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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复议申请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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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复议申请书
申请人:江海生,男,汉族,1955年7月8日出生,农民,群众,初中文化,邢台市宁晋县耿庄桥镇毕家村人,现住本村,身份证号:13222919550708757X,电话:15832941206。
被申请人:宁晋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请求:申请人江海生因对宁晋县公安局于2019年9月19号作出的宁公(耿)行罚决字(2019)0629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对申请人江海生行政拘留十日”不服,申请依法撤销要求作出决定书单位对申请人进行依法赔偿。
事实与理由:申请人2019年9月10日村书记赵瑞肖称给申请人两万元,不让申请人去北京上访申请人没接。第二天村书记赵瑞肖给申请人打
电话说民政局给救助7000元申请人说不要。之后宁晋县东汪镇派出所搬了一箱酒四袋面包放在申请人家就走了,试问他们什么意思。申请人因去北京市中南海地区向领导反应冤情,随后被东汪镇派出所所长周东强和耿庄桥镇派出所刘佳二人把申请人江海生押送到隆尧县拘留所拘留10日。
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九十三条规定,公安机关查处治安案件,只有本人陈述,对证据不足,违法事实不清的,不能作出治安管理处罚决定。因此,如果当地公安对上访人进行“行政拘留”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是违反法律规定,严重地侵害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望贵单位依法撤销此【行政处罚决定书】并对申请人依法进行赔偿。另外,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渎职侵权犯罪案件立案标准的规定》第二条第(一)项规定: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非法拘禁,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

1.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24小时以上的;

2.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并使用械具或者捆绑等恶劣手段,或者实施殴打、侮辱、虐待行为的;

6.司法工作人员对明知是没有违法犯罪事实的人而非法拘禁的;

7.其他非法拘禁应予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形。

同时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最新颁布关于办理实施“软暴力”的刑事案件上述规定》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非法拘禁罪的时间要求为24小时以上,黑恶势力利用软暴力实施非法拘禁罪的时间要求为12小时以上,普通人实施非法拘禁罪时间参照以上执行。
但时间上并不是绝对的,特别对于普通人实施的非法拘禁罪,因为只是参照执行,所以如果其他情节特别轻微或有正当理由,拘禁时间超过12小时甚至24小时,也要谨慎入罪。
四、考察非法拘禁罪的第四个标准----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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补充内容

提问者:15130959620 提问时间:2020/8/11 0:07: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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