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读: 寒假期间,某小区楼道贴了不少代做寒假作业的广告。该小区内共有31名年龄在10岁以下的小学生,放寒假时,每名小学生均有学校布置的寒假作业。基于孩子贪玩的天性,业主李某悄悄推出了为孩子代做寒假作业的“服务”,每份收费200元。通过秘密串联,有23名孩子接受了“服务”。 须知,李某此举属于违法行为。李某... |
寒假期间,某小区楼道贴了不少代做寒假作业的广告。该小区内共有31名年龄在10岁以下的小学生,放寒假时,每名小学生均有学校布置的寒假作业。基于孩子贪玩的天性,业主李某悄悄推出了为孩子代做寒假作业的“服务”,每份收费200元。通过秘密串联,有23名孩子接受了“服务”。
须知,李某此举属于违法行为。李某与孩子所达成的“有偿服务”协议无效,如果有小学生没有“交费”,父母有权拒绝付款;交了费用的,父母可以索回。
一方面,李某的行为违法。根据未成年人保护法第1条规定:“为了保护未成年人的身心健康,保障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促进未成年人在品德、智力、体质等方面全面发展,培养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纪律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根据宪法,制定本法。”第6条、第27条规定,“保护未成年人,是国家机关、武装力量、政党、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城乡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未成年人的监护人和其他成年公民的共同责任。”“全社会应当树立尊重、保护、教育未成年人的良好风尚,关心、爱护未成年人。”
李某的行为让孩子欺骗父母,从小沾染不爱学习、不思进取、钱能通神等不良思想及歪风邪气,完全不利于孩子的培养和身心健康及合法权益的保障,明显是对孩子的坑害,也是对上述法律规定法定义务的违反。
另一方面,李某的行为违反了社会公共利益。孩子是祖国的花朵,未来的希望。在日常生活中利用各种机会、创设一切条件将孩子培养成才,是全社会公共利益所在。李某的“有偿服务”至少不利于孩子诚信品质的培养。
再一方面,孩子与李某达成协议超出了法定权限。民法通则第12条第2款规定:“不满十周岁的未成年人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由他的法定代理人代理民事活动。”鉴于本案所涉孩子均为10岁以下,决定了其进行的协议活动只能由其父母或其他法定代理人代理,而李某与孩子所达成的协议却是瞒着父母,也不可能得到父母作为代理人的追认。
最后,李某与孩子们的协议无效。民法通则第58条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的民事行为、违反法律或者社会公共利益的民事行为无效。因此,李某与孩子们的协议从签订时起便对孩子们及其父母没有法律约束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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