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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工失踪:三个月就要落实工伤待遇

 4人浏览  0人评论 来源:网络  发布时间:2014-05-08 9:17:40
导读:  程某是某公司救护大队的作业人员,一次在山体滑坡的抢救作业中,山体再次滑坡后,程某没了踪影。“生不见人,死不见尸”,程某先是被“宣告失踪”,后是被“宣告死亡”。一晃多年,有关部门一直以“宣告死亡”不是“真正死亡”,程某“生死未卜”,不予工伤认定。程某家属一直拿不到工亡补偿。在工作时间、工作地点、因...

 

 

程某是某公司救护大队的作业人员,一次在山体滑坡的抢救作业中,山体再次滑坡后,程某没了踪影。“生不见人,死不见尸”,程某先是被“宣告失踪”,后是被“宣告死亡”。一晃多年,有关部门一直以“宣告死亡”不是“真正死亡”,程某“生死未卜”,不予工伤认定。程某家属一直拿不到工亡补偿。在工作时间、工作地点、因工作的原因失踪,被“宣告死亡”后,应否认定“工亡”,享受“工亡”待遇,给予“工亡”补偿?

根据民法通则第20条、第23条的规定:“公民下落不明满二年的,利害关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他为失踪人”、“公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利害关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他死亡:(一)下落不明满四年的;(二)因意外事故下落不明,从事故发生之日起满二年的。”

“宣告失踪”是指经利害关系人申请,由法院对下落不明满一定期间的人宣告为失踪人的制度,其目的是为消除因自然人长期下落不明所造成的不利影响。通过设立宣告失踪制度,通过宣告下落不明人为失踪人,为其设立财产代管人,由代管人管理失踪人财产,以保护失踪人与相对人的财产权益。

“宣告死亡”是指自然人离开住所,下落不明达到法定期限,经利害关系人申请,由法院宣告其死亡的法律制度。与“宣告失踪”制度的设计目的相比,“宣告死亡”主要是为解决“失踪人”的整个民事法律关系的状态问题。“宣告死亡”重在保护被宣告死亡人的利害关系人的利益。“宣告死亡”虽非“自然死亡”,但“宣告死亡”与“自然死亡”产生相同的法律后果。

职工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被“宣告失踪”、“宣告死亡”的应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14条的规定,认定为工伤。而且,职工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下落不明”不受“宣告失踪”期限的限制,即可按《工伤保险条例》第41条规定,享受工伤待遇:职工因工外出期间发生事故或者在抢险救灾中下落不明的,从事故发生当月起3个月内照发工资,从第4个月起停发工资,由工伤保险基金向其供养亲属按月支付供养亲属抚恤金。生活有困难的,可以预支一次性工亡补助金的50%。

职工被法院宣告死亡的,按照《工伤保险条例》第39条职工死亡的规定处理。条例第39条规定,职工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被宣告失踪后,被“宣告死亡”的,应以职工因工死亡,其近亲属按照下列规定从工伤保险基金领取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和一次性工亡补助金:(一)丧葬补助金为6个月的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二)供养亲属抚恤金按照职工本人工资的一定比例发给由因工死亡职工生前提供主要生活来源、无劳动能力的亲属。标准为:配偶每月40%,其他亲属每人每月30%,孤寡老人或者孤儿每人每月在上述标准的基础上增加10%。(三)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标准为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

综上所述,有关部门以“宣告死亡”不是“真正死亡”,“生死未卜”,不予工伤认定,不予工亡待遇是错误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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