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遭遇交通事故,非医保用药可否从交强险中得到理赔?

 209人浏览  0人评论 来源:网络  发布时间:2014-05-08 10:15:18
导读:案例:  三个月前,我在买菜途中,被刘某超速违规驾驶的小车撞倒,受伤住院治疗,花去9000余元医疗费。经交警部门认定,刘某负事故全部责任。由于刘某已投保道路交通事故强制保险,我遂向保险公司理赔。但保险公司表示,因我就医的费用中含有2000余元非医保用药,故只同意在核减该费用后理赔。可我的医疗费用,是...

案例: 

    三个月前,我在买菜途中,被刘某超速违规驾驶的小车撞倒,受伤住院治疗,花去9000余元医疗费。经交警部门认定,刘某负事故全部责任。由于刘某已投保道路交通事故强制保险,我遂向保险公司理赔。但保险公司表示,因我就医的费用中含有2000余元非医保用药,故只同意在核减该费用后理赔。可我的医疗费用,是医院根据实际情况为尽快让我得到康复所安排,并非出于我的私自要求。难道保险公司就真的可以拒绝理赔吗?

 

答复如下:

    保险公司应当承担全部理赔责任。

    一方面,道路交通事故强制保险是非营利性的保险项目,设立的目的在于保障交通事故的受害者能够迅速获得赔偿,从而能得到即时的救治。故《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被保险机动车发生道路交通事故造成本车人员、被保险人以外的受害人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依法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道路交通事故的损失是由受害人故意造成的,保险公司不予赔偿。”即只要受害人没有故意,保险公司就必须在责任限额内理赔。这种强制性,也正是路交通事故强制保险与商业保险的根本区别。也就是说,只有在商业保险中,保险公司才能与投保人约定对非医保用药的核减。而本案所涉的是道路交通事故强制保险,且你对损害并无过错,保险公司拒绝赔付非医保用药费用,明显背离了道路交通事故强制保险设立的初衷。

    另一方面,投保人购买道路交通事故强制保险,是为了分散保险事故发生后自己所需承担的赔偿责任。而保险公司在对非医保用药进行核减后,其自身的赔偿责任减轻了,但投保人的赔偿责任却加重了,因为保险公司核减的那部分转嫁到投保人身上,加重了投保人负担。而《合同法》第四十条规定:“提供格式条款一方免除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排除对方主要权利的,该条款无效。”也就是说,即使保险公司与刘某的道路交通事故强制保险合同中,有着核减非医保用药的规定,也从一开始时起,便对刘某和你没有任何法律约束力。再一方面,治疗过程的用药的选择权,般都由医生掌握。即使受害者建议,最终决定权也医疗机构。医院根据你的实际情况,选择非医保用药,也是属于治疗过程中的合理的、必要的费用。保险公司无端核减,无疑是对医院救死扶伤的限制,也是对你权利的损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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