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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商务部修改《出口管理条例》中缩小APR使用范围对中国企业影响

 2人浏览  0人评论 来源:网络  发布时间:2020-04-29 20:15:05
导读:作者:北京市保利威律师事务所国际中心美国东部时间2020年4月27日星期一,美国商务部工业与安全局(BIS)修改了美国《出口管制条例》,删除了原《出口管制条例》中民用最终用户的许可例外(CIV),并且扩大了对中国,俄罗斯和委内瑞拉的军事最终用途或军事最终用户的出口审核。同时,提议缩小额外出口许可例外...

作者:北京市保利威律师事务所国际中心

美国东部时间2020年4月27日星期一,美国商务部工业与安全局(BIS)修改了美国《出口管制条例》,删除了原《出口管制条例》中民用最终用户的许可例外(CIV),并且扩大了对中国,俄罗斯和委内瑞拉的军事最终用途或军事最终用户的出口审核。同时,提议缩小额外出口许可例外(APR)的使用范围。此次美国BIS对《出口管制条例》的前述两项修改,于2020年4月28日,正式发布后的60天后生效,即6月27日生效。关于第三项拟进行的修改,美国商务部工业与安全局(BIS)自2020年4月28日对外征求评论意见,评论截止时间为2020年6月29日。

北京市保利威律师事务所国际贸易团队,根据以往经验就前述,对前述拟缩小额外出口许可例外(APR)的使用范围的影响进行简要分析。

额外出口许可例外(APR)在修改前,授权除ECCN编码为0A919, 3A001.b.2 及3A001.b.3的相关物品,或者除因生化武器(CB)、核不扩散(NP)、导弹技术(MT)受控的相关物品,从A:1国家组的国家,包括澳大利亚、加拿大等国家或香港,无需美国商务部工业与安全局的许可,便可进行再出口。对于受控物品的管制原因为国家安全(NS),A:1组的国家也可不需美国的额外许可,向除朝鲜以外,位于D:1组(包括中国)的国家进行出口。

此次拟进行的修改,BIS删除了A:1组国家向位于D:1组(包括中国)的国家对于管制原因为国家安全(NS)的受控物品出口许可豁免。这也意味着,从该决定生效之日起,当受控物品的管制原因为国家安全,相应的物品再从A:1组国家或香港出口至D:1组国家(包括中国)时,就需要得到BIS的许可。

根据实践经验来看,BIS在收到一份完整的许可证申请后,根据出口目的地国家和地区的不同,通常需要至少30天来判断是否批准出口许可证。此外,企业需要考虑许可证未通过批准的风险。

根据美国《出口管制条例》的国家组别清单,A:1组为特定的国际多边机制成员,主要为瓦森纳协定(The Wassenaar Arrangement)成员国,包括阿根廷,澳大利亚,加拿大,印度,日本,韩国等国家。D:1组的国家,是美国认为具有国家安全(NS)威胁的国家,包括俄罗斯、中国、朝鲜、委内瑞拉等国家。而对于受到国家安全(NS)管制的物品,涵盖面积非常广,大到航天器、无人机、芯片等,小到低端的电子产品,如手机、服务器等。因此,对于在供应链中存在从瓦森纳协定成员国,或中国香港,转运至中国或其他D:1组国家,需要关注此方面最终修改决定,并尽快在业务实际情况中作出新的计划与调整。

近期美国商务部对出口管制相关政策变动较为频繁,我们建议企业应根据自身经营实际,结合BIS发布的出口合规指南,建立覆盖供应链的出口管制风险合规体系。尤其是需要及时关注美国的政策更新,避免因相关政策的修改,导致受控物项未经许可再出口而承担行政或刑事责任。

北京市保利威律师事务所,是中国司法部及北京市司法局于2004年5月批准设立的合伙制律师事务所。由一批拥有共同理念、在各自业务领域具有丰富执业经验及专业素养的资深律师共同创立。倡导贯通中西、锐意进取、尽心竭力的理念,是一家具有国际化视野的综合性律师事务所,已多次被国际知名的法律刊物评选为服务最优秀的中国涉外律师事务所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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