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读:案例: 我家与我女儿的男友家之间因隔着一条封闭式高速公路,他们虽然近在咫尺,见面却要绕行3公里路程。不久前,我女儿为抄近路去男友家,爬越护栏横穿高速公路,不幸被一辆小车撞成重伤。事后,我要求高速公路管理公司给予赔偿,但被拒绝,理由是其曾在沿线多处设立严禁进入高速公路的警示牌,也曾多次派人到各处散发传... |
案例:
我家与我女儿的男友家之间因隔着一条封闭式高速公路,他们虽然近在咫尺,见面却要绕行3公里路程。不久前,我女儿为抄近路去男友家,爬越护栏横穿高速公路,不幸被一辆小车撞成重伤。事后,我要求高速公路管理公司给予赔偿,但被拒绝,理由是其曾在沿线多处设立严禁进入高速公路的警示牌,也曾多次派人到各处散发传单并宣讲,因此我女儿只能自食其果。请问:我女儿只能是“撞了白撞”吗?
答复如下:
的确,高速公路管理公司有权拒绝赔偿,即你女儿应当自行承担后果。
2012年12月21日起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条第二款规定:“依法不得进入高速公路的车辆、行人,进入高速公路发生交通事故造成自身损害,当事人请求高速公路管理者承担赔偿责任的,适用侵权责任法第七十六条的规定。”而《侵权责任法》 第七十六条规定:“未经许可进入高度危险活动区域或者高度危险物存放区域受到损害,管理人已经采取安全措施并尽到警示义务的,可以减轻或者不承担责任。”也就是说,高速公路管理公司应否承担赔偿责任,关键得看你女儿能否进入高速公路这一“高度危险活动区域”;高速公路管理公司是否许可你女儿进入、是否“采取安全措施并尽到警示义务”。如果你女儿可以进入或高速公路管理公司未能尽到义务,你作为近亲属自然有权索要赔偿;反之,高速公路管理公司则可以“不承担责任”。本案情形恰恰表明,高速公路管理公司可以免责。一方面,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六十七条规定:“行人、非机动车、拖拉机、轮式专用机械车、铰接式客车、全挂拖斗车以及其他设计最高时速低于七十公里的机动车,不得进入高速公路。”《高速公路交通管理办法》第四条也有类似的内容。你女儿作为行人,当属“依法不得进入高速公路”者,而高速公路管理公司并没有允许其进入。另一方面,高速公路管理公司已经进行了封闭式管理、设立警示牌、派人散发传单并宣讲等足以保障安全的措施或警示,你女儿为了抄近路横穿高速公路,应自担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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