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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普宁污水三期资格条件被改:莫伸手,伸手必被捉

 39人浏览  0人评论 来源:法制与社会杂志  发布时间:2017-12-11 10:14:34
导读:我们总说法律是神圣不可侵犯的,但总有那么一些部门和一些人视法律为儿戏,视若无物,为所欲为,完全把法律抛之脑后;我们也总说现在是“依法治国”、“依法治政”的时代了,是“把权力关进笼子里”的时代了,是“莫伸手,伸手必被捉”的时代了,但还是有些人没有这个“政治觉悟”,没有这个“法律意识”,没有“廉洁概念”...

我们总说法律是神圣不可侵犯的,但总有那么一些部门和一些人视法律为儿戏,视若无物,为所欲为,完全把法律抛之脑后;我们也总说现在是“依法治国”、“依法治政”的时代了,是“把权力关进笼子里”的时代了,是“莫伸手,伸手必被捉”的时代了,但还是有些人没有这个“政治觉悟”,没有这个“法律意识”,没有“廉洁概念”,而总喜欢搞搞钱权交易,总喜欢玩玩权利输送,总喜欢耍耍狼狈为奸。广东省普宁市污水三期资格条件被修改,被疑背后有“猫腻”,也便绝非空穴来风。

视法律法规为儿戏 知法犯法

近日,一则题为《广东普宁城管局擅改招投标资格条件 被质疑藏猫腻》的新闻报道,将普宁城管局推上舆论的风口浪尖。

据中国商网、法人网、法视网、法律与生活网、中国商务新闻网等报道,日前,普宁市城管局对其发布的“普宁市区污水处理厂三期PPP项目”做了“重大修改”:《资格预审邀请函》中“七、对社会资本的资格要求”的第7点“为本项目的前期准备提供咨询服务的任何法人及其任何附属机构(单位)含控股公司不能参与本次PPP项目投标” 修改为:为采购项目提供整体设计、规范编制或者项目管理、监理、检测等服务的供应商,不得再参与本项目投标;《自查表》的“资格审查”第6点“申请人(含其下属企业、附属机构和控股公司)承诺没有为本项目的前期准备提供任何类型的咨询服务” 修改为:“申请人承诺没有为本项目前期准备提供任何类型的咨询服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四条:政府采购工程进行招标投标的,适用招标投标法。据项目资格预审邀请函受普宁市城市管理局委托,揭阳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对普宁市区污水三期PPP项目以公开招标的方式确定投融资、设计、建设及运营单位内容可以看出,本次招投标同时招建设施工单位,而且在本次项目招标中的建设工程的施工费用占项目总投资额的80%以上,因此建设工程在本次项目中占主导地位,根据国家发改委等九部委【2013】23号令)第三十五条规定“投标人是响应招标、参加投标竞争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招标人的任何不具独立法人资格的附属机构(单位),或者为招标项目的前期准备或者监理工作提供设计、咨询服务的任何法人及其任何附属机构(单位),都无资格参加该招标项目的投标”。

然而,普宁城市管理局在对各质疑单位的答疑回复说此次的修改是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十八条规定,一句话就将各质疑单位提出的质疑敷衍了事。“以这种的理由来答复,是多么的幼稚和可笑!采购人完全没对提出质疑的投标单位提出的质疑给予合理的解释!”一质疑单位负责人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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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宁市区污水处理厂三期PPP项目质疑的答复意见

值得注意的是,上述关键要素的修改,无疑严重违背了财政部87号令《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二十七条规定“对已发出的资格预审文件不得改变采购标的和资格条件”,和违背国家发改委等九部委【2013】23号令)第三十五条规定“投标人是响应招标、参加投标竞争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招标人的任何不具独立法人资格的附属机构(单位),或者为招标项目的前期准备或者监理工作提供设计、咨询服务的任何法人及其任何附属机构(单位),都无资格参加该招标项目的投标”。

同时还严重违背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3条“政府采购应当遵循公开透明原则、公平竞争原则、公正原则和诚实信用原则”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投标法》第5条“招标投标活动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可谓“犯罪证据确凿”,“违法行为明确”。

再次视法律法规为儿戏 知法犯法

一个很浅显的道理相信每个人都很清楚,那就是在做出一个招投标文件前,对文件的内容尤其是对一些带“限制性”的关键文字的表述一定是经过了各专业机构严谨的深思熟虑的。这种“深思熟虑”,一定追求了思路的清晰,表述的完整,意思的精确,法律的合乎,绝无歧义误解,更无违法行为。经过这样“处理”出来的东西,必然也不会存在可能做出“重大修改”之“后手”。

然而,普宁市相关部门却偏偏做了这样一个“重大修改”,而这个修改直接后果就是把门开得更大了,门槛降得更低了,一些不符合资格要求的企业进来了,并且使潜在参与投标的供应商权益受到了严重的伤害,因为如让参与前期咨询服务的附属供应商参与项目的采购,这对其它潜在的供应商来说是非常不公平的。

在此事曝光后,普宁市城市管理局却以此次的修改是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十八条规定为由,对各质疑供应商提出的质疑进行回复,这说明其再次视法律为儿戏。

这一修改,目的是让前期参与咨询服务的关联企业(附属单位)能够参与项目采购的招投标。据报道,本次广东省广业环保产业集团有限公司作为牵头单位参与了该项目的采购招投标,其中为该项目前期做咨询服务的就是广东省环境保护工程研究设计院。据了解,广东省广业环保产业集团有限公司下属有广东省环境保护工程研究设计院及广东省冶金建筑设计研究院两家专业环保设计咨询服务公司,并且广东省环境保护工程研究设计院及广东省冶金建筑设计研究院的法定代表人及院长都是同一人。该局对第7点的修改,无疑就是为本不符合资格预审条件的投标人广东省广业环保产业集团有限公司大开大门。

如此一来,这样的修改,未免有“量身定做”之嫌。而这种嫌疑,无疑是对法律的蔑视和践踏:我想怎么玩就怎么玩,你能奈我何?是谁有如此大的背景在为本不符合资格预审条件的广东省广业环保产业集团有限公司开门?

法律岂能儿戏,违法终究被严惩

是的,你能奈我何?法律在我眼里也就那么回事儿,说白了,就是哄哄你们这些“不懂”的人,开个采购招投标,也就是拉块遮羞布。或者,热闹一下,你们,“没关系”,“没门路”的,凑个热闹就行了。于是,在某些人的眼里完全没了法律,也没了公正、公平和道义。他们的一切都只为利益服务,为交易服务,为关系服务。

既然有这两条国家大法(注: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国家发改委等九部委【2013】23号令)在,普宁市政府相关部门也敢做这样的重大修改,这说明有其相关利益单位肯定下了很大功夫,但究竟是怎样的功夫,你不说,我不说,其实大家都清楚。这块“遮羞布”,实质也就是皇帝的新装而已,不要当所有人都是傻子,都是瞎子。

而法律的被蔑视甚至被践踏,还是跟我们的监管缺位有关。如果,我们的监管是全方位的,是无间隙的,更是有力度的,这种蔑视法律的行为,也断然不会发生!但是,法律岂能儿戏,违法必须严惩。既然这事已经暴露出来了,普宁有关监察部门,是不是该醒过来了呢?(陈威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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