会员中心 忘记密码? 加入收藏网站地图
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找律所 找案例律师文集 法律新闻法律知识法律文书

法律知识主页 > 民事类 > 正文

法律知识

交了辞呈,不等于劳动合同已解除

 10人浏览  0人评论 来源:网络  发布时间:2014-05-08 14:31:25
导读:问题: 我通过考核,与A公司签订了一份为期两年的劳动合同,任职不久便被任命为销售部副经理。3个月前,与A公司有业务竞争关系的B公司向我抛出了“橄榄枝”,待遇相当诱人。我遂向A公司递交了辞呈,要求立即解除尚有一年的劳动合同,并当场离职去了B公司。近日,A公司以我违约离职并带走部分客户为由,要求我及我现...

问题

    我通过考核,与A公司签订了一份为期两年的劳动合同,任职不久便被任命为销售部副经理。3个月前,与A公司有业务竞争关系的B公司向我抛出了“橄榄枝”,待遇相当诱人。我遂向A公司递交了辞呈,要求立即解除尚有一年的劳动合同,并当场离职去了B公司。近日,A公司以我违约离职并带走部分客户为由,要求我及我现在供职的B公司承担赔偿责任。我认为自己已经公开向A公司递交了书面辞呈,并非私自离职,无需担责。请问:我的想法对吗?

 

答复如下:

    你和你供职的B公司必须承担赔偿责任。

    一方面,递交了辞呈并不等于劳动合同已解除。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七条规定:“劳动者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也就是说,劳动者要使自己解除劳动合同的行为合法化,就必须同时具备两个条件基本要件: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不论你出于什么原因、基于什么理由、为了什么目的而辞职,哪怕已经递交书面辞呈,但由于没有提前三十日通知公司,而是立马走人,同样是对自身法定义务的违反。在此情况下,如果公司没有同意,也就意味着劳动合同并没有随之解除,彼此之间的劳动关系依然存在。

    另一方面,你和你现在供职的B公司难辞其咎。劳动合同法第九十条规定:“劳动者违反本法规定解除劳动合同,或者违反劳动合同中约定的保密义务或者竞业限制,给用人单位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鉴于你违约离职,并带走了A公司的部分客户,且已经导致公司损失,自然必须担责。而《违反〈劳动法〉有关劳动合同规定的赔偿办法》第六条规定:“用人单位招用尚未解除劳动合同的劳动者,对原用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除该劳动者承担直接赔偿责任外,该用人单位应当承担连带赔偿责任。”你现在供职的B公司明知你是尚未解除原有劳动合同的员工而聘用你,因此必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声明:本网刊载内容均系网民撰写或采拍,由网民自负版权等法律责任。本网刊载出于传递更多信息之目的,并不意味着赞同其观点或证实其内容的真实性。
所用图片如有版权,请联系本站,会立刻删除。


>>相关图片

>>相关新闻

最新评论
暂无评论
1212

热门文章

优惠券

推荐律师

推荐文章

更多>>法律宽频

4006-222-148 工作日:9:00-18:00
周 六:9:00-12:00

关于网站 | 关于我们 | 网站声明 | 用户反馈 | 广告招商 | 友情连接 | 联系我们 | 草明新闻 | TOP热卖 |
CopyRight 2006-2011 www.1148.cn, All Rights Reserved 电话:0371-63691829 邮箱:law(艾特)88148.com
律法网 www.1148.cn「版权所有」备案号:豫ICP备2021007202号-2

声明:网站所有信息均有第三方自动申请添加,如果侵犯了您的权益,请来电告知,我们将在24小时内删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