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读:【案件】 被告周某于2011年10月份注册了一家淘宝网店,在网上销售服装产品。为提高销量,周某遂将主意打到了知名品牌“以纯”身上。便自作聪明在自己的商品上标注为“以纯版型”,以达到规避法律的效果。后其行为被原告“以纯”商标所有人郭某所知,故一纸诉状将周某告上了法庭,要求被告赔偿经济损失、公证费、律师... |
【案件】
被告周某于2011年10月份注册了一家淘宝网店,在网上销售服装产品。为提高销量,周某遂将主意打到了知名品牌“以纯”身上。便自作聪明在自己的商品上标注为“以纯版型”,以达到规避法律的效果。后其行为被原告“以纯”商标所有人郭某所知,故一纸诉状将周某告上了法庭,要求被告赔偿经济损失、公证费、律师费等各项费用。
【法院审判】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周某虽然将其商品标注为“以纯版型”,但在关键搜索词上还是利用了“以纯”二字,属于将“以纯”商标或其近似商标用于广告宣传的行为。鉴于原告对其请求的赔偿金额并未明确相应的计算依据,亦未提供被告因侵权受益或者原告因被告侵权受损的相关证据。法院综合考虑被告实际销售侵权商品的数量,侵权的性质、期间及后果,以及原告注册商标的知名度、种类、范围等因素,酌情判决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6000元,并对原告提出的公证费1003元及律师费用20000元予以支持。
根据《商标法》第52条及《商标法实施条例》第3条之规定,认定被告的行为侵犯了原告依法享有的注册商标专用权,依法应当承担停止侵害,赔偿损失的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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