寻求法律援助
0事实与理由:
我女儿(2003年3月1日出生)与社会青年林某(22岁)认识,成为男女朋友,相识之后,在2016年4月9日、4月13日、5月5日、6月8日及8月12日发生了性关系。
8月12日我四处寻找不到女儿,电话也无法联系,向当地派出所报警,要求寻找女儿。2016年8月13日晚九时许,在林某家找到我女儿。2016年8月14日我所在派出所认为是刑事案件,把我女儿送市人民医院检查、鉴定;并把案件移交发案地派出所(汕尾市城区公安分局中区派出所)。该所对我女儿进行了询问,并到汕尾市第二人民医院对我女儿进行再次检查及鉴定。派出所对男方林某也进行了侦查,对发生两性关系事实确认。据此我本人要求立案侦查。
派出所认为不是立案范围,经我要求报汕尾市城区公安分局,2016年9月21日,该局发给了汕城公不立字[2016]00001号不予立案通知书,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以及2014年1月2日最高人民法院根据中国对于惩治性侵害未成年人的相关规定。我委托汕尾市善言律师事务所,于2016年9月27日向汕尾市城区公安分局申请复议,2016年10月13日汕尾市城区公安分局作出了汕城分刑复字[2016]001号维持原决定书。2016年9月28日善言律师事务所向汕尾市城区人民检察院请求刑事立案监督申请,并在10月8日向汕尾市公安局要求复议。
2016年10月13日汕尾市公安局,汕公刑终字[2016]001号决定终止刑事复核程序。2016年11月6日汕尾市城区人民检察院,汕区检控申复字[2016]1号,该行为不涉嫌犯罪的批复。
现我是一名残疾人,夫妻无生育,女儿是汕尾市十五周年庆典时放在市政府门口的弃婴,我在汕尾市城区香洲街道办事处领养的养女。今年九月一日正就读初中一年级,我无能做到一个监护人的责任和义务,造成了对自己、对家庭、对女儿在精神上、经济上的多次伤害。至今已投诉无门,如《秋菊打官司》,欲哭无泪,现请求有良知人士为我申辩,不让此事危害社会、危害公义、危害下一代。
望正义人士为我讨会公道,联系方式:135023681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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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问者:yjlian123 提问时间:2016-12-08 23:27:5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