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读:案例: 我们是大连某区中学特级教师。现在我们每月300元的特级教师津贴,在工资里被扣10%的个人所得税,实发270元。请问国务院规定的特级教师每月300元的津贴,该不该扣税?其法律依据是什么?答复如下: 现阶段,我国税务部门对特级教师津贴征收个人所得税。尽管《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四条(三)... |
案例:
我们是大连某区中学特级教师。现在我们每月300元的特级教师津贴,在工资里被扣10%的个人所得税,实发270元。请问国务院规定的特级教师每月300元的津贴,该不该扣税?其法律依据是什么?
答复如下:
现阶段,我国税务部门对特级教师津贴征收个人所得税。尽管《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四条(三)项规定“按照国家统一规定发给的补贴、津贴,免纳个人所得税”,但对于哪些属于“国家统一规定发给的补贴、津贴”,《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十三条做出具体解释:“税法第四条第三项所说的按照国家统一规定发给的补贴、津贴,是指按照国务院规定发给的政府特殊津贴、院士津贴、资深院士津贴,以及国务院规定免纳个人所得税的其他补贴、津贴。”依据上述解释,特级教师津贴不在此“国家统一规定发给的补贴、津贴”之内,应缴纳个人所得税。
同时,依据个人所得税法第二条第一项规定:工资、薪金所得,应纳个人所得税。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八条(一)解释规定:工资、薪金所得,是指个人因任职或者受雇而取得的工资、薪金、奖金、年终加薪、劳动分红、津贴、补贴以及与任职或者受雇有关的其他所得。既然“津贴”属于薪金所得范围,当然应缴纳个人所得税。
当然,对“特级教师津贴”征收个人所得税,在税法理论研究方面仍存有争议。其焦点是:个人所得税法第四条(三)项明确规定:按照国家统一规定发给的补贴、津贴,免纳个人所得税。特级教师津贴体现了党中央、国务院对特级教师的关心,应当属于“按照国家统一规定发给的补贴、津贴”。而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十三条将“国家统一规定发给的补贴、津贴”解释为“是指按照国务院规定发给的政府特殊津贴、院士津贴、资深院士津贴,以及国务院规定免纳个人所得税的其他补贴、津贴”,这一解释将“国家统一规定发给的补贴、津贴”范围缩小了。当个人所得税法与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对同一问题出现不一致规定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关于“法律的效力高于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规章”,上位法优于下位法的法律适用原则,应以个人所得税法规定为准。但这只是法理上的争论,有待引起立法机关的关注与考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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