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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务派遣女工怀孕就得“主动辞职”?

 322人浏览  0人评论 来源:网络  发布时间:2014-05-09 10:13:27
导读:案例: 我是重庆永微电子产业园的派遣员工,不久前得知自己怀孕了,就按照公司流程向领导汇报。随后,领导劝我辞职回家。因我不同意公司的意见,有关领导以及派遣公司的工会就给我打电话,声称派遣员工没有婚假和产假,只有年休假5天,是否可以休假还需要公司的审批。我所在的公司在当地很有影响,他们说:不怕你一个派遣...

案例

    我是重庆永微电子产业园的派遣员工,不久前得知自己怀孕了,就按照公司流程向领导汇报。随后,领导劝我辞职回家。因我不同意公司的意见,有关领导以及派遣公司的工会就给我打电话,声称派遣员工没有婚假和产假,只有年休假5天,是否可以休假还需要公司的审批。我所在的公司在当地很有影响,他们说:不怕你一个派遣员工去告。身为派遣员工的我,于是只有三条路可以走:一是自动辞职;二是停薪留职,产后被派遣公司派遣至新岗位,如不同意就算自动辞职;三是等待公司强制辞退,补偿两个月工资。经过其他部门领导指点,我才得知,公司里派遣女员工向来就是怀孕了就必须“主动辞职”。请问:公司这样做符合法律规定吗?

 

答复如下:

    劳务派遣接收单位因女职工怀孕逼其辞职的做法是一种严重的违法和侵权行为。我国多部法律、法规都明确规定了保护女职工结婚、怀孕、产假、哺乳等基本权益。妇女权益保障法第二十七条规定:任何单位不得因结婚、怀孕、产假、哺乳等情形,降低女职工的工资,辞退女职工,单方解除劳动(聘用)合同或者服务协议。《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五条规定:用人单位不得因女职工怀孕、生育、哺乳降低其工资、予以辞退、与其解除劳动或者聘用合同。就业促进法第二十七条三款规定:用人单位录用女职工,不得在劳动合同中规定限制女职工结婚、生育的内容。

    《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二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个体经济组织以及其他社会组织等用人单位及其女职工,适用本规定。可见,无论是劳务派遣单位还是劳务派遣接收单位,都是用人单位,都理所当然应当遵守执行上述法律。劳动合同法第六十二条也规定:劳务派遣接收单位应当执行国家劳动标准,提供相应的劳动条件和劳动保护。这说明被派遣的劳动者与非派遣劳动者享有同等的劳动保护权利。

    《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五条规定:用工单位违反劳动合同法和本条例有关劳务派遣规定的,由劳动行政部门和其他有关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以每位被派遣劳动者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标准处以罚款;给被派遣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劳务派遣单位和用工单位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因此,被侵权女工可向劳动行政部门投诉,或起诉维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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