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包工头卷钱逃跑,劳动者仍可向公司索要工资

 69人浏览  0人评论 来源:网络  发布时间:2014-05-08 11:58:21
导读:案例: 我们19人都是农民工,由包工头李某带领在一家公司的建筑工地劳动了一年。一周前,在我们不知情的情况下,李某与公司结清包括我们19人在内的工资后,突然卷钱逃跑了。我们无法找到李某,只好要求公司承担被拖欠的工资。但公司以其仅将工程承包给了李某,与我们并无任何牵连,不可能重复支付工资为由,拒绝承担任...

案例

    我们19人都是农民工,由包工头李某带领在一家公司的建筑工地劳动了一年。一周前,在我们不知情的情况下,李某与公司结清包括我们19人在内的工资后,突然卷钱逃跑了。我们无法找到李某,只好要求公司承担被拖欠的工资。但公司以其仅将工程承包给了李某,与我们并无任何牵连,不可能重复支付工资为由,拒绝承担任何责任。请问:公司的理由成立吗?

 

答复如下:     
    该公司拒绝承担责任的理由不能成立,必须再次支付你们的工资。
    
    一方面,你们与公司存在劳动关系。在建设施工工程领域中,用人单位必须是具备建筑资质的企业,而包工头只是个人,并非企业,故其不具备直接承包建设工程的资格。更何况原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第四条规定:“建筑施工、矿山企业等用人单位将工程(业务)或经营权发包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或自然人,对该组织或自然人招用的劳动者,由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发包方承担用工主体责任。”即公司虽然只是将工程承包给了李某,但你们与公司之间同样存在劳动关系,具有相应的权利与义务,公司必须承担向你们支付工资的责任。
    
    另一方面,公司与李某之间的工资支付对你们无效。《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六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将工资支付给劳动者本人。劳动者本人因故不能领取工资时,可由其亲属或委托他人代领。”而李某并非你们的亲属,你们也没有委托李某领取工资。同时,民法通则第六十六条规定:“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的行为,只有经过被代理人的追认,被代理人才承担民事责任。未经追认的行为,由行为人承担民事责任。本人知道他人以本人名义实施民事行为而不作否认表示的,视为同意。”正因为你们既没有授权李某代领,事后亦对此不予追认,决定了公司与李某的相关行为从开始时起便对你们没有任何法律约束力,你们也就有权要求公司继续担责。
    
    目前,你们可以通过诉讼维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六条规定:“实际施工人以转包人、违法分包人为被告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实际施工人以发包人为被告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可以追加转包人或者违法分包人为本案当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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