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读: 2016年12月23日,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开宣判河北省委原常委、秘书长景春华受贿、巨额财产来源不明案,对被告人景春华以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四百万元;以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八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四百万元。对景春华受贿所得财物和来源不明财产及... |
2016年12月23日,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开宣判河北省委原常委、秘书长景春华受贿、巨额财产来源不明案,对被告人景春华以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四百万元;以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八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四百万元。对景春华受贿所得财物和来源不明财产及其孳息予以追缴,上缴国库。
经审理查明:2001年至2013年,被告人景春华先后利用担任中共承德市委副书记、承德市人民政府市长、中共衡水市委书记、中共河北省委秘书长、省委常委等职务上的便利,为相关单位和个人在承揽工程、企业经营发展、职务晋升或调整等事项上提供帮助,直接或者通过其妻非法收受相关人员给予的财物共计折合人民币6054.7598万元。另外,景春华对共计折合人民币8635.7137万元的财产不能说明来源。
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景春华的行为构成受贿罪、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鉴于景春华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罪行,主动交代办案机关尚未掌握的部分受贿犯罪事实;检举他人重大犯罪线索,有重大立功表现;认罪悔罪,积极退赃,赃款赃物已全部追缴,具有法定、酌定减轻及从轻处罚情节。法庭遂作出上述判决。
景春华简历
1973年11月—1978年4月 开滦矿务局唐山矿四采区井运区工人、井下青年突击队队长;
1978年4月—1983年11月 开滦矿务局唐山矿党委组织科干部;
1983年11月—1986年3月 开滦矿务局唐山矿党委组织部副部长、部长(期间:1982年9月-1985年8月 在河北广播电视大学中文专业学习,专科毕业);
1986年3月—1987年6月 开滦矿务局团委副书记;
1987年6月—1992年8月 共青团唐山市委书记;
1992年8月—1995年3月 共青团河北省委副书记(期间:1992年9月-1994年12月 在中央党校函授学院本科班经济专业学习,1993年3月-1994年10月 参加中国人民大学经济系专业研究生班学习);
1995年3月—1997年12月 共青团河北省委书记(期间:1995年9月-1997年5月 在河北大学世界经济专业学习,获经济学硕士学位;1996年9月-1997年7月 在中央党校培训部中青年干部培训班学习);
1997年12月—2001年7月 河北省承德市委副书记(正地厅级);(期间:1996年9月-1999年7月 在中央党校研究生院在职研究生班科学社会主义专业学习);
2001年7月—2002年3月 河北省承德市委副书记、代市长;
2002年3月—2006年7月 河北省承德市委副书记、市长(期间:1999年9-2004年8月 在天津大学管理学院管理科学与工程专业博士生班学习,获管理学博士学位);
2006年7月—2008年10月 河北省衡水市委书记;
2008年10月—2011年1月 河北省委秘书长;
2011年1月—2014年4月 河北省委常委,省委秘书长。
2014年4月—2015年3月 河北省委常委、省委秘书长,省委改革办主任。
共青团中央十三届四中全会委员
中共十五大、十七大、十八大代表
第十届全国人大代表
中共河北省委第五届、第六届、第七届、第八届省委委员,河北省第四届党代会代表
河北省第九届、第十届、第十一届人大代表,中共河北省衡水市第一届市委委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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