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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种作业人员遭解约能否要求离岗体检

 12人浏览  0人评论 来源:网络  发布时间:2014-05-09 17:09:09
导读:案例: 裴某与某公司签订了一份3年期的劳动合同,约定裴某从事磺化工艺作业。工作一年后,公司以其“经过培训仍不能胜任工作”为由,决定额外支付1个月工资,提前解除与他的劳动合同。裴某虽同意解除劳动合同,但提出自工作后身体多处出现不适,怀疑是从事磺化反应作业造成,要求公司安排其离职前做一次身体健康检查。公...

案例:

    裴某与某公司签订了一份3年期的劳动合同,约定裴某从事磺化工艺作业。工作一年后,公司以其“经过培训仍不能胜任工作”为由,决定额外支付1个月工资,提前解除与他的劳动合同。裴某虽同意解除劳动合同,但提出自工作后身体多处出现不适,怀疑是从事磺化反应作业造成,要求公司安排其离职前做一次身体健康检查。公司拒绝了裴某的体检要求,称没有这个义务。请问,从事特种作业的人员,能否要求离岗体检?

    

答复如下:

    根据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规定》所附特种作业目录,特种作业包括从事磺化工艺作业。因此,从事磺化工艺作业的裴某属于劳动合同法和职业病防治法的特殊保护对象。

    2011年12月31日修改的职业病防治法第36条规定:“对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的作业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卫生行政部门的规定组织上岗前、在岗期间和离岗时的职业健康检查,并将检查结果书面告知劳动者。职业健康检查费用由用人单位承担。”“对未进行离岗前职业健康检查的劳动者不得解除或者终止与其订立的劳动合同。”由此可见,对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岗位的劳动者给予离岗前职业健康检查的待遇,是用人单位的法定义务。

    从你反映的情况看,公司不安排体检就解除与裴某的劳动合同,属于违法行为。如果经过体检确诊裴某已患职业病,公司更不得解除劳动合同,而只能把裴某调离原岗位,并妥善安置。另外,职业病防治法第37条规定,劳动者离开用人单位时,有权索取本人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复印件,用人单位应当如实、无偿提供,并在所提供的复印件上签章。因此,公司不得拒绝安排裴某做离岗前体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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