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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知拆迁仍出租 房客损失谁来赔

 14人浏览  0人评论 来源:网络  发布时间:2014-05-07 17:20:27
导读: 案例: 我与男友大学毕业后在某城市打工,决定明年春节结婚。通过朋友介绍,我租得陈某一套两居室,并与陈某签订了房屋租赁合同,约定租期为3年,租金一年一付。如果我对房屋重新装修,费用由我承担。但近日刚刚入住,物业告知我,该房屋早已被政府列入拆迁范围,陈某也在4个月前与有关部门签订了拆迁安置合同。这意味...

 案例:

    我与男友大学毕业后在某城市打工,决定明年春节结婚。通过朋友介绍,我租得陈某一套两居室,并与陈某签订了房屋租赁合同,约定租期为3年,租金一年一付。如果我对房屋重新装修,费用由我承担。但近日刚刚入住,物业告知我,该房屋早已被政府列入拆迁范围,陈某也在4个月前与有关部门签订了拆迁安置合同。这意味着我不仅租不到3年,已花费的2万余元装修费也将“打水漂”。我要求陈某赔偿损失,但陈某拒绝。请问,陈某应否赔偿我的装修损失?

 

答复如下:

    这里涉及到一个缔约过失责任问题。所谓缔约过失责任,是指在合同签订过程中,因当事人一方或双方的过错,致使合同不能成立,使合同利益受到损害时应承担的赔偿责任。我国合同法第42条规定:“当事人在订立合同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给对方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一)假借订立合同,恶意进行磋商;(二)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情况;(三)有其他违背诚实信用原则的行为。”从你反映的情况看,陈某的行为与之吻合,因此必须向你赔偿损失。

    一方面,陈某具有主观上隐瞒重要事实的故意。该故意是指缔约人预见到自己的行为会产生合同无效、不成立、无法履行或被撤销,给相对人造成损失的后果,而仍然进行该民事行为,希望或放任危害后果的发生。陈某明知拆迁的事实客观存在,甚至已经与有关部门签订拆迁安置合同,却仍违反如实告知的义务,故意隐瞒重要事实,对合同无法实际履行且必将导致的损失听之任之。

    另一方面,陈某隐瞒事实的故意给你造成了信赖利益损失。即你为使房屋作为婚房,出于对陈某的信赖而与其签约,并根据租赁合同的约定进行了装修。而最终结果却是不仅合同目的不能实现,装修的投入也将随着拆迁付之东流。

    再者,你的损失与陈某的故意隐瞒之间有着因果关系。如果陈某能如实告知、坦诚相待,你自然不会与陈某签订为期3年的房屋租赁合同,更不会投资装修,即你的行为及其后果,与陈某的故意隐瞒有着内在的、本质的、必然的联系,陈某应当赔偿你的装修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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