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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榆林中院:古有完璧归赵 今有“剩酒还被告”

 50人浏览  0人评论 来源:法制与社会杂志  发布时间:2018-05-09 11:50:01
导读:《华商报》报道的李某合同诈骗一案,从开头的榆林市公检法争夺管辖权,到今天检法两院视“管辖权”为烫手山芋,唯恐避之不及。其中巨变,令人费解。陕高院审理榆林中院无管辖权阿拉善右旗检查院审理合同诈骗案不成立榆林中院审理判处无期徒刑其实,无论司法机关是否拥有案件管辖权,均有相应的诉讼程序法为依据,依法妥善调...

《华商报》报道的李某合同诈骗一案,从开头的榆林市公检法争夺管辖权,到今天检法两院视“管辖权”为烫手山芋,唯恐避之不及。其中巨变,令人费解。

陕高院审理榆林中院无管辖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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阿拉善右旗检查院审理合同诈骗案不成立

榆林中院审理判处无期徒刑

其实,无论司法机关是否拥有案件管辖权,均有相应的诉讼程序法为依据,依法妥善调整。本案中,陕西省高院对上诉进行审理后,在裁定审理后,在裁定中明确指令,因榆林市中院没有管辖权,撤销一审无期徒刑的判决,并发回重审。榆林市中院应当重新按一审程序进行审理。如确有管辖权问题,应当裁定不予受理,将案件退回公诉机关。

但我们看榆林中院是怎么做的。据榆林市检察院公诉机关反映,该案发回重审一案的主审法官,在没有出具任何法律文书,具体指不予受理的裁定书的情况下,要求向市检察院退案。在遭到公诉机关拒绝之后,法官将案卷抱到检察院,放下就走。这就是法官所理解的退案程序。在此之前,榆林市中院也是在没有任何法律文书依据的情况下,与乌海市法院沟通移交案件,其结果自然可想而知,这个从天上掉下来的案子,乌海自然不能接收。

当李某的辩护律师接收委托刑事辩护职责时,问题便来了。当委托书和律师函送往榆林市中院时,主审法官明确告知案件已退回检察院。她已经不管这个案子了。当问及依据时,她说这是主管院长答复的。律师再去检察院,自然也吃了闭门羹。一个一审被判处无期徒刑重罪的案件,竟这样无端在人间蒸发?

如此则又出现一个新问题,就是羁押问题。被告人李某,在审判阶段,羁押手续在中院,退回检察院,则羁押手续应当变更至检察院。据了解,中院自认为案件已退回检察院。但羁押手续却一直在中院。从发回重审至今,按中院的羁押手续计算,羁押期限已严重超期近六个月。

事实已经清楚,大家却都糊涂了。我们不禁要问榆林市的司法官员几个问题,第一,请问该案是不是刑事诉讼,如果是,请问律师辩护手续交给谁?第二,作为被告人的李某向哪个机关行使辩解权。第三,存在严重的超期羁押违法事实,被告及家属向谁申请变更强制措施,申请取保候审。第四,既然该案榆林各个司法机关都没管,榆阳区看守所是在执行谁的命令羁押被告。

可能暂时还没有人敢出来回答这些问题,但以下的结论则可以明确,那就是:

▸ 1、榆林市中院抗拒陕西省高院已生效的发回重审裁定,不开庭,不审理,不裁定,不变更羁押手续,不变更强制措施,抱着案卷四处跑。

▸ 2、榆林市中院搞刑事诉讼,不按刑诉法程序办事,发明创造,自导自演,任意妄为推诿责任。炮制出案件蒸发的闹剧。

榆林市的司法机关,在法治昌明的今天,开创了一个中国法制史上前所未有的、极不光彩的奇迹。为了这个奇极,付出了当事人合法权益的彻底剥夺和司法环境严重污染的沉重代价!

作者:马钱子(陕西知名律师)

2018年4月27日

内蒙古男子李秀海的遭遇,也引起新京报的关注。我们今天同时转发一篇新京报的评论,该评论的题目是《法官“索酒”后被退回,判案惊动“两高”会是误操作?》,新京报在质疑,法官索贿可能涉嫌受贿罪,而索要的酒可能是证据应该随案移交,榆林市中级法院将酒退回被告人家属显然不合适。新京报甚至大呼“古有完璧归赵,今有剩酒还被告”……以下为转发的新京报仲鸣(媒体人)评论:

古有完璧归赵,今有“剩酒还被告”

司法人员受贿,不仅本身是对司法的破坏,还经常连着更多破坏司法公正的“黑箱操作”。期望该案中的诸多疑点能被彻底廓清。

“糊涂案”背后总有蹊跷。《华商报》报道,有内蒙古男子在陕西被判“无期”惊动两高——内蒙古检察机关和公安机关已经定性的“经济纠纷”案件,且案发地和被告人居住地皆不在榆林,可榆林市公、检、法受理此案后,愣是以合同诈骗罪判处两被告人无期徒刑。之后最高法明示榆林没有管辖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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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为法官索酒微信截图

蹊跷的不止是这。被告人李秀海的家属称,该案办案法官罗某曾向其要酒喝,前后两次收取了她4件“钯盟王”酒(每件约2000元),此后榆林中院回应称“一经查实,将依纪依规严肃处理。”而据最新消息,李秀海的家属称,此事曝光后,榆林市中级法院有关部门到内蒙古乌海市找到她,返还了一件酒,“另外一件酒喝完了”。对于“收取了4件酒为何只退了1件”的追问,当事法官未予回应。

虽然“索酒”仍是被告家属的单方说法,但榆林中院的退酒举动,至少印证了办案法官收酒情节属实。

这让人忿然:都说司法是社会公正最后的底线,行使着司法权的法官,理应带头坚守廉洁司法底线,法官违法违纪,通常也比其他人影响更坏。可涉事法官并未自觉“做到拒礼、拒请、拒托”。

鉴于涉事法官收取的财物价值可能已超5000元,达到受贿罪入罪门槛,当地监察部门等不妨循迹介入;若构成受贿罪,他索取的酒属于赃物,按照《刑事诉讼法》《关于刑事诉讼法实施中若干问题的规定》等法规的规定,应当妥善保管,以供核查,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挪用或者自行处理;“对作为证据使用的实物,应当依法随案移送。”将剩下的酒私下返还,有失妥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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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为华商网报道截图

而前有“法官索酒后被退回”,后有当地判案惊动“两高”,会让人本能地觉得,这绝非偶然。

都说“徇私枉法”,徇私往往连着滥用职权之类的枉法情节。而该案中,又有不少疑点刚好契合公众对“枉法”的想象。

首先,对榆林有关方面来说,按照刑事诉讼法,当地法院并不具有李秀海案件的管辖权,由榆林中级法院审理违反法定诉讼程序。可涉事法院“越位”办案,难免让人心生疑窦。

其次,最高检曾明确要求,严禁以刑事手段插手经济纠纷,加大对该立不立、不该立乱立等执法不严、司法不公问题的监督纠正力度。可当地愣是让这起已被内蒙古方面认定的“经济纠纷”,拽入刑事司法程序,这也令人不解。

事出反常必有因。在“法官索酒后被退回”和“判案惊动‘两高’”两个蹊跷情节面前,舆论很难孤立看待,打包解读在所难免。所以有关方面也不妨查查,惊动“两高”的操作,是误操作,还是背后另有猫腻。

意大利思想家马基雅弗利说,“由于有法律才能保障良好的举止,所以也要有良好的举止才能维护法律。”司法人员受贿,不仅本身是对司法的破坏,还经常连着更多破坏司法公正的“黑箱操作”。期望该案中的诸多疑点能被彻底廓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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