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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条丢失补救“三法”

 17人浏览  0人评论 来源:网络  发布时间:2014-05-08 9:37:07
导读:现实生活中,有些债权人常常不小心将借贷凭据丢失,假如遇到债务人有意逃债,发生纠纷后,债权人往往会因举证不力而白白丧失胜诉权。那么,借条丢失后怎么补救呢? 一、及时做好证据的补救工作。新修订的《民事诉讼法》(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第63条规定,证据有下列八种:当事人的陈述、书证、物证、视听资料、...

现实生活中,有些债权人常常不小心将借贷凭据丢失,假如遇到债务人有意逃债,发生纠纷后,债权人往往会因举证不力而白白丧失胜诉权。那么,借条丢失后怎么补救呢?

    一、及时做好证据的补救工作。新修订的《民事诉讼法》(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第63条规定,证据有下列八种:当事人的陈述、书证、物证、视听资料、电子证据、证人证言、鉴定意见、勘验笔录。以上证据必须查证属实,才能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上述证据的证明效力是由强到弱排列的。因此,当事人的证据补救工作应从证明力较强的证据开始着手。首先应要求对方订立书面还款计划或还款协议,裁明何时、何地、欠款数额、计划还款的次数及协议人签字等事项,这种书面证据是直接证据材料,证明效力最大。

    二、取得证人证言或调查笔录。借条丢失引发债权债务纠纷后,债权人可以要求借款业务发生时的在场人(与当事人有利害关系的除外)作为证人出庭作证,也可以由证人出具书面证言材料。另外,债权人还可以通过委托律师或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的办法,由代理律师出面与债务人接触,在债务人尚未察觉的情况下,将借(欠)款的前后过程制作成调查笔录或询问笔录。这种证据可作为间接证据使用,证明力较前弱。

    三、获取视听资料。《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以下简称《规定》)明确界定了非法证据的判断标准和排除规定。该《规定》第68条规定:“以侵害他人合法权益或者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的方法取得的证据,不能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这就是说,除了以侵害他人合法权益(如故意违反社会公共利益和社会公德侵害他人隐私)或者以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的方法(如窃听)取得的证据外,其他情形不得视为非法证据。这说明,如果未经相关当事人同意取得的录音录像资料没有侵害到他人的合法权益,也没有违反法律的禁止性规定,则该录音录像资料就可以作为认定案件的依据。该《规定》第70条还规定,有其他证据佐证并以合法手段取得的、无疑点的视听资料或者与视听资料核对无误的复制件,对方当事人提出异议但没有足以反驳的相反证据的,人民法院应当确认其证明力。因此,上述案例中的录音资料被法院认定为有效证据。当您遇到类似情况时,可以通过电话录音、谈话录像等多种方法,在与债务人的交流中,将借款时间、地点、数额等关键语言巧妙地掺进谈话内容。取得视听资料后,可作为直接证据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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