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吃蟾蜍中毒身亡请客者有过错吗

 16人浏览  0人评论 来源:网络  发布时间:2014-05-07 11:49:42
导读:张于是重庆市永川区某煤矿矿工。2013年10月23日下午下班后,为了改善伙食,他和两名同事来到一条小河捉鱼。3人收获颇丰,不但抓到了鱼、黄鳝和泥鳅,张于还抓到一只大蟾蜍。当晚,张于将蟾蜍带回平时吃饭的食堂,准备自己食用。他将蟾蜍宰杀清洗后正上锅煮时,看见在附近另外一个煤矿上班的余力、赵高、孙明等人正...

张于是重庆市永川区某煤矿矿工。2013年10月23日下午下班后,为了改善伙食,他和两名同事来到一条小河捉鱼。3人收获颇丰,不但抓到了鱼、黄鳝和泥鳅,张于还抓到一只大蟾蜍。

当晚,张于将蟾蜍带回平时吃饭的食堂,准备自己食用。他将蟾蜍宰杀清洗后正上锅煮时,看见在附近另外一个煤矿上班的余力、赵高、孙明等人正向食堂走来。原来余力等人下班后,因自己公司食堂没有留饭,便到张于所在煤矿食堂用餐。

吃饭时,张于一个劲地夸耀蟾蜍肉,并让余力、孙明、赵高3人分享。但晚饭后没过多久,吃过蟾蜍的4人均出现恶心、呕吐等中毒反应。余力次日凌晨经抢救无效死亡。

余力去世后,留下了父母、怀孕的妻子和两个女儿。

料理完余力的后事后,余力家属认为,余力是在张于所在煤矿食堂食用蟾蜍后中毒死亡的,同时蟾蜍是由张于等3人提供的,他们和食堂都应为余力之死承担相应责任。

2013年1月,余力家属将张于等人告上永川区法院,索赔被抚养人生活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105万余元。

法院审理认为,张于将蟾蜍分给余力食用,对余力的死亡存在一定过错,应当承担一定的责任;食堂没有尽到安全注意义务,造成余力食用蟾蜍死亡,存在一定过错,食堂老板钱林也应担责。而余力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应知道蟾蜍有毒的常识,但其自愿食用,也应自担部分风险。

永川区法院作出一审判决,钱林和张于各赔偿余力家属1万元。余力家属不服,提出上诉。 后经重庆市第五中级法院法官调解,双方最终达成协议:由钱林和张于各赔偿余力家属1.5万元。

重庆市中医院的王医生介绍,蟾蜍具有重要的药用价值,但都是经严格炮制后入药使用,并且对用量要求极严。蟾蜍背部皮肤上有许多疣状突起的毒腺,可分泌蟾蜍素,人在食用后数分钟即可发病,先是口唇发麻、上腹部不适、腹痛,随即出现恶心、呕吐、腹泻、头晕等症状,严重的会出现昏迷,因呼吸、循环衰竭而死亡。野生蟾蜍和其他蛙类一样,体内有多种寄生虫,对人体有害,食用时应十分谨慎。 (文中人物为化名 沈义 徐勤 陈保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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