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读:近日,联合国和国际法院相继发声撇清南海仲裁案,称南海仲裁案与其无关,国际法院至始至终没有参与该案。南海仲裁案本就是一场由菲律宾单方面提起的仲裁诉求、一个充满争议和不公的临时仲裁庭上演了一出毫无公信力和权威性的政治闹剧,这就难怪所谓仲裁结果被指“不可能产生任何法律效力”,也不难理解为什么联合国和国际法... |
近日,联合国和国际法院相继发声撇清南海仲裁案,称南海仲裁案与其无关,国际法院至始至终没有参与该案。南海仲裁案本就是一场由菲律宾单方面提起的仲裁诉求、一个充满争议和不公的临时仲裁庭上演了一出毫无公信力和权威性的政治闹剧,这就难怪所谓仲裁结果被指“不可能产生任何法律效力”,也不难理解为什么联合国和国际法院要相继发布声明与之撇清干系。
国际法院官网截图
国际法院官网截图全文:国际法院(ICJ)在此希望媒体和公众注意,南海仲裁案(菲律宾共和国与中华人民共和国)裁决结果由常设仲裁法院(PCA)提供秘书服务下的一个特别仲裁庭做出,相关信息请访问PCA网站。国际法院作为完全不同的另一机构,至始至终未曾参与该案,因此在国际法院网站上无法查询到相关信息。
央视新闻微博截图
据央视新闻微博消息,国际法院在其网站首页发布提示信息,声明南海仲裁案裁决结果与其无关,是由常设仲裁法院下的一个特别仲裁庭做出。国际法院作为完全不同的另一机构,至始至终未曾参与该案。
南海仲裁案回顾:南海仲裁案,即所谓“菲律宾控告中国案”(英语:Philippines v. China),或“菲律宾诉中国仲裁案”,全称为“菲律宾共和国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之间的仲裁案”(Arbitration between the Republic of the Philippines and the People’s Republic of China)。菲律宾要求裁定太平岛美济礁等8个南沙岛礁的海洋地位(实际上涉及海洋管辖权,是反对中国在南中国海所主张的九段线)。该仲裁庭按照《联合国海洋法公约》附件七组成,登记在PCA的名下。仲裁一结束,该仲裁庭立刻解散。
南海仲裁案结果:
1、中国根据“九段线”主张的历史性权利没有法律依据;
2、中国根据“九段线”主张的历史性权利有违《联合国海洋法公约》;
3、中国在美济礁(Mischief Reef)或仁爱礁(Second Thomas Shoal)不能拥有专属经济区(EEZ);
4、中国在斯卡伯勒浅滩(Scarborough Shoal,中国称黄岩岛)干涉了菲律宾的传统渔业权;
5、中国不能在南沙群岛所有岛礁主张拥有专属经济区;
6、中国对南沙群岛的珊瑚礁生态系统造成永久性和不可复原的伤害;
7、中国船舰在斯卡伯勒浅滩构成与菲律宾船舰相撞的严重风险。
这是一纸充满荒唐、完全错误的裁决,不具任何法律效力,中国对此坚决反对。
中国政府关于南海仲裁案发布声明:
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外事委员会
就菲律宾共和国单方面请求建立的南海仲裁案仲裁庭作出裁决的声明
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外事委员会就菲律宾共和国单方面请求建立的南海仲裁案仲裁庭于2016年7月12日作出的裁决,郑重声明如下: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外交部关于应菲律宾共和国请求建立的南海仲裁案仲裁庭所作裁决的声明》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关于在南海的领土主权和海洋权益的声明》已表明了中国的立场,有关裁决对中国没有约束力。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外事委员会坚定支持这一立场。
二、中国对南海诸岛,包括东沙群岛、西沙群岛、中沙群岛、南沙群岛拥有主权。中国南海诸岛拥有内水、领海、毗连区、专属经济区和大陆架。中国在南海拥有历史性权利。任何国家、组织和机构都无权否定中国在南海的领土主权和海洋权益。
三、菲律宾单方面提起仲裁,违反中菲通过谈判解决有关争议的协议,违反《南海各方行为宣言》,违反《联合国海洋法公约》规定,滥用《公约》规定的仲裁程序,严重侵犯中国作为主权国家和《公约》缔约国享有的自主选择争端解决方式和程序的权利,严重损害《公约》的完整性和权威性。
应菲律宾单方面请求建立的南海仲裁案仲裁庭,对有关事项不具有管辖权。其无视南海的历史和基本事实,曲解和滥用《公约》赋予的权力,自行扩权、越权并对案件实体问题进行审理,违反包括《公约》在内的国际法和国际仲裁的一般法理,所作的裁决是无效的。中国不参与、不承认、不接受仲裁庭的裁决。
中国政府关于南海领土和海洋权益的声明: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
关于在南海的领土主权和海洋权益的声明
为重申中国在南海的领土主权和海洋权益,加强与各国在南海的合作,维护南海和平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声明:
一、中国南海诸岛包括东沙群岛、西沙群岛、中沙群岛和南沙群岛。中国人民在南海的活动已有2000多年历史。中国最早发现、命名和开发利用南海诸岛及相关海域,最早并持续、和平、有效地对南海诸岛及相关海域行使主权和管辖,确立了在南海的领土主权和相关权益。
第二次世界大战结束后,中国收复日本在侵华战争期间曾非法侵占的中国南海诸岛,并恢复行使主权。中国政府为加强对南海诸岛的管理,于1947年审核修订了南海诸岛地理名称,编写了《南海诸岛地理志略》和绘制了标绘有南海断续线的《南海诸岛位置图》,并于1948年2月正式公布,昭告世界。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1949年10月1日成立以来,坚定维护中国在南海的领土主权和海洋权益。1958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关于领海的声明》、1992年《中华人民共和国领海及毗连区法》、1998年《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属经济区和大陆架法》以及1996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批准〈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的决定》等系列法律文件,进一步确认了中国在南海的领土主权和海洋权益。
三、基于中国人民和中国政府的长期历史实践及历届中国政府的一贯立场,根据中国国内法以及包括《联合国海洋法公约》在内的国际法,中国在南海的领土主权和海洋权益包括:
(一)中国对南海诸岛,包括东沙群岛、西沙群岛、中沙群岛和南沙群岛拥有主权;
(二)中国南海诸岛拥有内水、领海和毗连区;
(三)中国南海诸岛拥有专属经济区和大陆架;
(四)中国在南海拥有历史性权利。
中国上述立场符合有关国际法和国际实践。
四、中国一向坚决反对一些国家对中国南沙群岛部分岛礁的非法侵占及在中国相关管辖海域的侵权行为。中国愿继续与直接有关当事国在尊重历史事实的基础上,根据国际法,通过谈判协商和平解决南海有关争议。中国愿同有关直接当事国尽一切努力作出实际性的临时安排,包括在相关海域进行共同开发,实现互利共赢,共同维护南海和平稳定。
五、中国尊重和支持各国依据国际法在南海享有的航行和飞越自由,愿与其他沿岸国和国际社会合作,维护南海国际航运通道的安全和畅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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