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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法》未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 受工伤赔偿惹纠纷

 45人浏览  0人评论 来源:网络  发布时间:2014-05-14 15:01:59
导读:  案例:  用人单位未给职工购买工伤保险,职工主动提出终止劳动关系后,职工因工受伤后能获得赔偿吗?近日,广西壮族自治区崇左市江州区人民法院一审审结了一起工伤保险待遇纠纷案。  2011年3月,某建筑公司招用李某为工地井架维修工,双方没有签订书面劳动合同,某建筑公司也没有为李某缴纳工伤保险费。201...

  案例:
  用人单位未给职工购买工伤保险,职工主动提出终止劳动关系后,职工因工受伤后能获得赔偿吗?近日,广西壮族自治区崇左市江州区人民法院一审审结了一起工伤保险待遇纠纷案。
  2011年3月,某建筑公司招用李某为工地井架维修工,双方没有签订书面劳动合同,某建筑公司也没有为李某缴纳工伤保险费。2011年12月26日,李某在修理吊篮时受伤,经医院诊断为左肩锁关节脱位、右胸壁软组织挫伤。李某经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认定为工伤,经鉴定为伤残等级九级,无护理等级。 2013年1月,李某向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提出终止与某建筑公司劳动关系,要求某建筑公司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等。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裁定某建筑公司支付李某一次性伤残补助金32400元、一次性医疗补助金36000元、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28800 元。某建筑公司以仲裁委员会认定事实错误、裁决明显不当为由起诉至法院。
  江州区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被告李某与原告某建筑公司存在劳动关系期间,由于原告没有为被告缴纳工伤保险费,被告要求终止与原告劳动关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伤保险》和《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的有关规定,被告要求终止与原告劳动关系,法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伤保险》第三十七条、第六十二条、《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判决原告某建筑公司支付被告李某一次性伤残补助金32400元、一次性医疗补助金36000元、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288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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