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读: 随着端午小长假的来临,户外旅游又迎来了一个小高峰,自驾游、组团游、报团游等等,人们出游的方式可谓是多种多样,其中不少人为了节省时间会选择跟团旅游,那么跟团旅游要注意那些法律问题?下面律法网律师为大家解答其中应该注意的相关法律问题。 一、旅游者遭遇“霸王条款” 如何维权 实践中旅游者与旅游经营者相... |
随着端午小长假的来临,户外旅游又迎来了一个小高峰,自驾游、组团游、报团游等等,人们出游的方式可谓是多种多样,其中不少人为了节省时间会选择跟团旅游,那么跟团旅游要注意那些法律问题?下面律法网律师为大家解答其中应该注意的相关法律问题。
一、旅游者遭遇“霸王条款” 如何维权
实践中旅游者与旅游经营者相比,处于弱势地位,旅游经营者以格式合同、通知、声明、告示等方式作出对旅游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规定,或者减轻、免除其损害旅游者合法权益的责任,旅游者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依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认定该内容无效,依据规定人民法院应支持旅游者的请求。
二、旅游经营者违约 旅游者如何获得救济
在旅游纠纷中,旅游经营者违约,主要体现为擅自改变旅游行程、遗漏旅游景点、减少旅游服务项目、降低旅游服务标准等行为,对于旅游经营者承担责任的范围,司法实践中,各地法院判决并不统一。有仅支持景点门票费用的,有支持景点门票费用与交通费的,也有凡是合理费用均支持的。我们认为,从维护旅游者利益的角度,旅游者完成约定行程的合理费用均应得到支持。旅游是以精神愉悦为目的的消费活动。旅游经营者、旅游辅助服务者的欺诈行为,不仅属于严重违约,而且有违诚实信用原则,如果对于旅游者遭受的损失,仅赔偿旅游门票、交通费等损失,则很难弥补旅游者的损失,也不足以警示违约方,此种情况下,可依照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四十九条的规定,旅游经营者应双倍赔偿旅游者的损失。
三、旅游过程中转团的 旅游者的权益如何得到维护
司法解释明确规定了旅游经营者将旅游业务转让给其他旅游经营者的法律后果。法律、行政法规并无明文规定禁止转团。因此,规范的转团是允许的,取得旅游者同意的旅游业务转让为债权债务的概括移转,此时,受让的旅游经营者与旅游者建立了直接的合同关系,原来与旅游者建立合同关系的旅游经营者不再承担责任。
由于旅游合同有很强的人身信任性,旅游者不同意转团的,可以解除合同并要求旅游经营者承担违约责任。在旅游者不知情的情况下旅游经营者擅自转团的,如旅游者遭受损失,则与旅游者签约的旅游经营者与受让旅游业务的旅游经营者应当承担连带责任,以更好地维护旅游者的利益。
四、在旅游过程中经常会发生因公共交通延误而造成的旅游行程的缩短 对此旅游经营者是否需要承担违约责任
公共交通是面向社会不特定公众的,并非单纯为旅游者服务。公共交通工具延误是指飞机、火车、班轮、城际客运班车的延误,是旅游经营者不能控制的,在此情况下,让旅游经营者承担赔偿责任,无疑对其很不公平,但如果因为公共交通工具的延误导致旅游行程的缩短,旅游经营者应当退还旅游者相应的费用。需要注意的是仅是由于旅游经营者无法控制的公共交通工具的延误其免责,如果是旅游经营者可以控制的旅游车的延误,则旅游经营者不能免除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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