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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权责任法》家具加工坊起火殃及他人房屋被判赔偿

 43人浏览  0人评论 来源:网络  发布时间:2014-05-21 11:41:30
导读:【案件】 2012年12月19日凌晨4时许,新田县龙泉镇某家具加工作坊发生火灾,过火面积634平方米,原告史某某的房屋因紧邻火灾事故点,致使其房屋被大火殃及,受到了一定程度的损伤。经评估,这场火灾给原告房屋造成的经济损失为人民币60,300元。新田县公安消防大队认定这起火灾事故起火原因是由于家具加工...

【案件】
       2012年12月19日凌晨4时许,新田县龙泉镇某家具加工作坊发生火灾,过火面积634平方米,原告史某某的房屋因紧邻火灾事故点,致使其房屋被大火殃及,受到了一定程度的损伤。经评估,这场火灾给原告房屋造成的经济损失为人民币60,300元。新田县公安消防大队认定这起火灾事故起火原因是由于家具加工作坊内部电气线路故障、电器故障引发火灾所致。
被告张某某、雷某某系起火的家具加工作坊的经营者,二被告认为消防大队责任事故认定书存在程序和事实上的认定错误;且认为对原告受损房屋进行评估的房地产评估公司不具备相应资质,其鉴定书不应具有法律效力。故而,二被告拒绝赔偿原告损失。
【法院审判】
       经法院审理,消防大队责任事故认定书符合证据规则,且已经发生法律效力。重新委托鉴定后,认定原告受损房屋财产损失数额为38,328元。
法院审理后认为,公民的合法财产受法律保护,损害国家的、集体的财产或者他人财产的,应当恢复原状、或者折价赔偿。二被告对自已经营的家具厂的火源管理不善,导致发生火灾,损坏了原告的房屋及屋内物品,侵害了原告的合法财产权,二被告理应负恢复原状或者折价的责任。原告在本案中无任何过错,原告的财产损失应全部由二被告赔偿。最后,法院依照相关法律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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