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幼童坠井身亡四方都有过错

 12人浏览  0人评论 来源:网络  发布时间:2014-05-09 17:04:23
导读:今年1月17日上午,未满3岁的丁丁跟在母亲身后在小区溜达。突然,丁丁一脚踩空滑进半开状态的窨井里(该井距离丁丁家的单元不足30米)。丁丁母亲及小区邻居全力抢救未果后,打了消防电话。消防员1个小时后从六七米深的污水中将丁丁捞上来。经抢救无效,丁丁身亡。事后,有居民反映两位保安开过窨井未及时复位,井盖半...

今年1月17日上午,未满3岁的丁丁跟在母亲身后在小区溜达。突然,丁丁一脚踩空滑进半开状态的窨井里(该井距离丁丁家的单元不足30米)。丁丁母亲及小区邻居全力抢救未果后,打了消防电话。消防员1个小时后从六七米深的污水中将丁丁捞上来。经抢救无效,丁丁身亡。事后,有居民反映两位保安开过窨井未及时复位,井盖半搭井口边,居民曾提醒保安有安全隐患,但保安未予理睬。丁丁母亲找到物业要求赔偿时被拒绝。那么,丁丁死亡一事,该由谁来承担责任?

本案窨井盖被挪动出现险情,“肇事”窨井管理人、物业管理者、“肇事”者、丁丁母亲均有过错。肇事”窨井的管理人若不能证明已经尽到管理职责的,应承担相应的过错责任。侵权责任法第91条第2款规定,窨井等地下设施造成他人损害,管理人不能证明尽到管理职责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管理人有责任确保窨井时时处于安全状态。即使有证据证明是他人挪动导致出现险情,若管理人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也应承担相应的补充赔偿责任。

小区物业、保安应承担相应的失职责任。小区物业负有对小区房屋及配套的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进行维修、养护、管理责任,《物业管理条例》第47条规定,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协助做好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安全防范工作。发生安全事故时,物业服务企业在采取应急措施的同时,应当及时向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报告,并协助做好救助工作。《保安服务管理条例》第29条第2项规定,为履行保安服务职责,保安员可以采取下列措施:在服务区域内进行巡逻、守护、安全检查、报警监控。本案事发前,窨井盖没盖好,危险性显而易见。特别是已有居民提醒存在险情,但未引起保安的注意。小区物业既未在第一时间设立警示标志,也未立即报告或采取相应防范措施、消除险情,属于未尽到相应的安全保障义务,应承担相应的过错损害赔偿责任。当然,若查明窨井盖确系第三人挪动后未复位,第三人应承担主要过错损害赔偿责任,管理人应在未尽到相应安全保障义务范围内承担相应的补充赔偿责任。

家长缺乏安全防范意识,须承担疏忽大意的法律监护责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10条规定,保护被监护人的身体健康,照顾被监护人的生活,管理和教育被监护人,是监护人重要职责。本案丁丁未满3岁,属于完全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无论在室内还是在室外,其监护人的首要责任是时刻警惕处处注意孩子的安全。若丁丁的母亲带其在小区里溜达时能及时注意到身边存在的不安全因素,看护仔细,远离危险,或可以避免悲剧的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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