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吃饭“吃”出了事,谁来赔偿

 15人浏览  0人评论 来源:网络  发布时间:2014-05-07 17:12:39
导读:秋冬进补,吃饭成为一大乐事。不过,意外总是不期而来,一些不常见的侵权行为,总在饭桌上出现,维权也就成为一个问题。吃火锅被打伤,店主须全额赔偿半个月前,张小燕与同事在一家火锅店就餐,因抢座与另一名顾客发生争吵,对方突然抄起桌上的酒瓶砸伤了张小燕头部。后经医院治疗,张小燕花去2500余元医疗费用。在整个...

秋冬进补,吃饭成为一大乐事。不过,意外总是不期而来,一些不常见的侵权行为,总在饭桌上出现,维权也就成为一个问题。

吃火锅被打伤,店主须全额赔偿

半个月前,张小燕与同事在一家火锅店就餐,因抢座与另一名顾客发生争吵,对方突然抄起桌上的酒瓶砸伤了张小燕头部。后经医院治疗,张小燕花去2500余元医疗费用。

在整个长达近10分钟冲突过程中,店主既未制止,也没有报警,甚至让打人的顾客扬长而去,导致无法确定其身份。无奈之下,张小燕要求店主赔偿损失。但是,店主以他们斗殴与其无关为由拒绝。

事实上,店主应该承担赔偿责任。一方面,店主没有尽到对顾客的人身安全保障义务。顾客在火锅店用餐,意味着彼此之间形成了消费合同关系,而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18条规定:“经营者应当保证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即顾客基于消费合同具有人身安全不受侵犯的权利,店主则具有对应的义务。但店主却在顾客发生冲突的整个过程中,既没有及时制止、调处、化解矛盾,避免纠纷升级,也没有报警,从而导致顾客受到伤害却因无法确定伤人者身份无从追责,明显违反了自身的法定义务。

另一方面,店主必须赔偿损失。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41条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造成消费者或者其他受害人人身伤害的,应当支付医疗费、治疗期间的护理费、因误工减少的收入等费用,造成残疾的,还应当支付残疾者生活自助具费、生活补助费、残疾赔偿金以及由其扶养的人所必需的生活费等费用;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6条也指出:“从事住宿、餐饮、娱乐等经营活动或者其他社会活动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未尽合理限度范围内的安全保障义务致使他人遭受人身损害,赔偿权利人请求其承担相应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因第三人侵权导致损害结果发生的,由实施侵权行为的第三人承担赔偿责任。安全保障义务人有过错的,应当在其能够防止或者制止损害的范围内承担相应的补充赔偿责任。安全保障义务人承担责任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赔偿权利人起诉安全保障义务人的,应当将第三人作为共同被告,但第三人不能确定的除外。”正因为店主未尽到力所能及的职责,决定了张小燕的伤害虽然是由于他人所致,但店主同样难辞其咎,即在无法确定打人者的情况下,只能由店主全额赔偿。

“瘦身餐”致病,食谱提供方担责

隆冬时节,张慧雯等3人去一家酒店就餐时,服务员向他们推荐了该店新推出的特色食品“冬季瘦身餐”。可吃完后不久,肚子便剧烈疼痛。经医院确诊为急性食物中毒,系酒店的“冬季瘦身餐”搭配不合理所致,且一共花去3200余元医疗费用。面对他们的索赔请求,酒店却以是根据网上下载的食谱所制作,并非其独创为由,认为得找食谱提供者赔偿。

酒店的理由成立吗?尽管“冬季瘦身餐”来源于网络食谱,但酒店仍必须承担赔偿责任。

一方面,酒店具有确保消费者人身安全的义务。食品安全法第96条明确规定:“违反本法规定,造成人身、财产或者其他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第3条规定:“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和食品安全标准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建立健全食品安全管理制度,采取有效管理措施,保证食品安全。食品生产经营者对其生产经营的食品安全负责,对社会和公众负责,承担社会责任。”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18条也指出:“经营者应当保证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酒店在没有验证网络提供的瘦身食谱是否科学、合理,是否存在安全隐患的情况下,即盲目推出相应食品,对可能出现的危害听之任之或侥幸可以避免,明显既是对消费者的极不负责,也是对自身法定义务的违反。

另一方面,张慧雯等3人有权直接要求酒店担责。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35条规定:“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时,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向销售者要求赔偿。”酒店作为食品的直接生产者、提供者、销售者,无权借口瘦身食谱并非其所配制、提供而推卸责任。

再一方面,本案医疗费用属于赔偿范围。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41条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造成消费者或者其他受害人人身伤害的,应当支付医疗费、治疗期间的护理费、因误工减少的收入等费用,造成残疾的,还应当支付残疾者生活自助具费、生活补助费、残疾赔偿金以及由其扶养的人所必需的生活费等费用;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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