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读:案例: 上世纪80年代,户主刘某代表家里5口人与村委签订了农村土地承包合同,取得了一块约5分地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同时,我家亦与村里签订了农村土地承包合同,取得了一块与其土地面积相当的土地承包经营权。2009年,为了耕种的方便,双方将上述各自的责任田互换耕种。2013年,刘某在外地做生意多年的儿子回到... |
案例:
上世纪80年代,户主刘某代表家里5口人与村委签订了农村土地承包合同,取得了一块约5分地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同时,我家亦与村里签订了农村土地承包合同,取得了一块与其土地面积相当的土地承包经营权。2009年,为了耕种的方便,双方将上述各自的责任田互换耕种。2013年,刘某在外地做生意多年的儿子回到家,他以其父亲刘某早已将该块土地分到其名下承包经营、互换土地未经其同意为由主张承包地互换协议无效。请问:只有登记的承包人同意,未经全家同意的承包地互换协议是否有效?
答复如下:
刘某与你家进行互换耕种的行为是有效的,该互换行为依法应受到法律的保护。
我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32条规定,通过家庭承包取得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可以依法采取转包、出租、互换、转让或者其他方式流转。其中互换是指承包方之间为方便耕作或其他需要,对属于同一集体经济组织的承包地块进行交换,同时交换相应的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民事法律行为。
根据物权变动的公示公信原则,从外部看,本案争议地块当时是村里发包给刘某名下的,是以刘某为户主取得的农村家庭土地承包经营权。虽然家庭内部已将该争议地块分给刘某儿子承包经营,但刘某家分家析产的情况并未在村委会进行备案或登记,对外不具有公示性,外人无从知晓其内部对家庭承包土地的划分情况。因此,对外来说作为户主的刘某对该争议地块的承包经营权是有权进行互换的。另一方面,你们两家互换土地是为了各自耕种的方便,两家互换土地的行为是双方真实意思的表示,并不存在重大误解和显失公平等情形。另外,刘某家换给你家的承包地是以刘某为户主取得的农村家庭土地承包经营权,即使该地块已实际分给了其儿子,你家有理由相信刘某能够代表全家进行土地互换,刘某与你家互换承包地的行为亦可以构成代表意见,互换承包地的行为依法生效,对双方家庭均具有约束力,任何一方均不得擅自变更或撤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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