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读:【案件回顾】 2009年7月9日,王某在北京某小区一停车场丢失了一枚价值4.6万余元的钻戒。王某报警后,民警调取了停车场录像,找到了拾得钻戒的张某。张某承认捡到钻戒,但自称当时认为戒指是假的,就随手扔掉了。失主王某起诉至法院,要求张某赔偿钻戒损失4.6万余元。张某承认他的确捡到了一枚戒指,但辩称当时... |
【案件回顾】
2009年7月9日,王某在北京某小区一停车场丢失了一枚价值4.6万余元的钻戒。王某报警后,民警调取了停车场录像,找到了拾得钻戒的张某。张某承认捡到钻戒,但自称当时认为戒指是假的,就随手扔掉了。失主王某起诉至法院,要求张某赔偿钻戒损失4.6万余元。张某承认他的确捡到了一枚戒指,但辩称当时认为是假钻戒便随手丢弃。法院经审理认为张某行为违反了妥善保管遗失物的法定义务,且具有主观故意,应赔偿王某钻戒损失4.6万余元。
【法律解析】
本案一经报道,引发广大网友的关注,不少网友甚至直呼以后看到东西捡不起、不敢捡。很多网友认为法院判决离谱,使公民承担了不应承担的责任,严重违背社会常识。遇到路边有东西,捡还是不捡看似很简单的问题,现在却因法院的判决难倒了很多人。下面时评律师从拾取遗失物的法律层面进行分析:
1、返还拾捡遗失物已从道德义务上升到法律义务
《民法通则》第79条规定,拾得遗失物、漂流物或者失散的饲养动物,应当归还失主,因此而支出的费用由失主偿还。
《物权法》第109条则规定,拾得遗失物,应当返还权利人。拾得人应当及时通知权利人领取,或者送交公安等有关部门。第111条同时规定,拾得人在遗失物送交有关部门前,有关部门在遗失物被领取前,应当妥善保管遗失物。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致使遗失物毁损、灭失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拾金不昧一直作为我国的传统美德,《物权法》以法律的形式明确了“拾”与“取”两者之间的权属责任,其立法的价值取向理应是鼓励拾得人在拾得遗失物时尽力做到“物归原主”,即使物的归属回归到原有状态,保持物权关系的相对稳定性。
2、男子拾得遗失物后丢弃违反妥善保管的法定义务
遗失物,指非基于遗失人的意志而暂时丧失占有的动产物。根据一般社会认知,遗失物是具有实用或欣赏价值的物,而非随意弃之的无用物,这样拾得人送交公安部门或花费精力自行保管才有意义。
《物权法》对于遗失物的规定明确了拾得人的三个义务:报告义务、保管义务及返还义务。该案中,张某称自己捡到戒指后交给女朋友放在了包里,后来又去了其他地方,实际上已经脱离了监控的范围。张某把东西捡起来带走,占有事实成立,之后其应当承担妥善保管的法定义务。后来张某辩称自己认为戒指是假的就随手扔掉,该行为实际上这是对别人财产的极端不负责任,对丢失这枚价格不菲的钻戒的遗失人来说也是不公平。 张某辩称自己把捡到的钻戒扔掉,该事实因为他无法提供证据证明,不能排除张某有占有拾得物的可能,故法院未予采纳该主张。张某对遗失物所持的这种放任态度从法律上来讲可以认定为间接故意,由于没有尽到妥善保管的义务,给遗失人造成重大损失,应该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但是如果张某确有证据证明其在拾得遗失物后将其扔掉,如在公共区域将其扔弃,后被他人捡到,但无法寻找到拾捡人,或无法再找到,其是否应当承担赔偿遗失人的民事责任呢?时评律师认为,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的基础上责任人的行为能否获益,或因其行为造成损失扩大。
本案中王某在丢失戒指时,损失已客观存在的,张某的行为并没有因此而获益,捡到再扔,遗失物的属性并未改变,损失也没有扩大。《物权法》第109条关于移交公安机关和通知权利人的报告义务,实际只是一个倡导性规定,道德上的要求,而非强制性义务。归还是知道失主才可谈得上归还,法律是最低限度的道德,法律不能以最高的道德标准来规定。这种情况下,权利人完全可以要求实际拾捡人承担归还或赔偿责任,找不到拾捡人并非没有拾捡人,权利人要求中间介入的拾捡人作为赔偿对象也不合理。
3、王某的损失可以得到确定
有网友曾提出质疑,法院如何是认定张某拾到的戒指系王某购买的价值4.6万余元的钻戒的事实。根据《民事诉讼法》关于举证责任“谁主张谁举证”的规定,王某除了提交了购买时的发票,珠宝公司也为其开具了证明,证明王女士购买了钻戒。随后,她不慎将戒指丢失,并且向公安机关报了警,有报案记录,上述证据已形成一个完整的证据链,可以认定王某丢失的戒指就是她提供的发票中购买的那只戒指。
本案中张某提出自己捡到的戒指是假的,或者由此揣测发票所指的戒指和自己捡到的戒指不是一只,对于该主张需要张某提供证据予以证明。张某未能提供证据予以证明,因此法院可以认定王某的损失即为4.6万元。
播放数:609
播放数:542
播放数:119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