会员中心 忘记密码? 加入收藏网站地图
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找律所 找案例律师文集 法律新闻法律知识法律文书

法律知识主页 > 刑事行政 > 刑事辩护 > 正文

法律知识

刹车不及时致人死亡 司机判缓刑且赔偿

 68人浏览  0人评论 来源:网络  发布时间:2014-05-30 14:35:05
导读:导读:一男子驾驶拖拉机在路上行驶,因刹车不及时,拖拉机撞上正在上下客客车,导致一乘客死亡。日前,广西富川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以交通肇事罪,判处其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  2013年9月8日17时许,被告人余某和驾驶一辆多功能拖拉机从富川瑶族自治县富阳镇往莲山镇方向行驶,行至省道...

导读:一男子驾驶拖拉机在路上行驶,因刹车不及时,拖拉机撞上正在上下客客车,导致一乘客死亡。日前,广西富川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以交通肇事罪,判处其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

  2013年9月8日17时许,被告人余某和驾驶一辆多功能拖拉机从富川瑶族自治县富阳镇往莲山镇方向行驶,行至省道S203线45KM+320M路段时,因刹车不及时撞上前方钟某驾驶的正在下客客车,造成两车局部损坏,刚从客车上下车的乘客陈某某被客车碾压致死的重大交通事故。经富川瑶族自治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认定,被告人余某和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钟某、陈某某不承担事故责任。

  2013年9月9日、12月6日,2014年1月29日、3月16日,被告人余某和赔偿被害人家属各种损失人民币40000元。

  2014年2月26日,富川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作出民事判决书,判决了肇事客车车主与被告钟某互连带责任赔偿被害人家属因陈某某死亡造成的死亡赔金、丧葬费、被扶养人生活费、处理事故人员误工费共计人民币400271元;判决了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钟山支公司在商业承运人责任险限额内赔偿被害人家属因陈某某死亡造成的死亡赔金、丧葬费、被扶养人生活费、处理事故人员误工费共计人民币100000元。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被告人余某和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造成一人死亡的重大道路交通事故,且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的规定,构成交通肇事罪。被告人余某和自愿认罪,认罪态度较好,可以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余某和己赔偿被害人家属各种经济损失人民币40000元,可以酌情从轻处罚。

  根据被告人余某和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性,鉴于被害人陈某某因交通事故死亡所造成的死亡赔偿金、丧葬费、被扶养人生活费、处理事故人员误工费共计人民币500271元己由本院判决相关责任人进行赔偿;被告人余某和的行为系过失犯罪,有别于其他恶性较深的故意犯罪,其社会危害性也相对较小;被告人余某和真诚悔罪,认罪态度较好,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宣告缓刑对其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可以宣告缓刑。遂作出上述判决。

 

声明:本网刊载内容均系网民撰写或采拍,由网民自负版权等法律责任。本网刊载出于传递更多信息之目的,并不意味着赞同其观点或证实其内容的真实性。
所用图片如有版权,请联系本站,会立刻删除。


>>相关图片

>>相关新闻

最新评论
暂无评论
网友评论
0人评论 用  户:匿名  点击登录
所有评论仅代表网友意见,律法网保持中立
1212

热门文章

优惠券

推荐律师

推荐文章

更多>>法律宽频

4006-222-148 工作日:9:00-18:00
周 六:9:00-12:00

关于网站 | 关于我们 | 网站声明 | 用户反馈 | 广告招商 | 友情连接 | 联系我们 | 草明新闻 | TOP热卖 |
CopyRight 2006-2011 www.1148.cn, All Rights Reserved 电话:0371-63691829 邮箱:law(艾特)88148.com
律法网 www.1148.cn「版权所有」备案号:豫ICP备2021007202号-2

声明:网站所有信息均有第三方自动申请添加,如果侵犯了您的权益,请来电告知,我们将在24小时内删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