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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法》不签合同工作一年 雇员被解聘诉赔偿获支持

 18人浏览  0人评论 来源:网络  发布时间:2014-05-14 15:23:22
导读: 案例:   男子在招待所工作一年,双方却未订立合同,招待所突然通知解除劳动关系,男子不服,向法院提起诉讼,索求双倍工资差额及补偿金等。近日,广西河池市金城江区人民法院执结了这起赔偿金、加班费争议纠纷案,申请执行人韦李新与被执行人河池市金城江铭茂招待所达成协议,被执行人向申请人一次性支付7500元。...

       案例: 
  男子在招待所工作一年,双方却未订立合同,招待所突然通知解除劳动关系,男子不服,向法院提起诉讼,索求双倍工资差额及补偿金等。近日,广西河池市金城江区人民法院执结了这起赔偿金、加班费争议纠纷案,申请执行人韦李新与被执行人河池市金城江铭茂招待所达成协议,被执行人向申请人一次性支付7500元。
  2011年8月1日,韦李新开始在铭茂招待所工作,但双方一致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韦李新在铭茂每周工作7天,工作至今仅在2012年春节铭茂招待所停业时全体放假5天,其他时间没有休息过,韦李新也曾要求请事假和病假,但因无人顶替上班而一直不间断的工作。
  韦李新每月的工资均由铭茂会计韦春梅亲手将工资交到其手上。铭茂从未为韦李新交纳养老保险金。2012年10月8日,铭茂负责人韦茂军电话通知韦李新,于当晚解除双方劳动合同关系。2013年3月10日,韦李新认为铭茂侵害了自己的合法权益,遂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判决:被告铭茂招待所支付原告二倍工资差额及补偿金等费用共计25339元。
  被告辩称,原告是河池市冶化厂的职工,其与原告只是临时雇佣关系,并非劳动合同关系,原告的诉求毫无事实和法律依据;原告要求养老保险等补偿毫无根据;请求驳回原告诉求。
  经审理查明,原告于2011年8月开始在被告处从事保安工作,每周工作七天,每天工作时间为晚23时至次日上午7时止,每月工资800元。2012年10,被告通知原告解除劳动合同关系。2009年3月30日,河池市冶化厂因故停产,遂与原告解除劳动合同关系。
  法院认为,原告在被告处工作期间,双方未订立失眠劳动合同,根据《劳动合同法》规定,视为双方当事人于2012年8月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被告在原告未违反《劳动合同法》的情况下,解除与原告的劳动合同关系,违反了相关法律规定。根据《劳动合同法》及相关法律规定,自2011年8月至2012年 10月,原告在被告处工作期间,双方未签订劳动合同,被告应向原告支付11个月的二倍工资差额。
  随后,根据相关法律规定,法院依法判决被告:赔偿原告二倍工资差额及补偿金等共计12810元,自判决之日起10内执行。
  2013年11月,被告仍未履行给付义务,原告遂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达成和解,申请执行人同意被执行人一次性给付7500元后,同意结案。法院在收到申请执行人结案申请书后,执结了此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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