。

  京华时报记者李显峰实习记者蒋锦桐发自吉林

  招供

  “经过七昼夜奋战的船营警方,一举破获了发生在情人节里的凶杀案……”

  郭红宇的死,从一开始就蒙上“情杀”的影子。她出事那天是1998年2月14日,情人节。

  郭家位于吉林市船营区华南胡同某居民楼3层。勘查笔录显示:郭宅面积约90平米,南北朝向,户门朝西。进门之后,有一条走廊引向方厅,走廊左侧依次是卫生间和厨房,西南为郭红宇父亲的办公室,东南为郭父郭母房间,东北是郭红宇房间。

  郭红宇那年27岁,未婚,个体户。

  当年2月15日早7时左右,郭家楼下住户康某发现,屋顶一直滴血水。联想到14日傍晚楼上有打斗动静,康某立即报警。警察之后发现,郭红宇躺在郭父办公室门的南侧。

  勘查笔录记载:警方到达现场时间为7时20分。现场沙发和床上有大量血迹,地上有一把菜刀,刀上有少量血迹和明显被水冲过的痕迹。两张办公桌部分抽屉被打开。发现一褐色皮包,经核实,内装一台BP机丢失。经法医鉴定,郭红宇系被砍伤头部后窒息死亡。

  当年2月26日,警方通讯员就此在吉林市《江城晚报》刊发一则400多字的消息——《卖药青春女魂断情人节》。

  该文写道:“2月22日,经过七昼夜奋战的船营警方,一举破获了发生在情人节里的凶杀案,将犯罪嫌疑人刘吉强抓获。”

  “刘吉强于2月22日供认:2月14日是情人节,他在白天几次传呼前女友郭红宇出来叙旧,郭都没有答应。下午五点多钟,郭给刘来了个电话,两人商定在刘家楼下门口见面。后,刘、郭两人来到郭家。谈话中,刘对郭冷嘲热讽,并质问她白天跟谁在一起。争吵中,郭又接到别人打来的电话,并答应两个小时后前去会面。刘见状怒从心头起,与郭激烈争吵,继而厮打。失去理智的刘吉强窜到郭家厨房操起菜刀冲入室内,照郭的头部、面部连砍数刀,将郭当场砍死。”

  判决书显示,警方证据链主要由13组证据形成。包括:刘吉强口供,刘吉强手机通讯记录,5个与刘或郭有联系的人的证言,郭家楼下住户证言,刘丽霞证言,刘吉龙证言,办案刑警邱斌证言,法医鉴定结果、现场勘查笔录。

  上述证据显示,没有任何人目击刘吉强到过现场,现场也没有提取到刘吉强的指纹、DNA等直接物证。

  证据链全凭口供维系。警方认为,郭红宇死亡时间在17时44分至18时左右,其间刘吉强说不清自己动向。

  翻供

  “从离开警队开始,我就敢讲真话了。”

  按法定程序,警方刑拘犯罪嫌疑人后应及时通知家属,但刘家一直不知情。

  “以为他失踪了。”刘吉强的姐姐刘丽霞说,当年2月21日,她到刘吉强住处遇到警察,随后去了船营公安分局,被告知“人暂时回不去,周一再来”。

  23日一早,刘丽霞赶到分局,走到二楼半楼梯,看到刘吉强被一群便衣拥着下楼。“手脚都戴着镣铐,精神恍惚,脸上青一块紫一块,目光呆滞。”

  刘丽霞大吼:“凭什么抓人。刑讯逼供不好使,你得凭证据。”她冲刘吉强喊:“你不要糊涂!他们一点证据也没有。”

  当天,刘吉强被送入吉林市第三看守所。从这天起,他开始翻供。卷宗显示,刘吉强2月16日做的是无罪供述,17日至22日5次有罪供述,23日之后,均为无罪供述。

  刘吉强为何会翻供?警方认为,是刘丽霞那番话影响的。申诉材料中,刘吉强则归结于摆脱了办案人员。

  “2月23日,当摄像机对准我时,我以为面对公众的机会到了,我要说真话了,我对着镜头说:‘我没杀人,人不是我杀的’……下午被送到山下看守所(吉林市第三看守所),从离开警队开始,我就敢讲真话了。”

  2月27日,刘吉强被批捕,从第三看守所转入第一看守所。

  面对吉林市检察院提审,刘吉强说,以前交代的都不对,所有细节都是警方诱供,他不知道郭是怎么死的。郭与他也不是情侣,他当时追求的是市邮电局审计科职员张丽(化名),正处对象,没完全确立恋爱关系。

  检察院讯问笔录显示,刘吉强称当天早上打电话约张丽玩,对方答复要陪父母上街。失望之下他就传郭红宇(BP机传呼),郭当时称有事不便电话。下午5点半,郭红宇回电话,双方约定在刘家见面,但刘在家没等到郭,“后来张丽约我,就和张丽出去玩了”。

  刘吉强说,1994年,他和郭红宇相处时,去过几次郭家,最后一次去,是1998年春节前夕。

  问到为何翻供,刘吉强回答:“都是公安机关引供逼供出来的。你们看,我身上现在还有伤。”

  讯问笔录记载了当时场景:

  “(看,左手腕上有伤)”“给我上大挂,紧铐子,用电棍打我。上脚镣子。”

  “你在公安机关说的那么细,是怎么回事?”

  “有个白头发姓于的老头,一步步引诱我。说的不对就不记,说的符合他的要求就记。我真冤。”

  1998年11月,刘吉强被提起公诉。次年1月,吉林市中院认为证据不足,建议撤诉。1999年11月,检方再次提起公诉。

  控告

  “他们用电棍着重击打我的腋窝……两肋颈椎等敏感部位。他们还将水洒在我两腿之间,再用电棍击打。”[2]

  经开庭审理,1999年12月8日,吉林市中院一审判处刘吉强死刑,缓期两年执行。刘吉强提出上诉。

  2000年3月7日,吉林省高院撤销原判,认为此案“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发回重审,并提出4个疑点。

  “一、刘吉强曾供述将被害人BP机通讯录拿走,并将作案时所穿的羊毛衫(有血)扔掉,BP机卖掉,公安机关只出具说明无法查找,但没有查找的工作情况记载。二、刘吉强曾供述和郭乘一辆红色夏利车到郭家,此车是否查找。三、逼供和有伤问题,只有吉林市政法委调查组对此问题作出否定,卷宗没有调查情况笔录和对三名人犯的证言复查笔录。四、刘曾供述掐过郭颈部,应鉴定颈部是否有掐痕。”

  在省高院问题基础上,市中院向检察院补充了两个问题,并先后两次发函建议撤诉。2002年6月10日,吉林市检察院再次提起公诉。

  这次重审,刘吉强有两位辩护人,新聘请的杨玉波,系吉林省检察院公诉二处已退休的处级干部。

  杨玉波说,这次起诉,公诉方没有新证据,要求查清的6个疑点,警方仅以“无法查找”“不属我局侦查范围”等理由出具说明。

  杨玉波回忆,第一次开庭,审判长问,是否收到起诉书?刘吉强说没收到。庭上一度尴尬,庭下一片哗然。审判长转首与两名审判员耳语,决定休庭,择日再审。

  “再审下去就违法了,”杨玉波说,“法院根本没把审案当回事。根据刑诉法规定,法院应当在开庭十日以前向被告人送达起诉书。结果开庭了,被告人连起诉书都没看到,这不是笑话吗?”

  经审理,2002年11月25日,吉林市中院作出一审判决,结果又是死缓。判决书显示,公诉方展示的13组证据,被法院采信。

  判决书称:公安机关在侦查过程中程序违法的问题,相关机关已对此事予以处理,本案不再涉及。关于公安局机关刑讯逼供质疑,吉林市政法委专门对此进行过调查,得出办案单位对其无刑讯逼供行为的结论。

  判决下达后,辩护人调阅卷宗,发现政法委早在1999年4月26日就对刘吉丰上访信得出无刑讯逼供的调查报告,并提交给法院。

  刘吉强不服,再次上诉。2003年3月13日,吉林省高院在书面审理后作出终审裁定,维持原判。判决书中,再次引用吉林市政法委调查结论。

  2003年8月4日,刘吉强向最高法院申诉,但被驳回,申请再审亦无结果。至此,他目前的命运定格于死缓。

  硬伤

  辩护人认为,通过一名办案民警写的材料可推断,刘吉强2月17日和18日的有罪口供是后来补的。

  刘吉强究竟有无作案时间?指控其杀人的证据链是否确凿?

  前后多份判决书显示,法院查明的事实,与公诉方起诉的内容完全一致:“刘吉强于2月14日下午5时30分许,到其女友被害人郭红宇家。二人因琐事发生争吵,继而厮打,刘顿生杀人之念,持菜刀照郭头顶部连砍数刀。接着,刘又用手掐郭的颈部,用电线勒住郭的脖子,用菜刀割破郭的双眼,当即将郭杀死。作案后,刘从郭的皮包内拿走BP机一部、人民币200元及通讯本一个,用水冲洗破坏现场后逃离。”

  据法医鉴定,郭死亡时间是2月14日20时左右,而判决书采信郭家楼下住户证言认为,死亡时间在当天17时44分左右。

  刘的辩护人称,不管是作案时间还是作案细节,证据链存多处硬伤。京华时报记者梳理卷宗发现,此案证据确有多处疑点难以解释。

  首先,直接证人没有人能证明刘吉强事发时在郭家出现过,现场勘查笔录中,也没有记载发现毛发、血液、指纹等直接物证,卷宗里面也没有出现过指纹或DNA比对鉴定。

  当天19时左右,刘吉强与张丽见面,18点50分用手机传过张丽,18点21分也传过郭红宇,但手机却无传呼记录。刘吉强的辩护人认为,18点21分那次,刘吉强应该是用家里的座机传的,符合其无罪口供所述。

  郭家居民楼,西行300米为珲春街,南行500米为解放大路,北行300米为光华路,东行500米为南京街。

  辩护人曾多次模拟推演,最终得出刘吉强没有作案时间的结论:“从18点10分到刘吉强在家打电话的18点21分,只有11分钟。刘家和郭家相距2公里多,如果刘吉强杀人后,用盆接水冲洗现场,擦被害人脸及床、墙、门、沙发等血迹,然后翻动办公桌抽屉,闭灯,下楼,走300到500米到主干道打出租车回自己家,再上楼开门,拿起电话,最快也要20分钟,不可能是11分钟完成上述一系列动作。”

  现场勘查笔录记载,案发及被害人死亡地点在西南室郭父办公室,而刘供述作案地点是在东北室郭红宇房间。

  郭家只有一部座机电话。勘查笔录记载,电话在办公桌上,而刘供述,郭当时在自己房间打电话。

  此外,刘吉强被认为是郭红宇的男朋友,但郭红宇母亲和郭的另一朋友及于某辉的父亲均证实,于某辉和郭红宇当时正处对象。案发后,公安机关始终未找到于某辉。

  有的证据则指向警方伪造口供。

  案卷中,办案刑警邱斌当年2月20日写的《工作所见》称:2月18日下午,他被领导指派看押刘吉强,“在与刘闲谈时,刘突然问我,听说人被杀后,公安局能从死者眼内获取凶手的影像?我马上联想到郭红宇死后,尸体双眼被锐器破坏这一特殊细节,意识到刘在向我刺探案情,就对刘说:我当警察之前,都不知道有这样的技术手段。刘又问我:这个技术手段,吉林市公安局能做不?我就骗刘说:吉林市做不了,得拿到省厅才能做!刘又说:那赶快到省里做吧,凶手的影像出来就知道不是我了。我马上将这一情况向领导做了汇报。”

  刘吉强所说与邱斌所述不符。他称,邱斌诱导他说“郭死的挺惨,眼睛还睁着”,所以他才问,能否从眼中所留影像查找凶手。

  卷宗显示,邱斌所称的对话时间是2月18日下午,而在2月17日和2月18日(12时55分到16时整)的两份讯问笔录,刘吉强已两次完整供述作案经过,包括砍伤郭的眼睛的细节。而警方的通讯稿,则称“经过七昼夜奋战,刘吉强于2月22日供认”。

  “如果两份笔录真实,邱斌就不可能有上述证言,也不会将审讯说成是闲谈。”杨玉波指出,只有一种可能,两份口供是刑讯逼供后补做的,是假的,“刘不知道郭是如何被害的,他希望通过侦查手段抓捕真凶,洗清自己。”

  杨玉波分析:“如果真是刘吉强干的,作案手段如此残忍,在当时的司法环境下,根本就不可能留活口。”

  终审时,吉林省高院原副院长冯守理介入成为刘吉强的辩护人。资深法官和资深公诉人联手辩护,但未能改变死缓的裁定。

  此案终审,吉林省高院书面审理。已退休的省高院原副院长冯守理,和杨玉波联手辩护。一个是资深法官,一个是资深公诉人,两人反复推敲后达成共识:刘吉强不是凶手。

  “我问老冯,叫得准不?他说,叫得准。”杨玉波说,结果判决出来,维持死缓,冯守理也大跌眼镜。

  今年2月16日,刘丽霞再次向吉林省高院和吉林省检察院提交再审申请书。此时距刘吉强走进公安局,已整整16年。

  再审理由其中一点是:政法委的调查报告未经法庭质证,却先后被一审和终审判决引用,程序违法。此外,从辩护角度讲,这是新证据。

  事实上,翻出政法委当年的调查报告可看出,警方7天7夜审讯刘吉强时,多次违反办案程序。

  调查组查明,2月18日,船营分局对刘吉强办理刑事拘留强制措施手续,但23日才将其送往看守所。为规避程序违法,办案人员还伪造说明称:“经市局于景敏副局长、分局魏铁连局长批准,将刘吉强于2月18日提回船营刑警队审查。”

  调查结论称:“将其羁押在分局的做法不妥”,同时认定所谓局长批准的说明“没有坚持实事求是,是错误的。”

  此外,调查报告并没有深入核查逼供问题,其结论称:“经查,市区两级办案人员及领导,均否认对其有刑讯逼供行为。两级检察员也无此行为。调查组咨询法医,法医认为,时隔一年之久,已没有检验的必要……总之,经查没有发现有引供,诱供的证据,卷中也看不出迹象。”

  刘丽霞一直在找吉林市政法委,请求重新调查。今年8月1日,她到政法委找书记,秘书称,会转告领导。记者联系采访,秘书让找宣传部。刘丽霞说,政法委一位副书记去年曾答复:以前的事管不了,请示过,不同意重新调查。

  另据了解,省高院终审此案的法官宋翔,因违法获罪,目前在监狱服刑。一审法官冯其胜,目前担任吉林市中院副院长。吉林市中院宣教处主任说,采访要经过院领导和省高院批准。记者留下名片,截至发稿无回音。

  刘吉强当时在吉林市第一看守所的管教是王仲,目前已经退休。接受京华时报记者采访时,王仲说,刘吉强于当年2月27日进所,28日早上做检查,发现他身上遍布点状烧烫伤,“烧煳点很细,跟烟烫的一样,但没那么大,比针扎的大点。隐私部位、腋下,基本全身都有,都连成片状了。当时我都做了记录。”

  王仲称,他能辨别出,这就是电击伤,“(刑讯逼供)不是有嫌疑,就是有。”

  刘吉强点名的两名于姓警察,一个是于永平,时任船营分局刑警大队重案中队中队长,后调任吉林市公安局刑警支队,已退休;一个是于正和(音),当时是市公安局返聘专家,已去世。

  记者打通于永平电话,问到当年有无逼供诱供,他在电话中答:“这怎么可能呢?”问及其他办案人,于说:“我所知道的没有。”

  问到电击伤如何解释?于永平答,主要审讯人不是他,而是市局审讯专家于正和。“我基本都没参与。我不可能对他有刑讯逼供的行为,这么多年怎么办案我还不知道吗?这是不可能的。”

  刘吉强至今在吉林监狱服刑。7月25日,他在狱中度过50岁生日,刘丽霞说他“头发白了一半,秃得更多。”

  刘家把翻案希望寄托在启动再审上。去年5月,刘吉强再次递交申诉书。驻监检察官将申诉转交给吉林市城西地区检察院,一名副检察长在狱中接见了他。两个月后,该院将刘的申诉书和卷宗转给吉林省高院。

  “这个案子证据确实不是太好。”该院控申处案件审理科科长于丹对京华时报记者说,类似申诉书,检察院“不是所有案件都转。不是有问题,我们不会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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