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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班时间见义勇为,不被认定工伤?

 26人浏览  0人评论 来源:网络  发布时间:2014-05-07 17:03:45
导读:案例:符某是一家公司员工,某日夜晚,他在上班时突然听到门外有人喊“救命”,闻声而出,发现一名持刀歹徒正在抢劫一名女性。他奋不顾身驱赶劫匪,劫匪恼羞成怒将其捅伤。符某为此花去3万余元医疗费用。其后劫匪被判刑,因其声称无力赔偿损失,符某只好寻求工伤保险待遇,却被所在公司拒绝,理由是符某不是在工作场所、非...

案例:

符某是一家公司员工,某日夜晚,他在上班时突然听到门外有人喊“救命”,闻声而出,发现一名持刀歹徒正在抢劫一名女性。他奋不顾身驱赶劫匪,劫匪恼羞成怒将其捅伤。符某为此花去3万余元医疗费用。其后劫匪被判刑,因其声称无力赔偿损失,符某只好寻求工伤保险待遇,却被所在公司拒绝,理由是符某不是在工作场所、非因工作原因受伤,故他只能找劫匪或被害人索赔。那么,在上班时间见义勇为,能否被认定为工伤呢?

 

答复如下:

    根据我国侵权责任法第23条规定:“因防止、制止他人民事权益被侵害而使自己受到损害的,由侵权人承担责任。侵权人逃逸或者无力承担责任,被侵权人请求补偿的,受益人应当给予适当补偿。”因此,本案中符某因制止劫匪受伤,从民法上来说,劫匪或被劫女性应当对其所受到的损害加以赔偿或补偿。

    但这并不意味着符某就不能享受工伤保险待遇。根据国务院《工伤保险条例》第15条第2项规定,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视同工伤。即只要职工是为了维护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而受到伤害,则不论是否发生在工作场所、是否由于工作原因,都应按工伤对待。公共利益最大特征是面对不特定的某一个具体的人,符某的见义勇为无疑是为了维护“公共利益”。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2条规定:“依法应当参加工伤保险统筹的用人单位的劳动者,因工伤事故遭受人身损害,劳动者或者其近亲属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用人单位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的,告知其按《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处理。”

    由此可知,符某所在公司必须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给予符某工伤保险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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