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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汇票丢失-银行汇票丢失了怎么办

 49人浏览  0人评论 来源:网络  发布时间:2014-06-11 16:50:35
导读:持票人不慎遗失了银行汇票,可以根据不同情况,采取相应补救措施:  (l)如果遗失了注明“现金”字样的银行汇票,失票人应当立即向签发银行或兑付银行请求挂失止付。申请挂失止付应提交汇票挂失申请书(可以用汇票委托书代替),并在凭证备注栏内写明“汇票挂失”字样。如果在银行受理挂失以前,包括对...

持票人不慎遗失了银行汇票,可以根据不同情况,采取相应补救措施:

  (l)如果遗失了注明“现金”字样的银行汇票,失票人应当立即向签发银行或兑付银行请求挂失止付。申请挂失止付应提交汇票挂失申请书(可以用汇票委托书代替),并在凭证备注栏内写明“汇票挂失”字样。如果在银行受理挂失以前,包括对方银行收到挂失通知以前,汇票金额已彼人冒领的,银行不再承担付款责任。持票人一旦发现汇票遗失,应尽快申请挂失,同时,依据《票据法》第15条第3款规定:“失票人应当在通知挂失止付后3日内,也可以在票据丧失后,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公示催告,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以免遭到不必要的利益损失。

  (2)如果遗失了注明收款单位、个体经济户名称的汇票,失票人应当立即通知收款单位、个体经济户、收款人、兑付银行、签发银行,请求这些单位或个人协助防范。因为这类汇票遗失后;银行不办理挂失止付。

  (3)如果遗失了填明汇款人指定收款人员姓名的汇票,不能到银行申请挂失止付。因为这种汇票可以背书转让,无法确定被背书人,银行无法挂失,兑付行和签发行都不予协助防范。因此,这种银行汇票的持票人一定要认真保管好汇票,切忽遗失。银行汇票遗失后,在付款期满后一个月确实没有发生什么问题的,可以由汇款人写出书面证明,说明情况,到签发银行办理退款。


公示催告


公示催告程序,是1991年4月9日公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新增加的一种程序,它是为了解决因票据被盗、遗失或者灭失而引起的票据权利主体不明问题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关于公示催告程序的规定:按照规定可以背书转让的票据被盗、遗失或者灭失,该票据在被盗、遗失或者灭失前的最后持有人,可以向票据支付地的基层人民法院申请公示催告。本案申请人是本案涉及的银行承兑汇票被盗前的最后持有人。


公示催告程序中最主要的一项程序是:人民法院决定受理申请后,除依法通知申请人予以受理和通知支付人停止支付外,应当在三日内发出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申报权利。公示催告期间的长短,由受理法院根据具体情况而定,但法律规定最短不得少于六十日。本案公示催告期间定为六十日,也是符合法律规定的。


公示催告,目的在于催促利害关系人在规定的时期内向受理申请的法院申报权利,并且依规定期间内有无利害关系人申报权利而产生不同的法律后果:


有人申报的,公示催告程序终结,申请人或者申报人可以另行起诉,依普通程序解决票据权利的归属。


无人申报的,人民法院就根据申请人的申请,作出判决,宣告票据无效,申请人取得向支付人请求履行支付义务的权利。

银行汇票丢失相关法规连接:

《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三条 按照规定可以背书转让的票据持有人,因票据被盗、遗失或者灭失,可以向票据支付地的基层人民法院申请公示催告。

第一百九十四条 人民法院决定受理申请,应当同时通知支付人停止支付,并在三日内发生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申报权利。公示催告的期间,由人民法院根据情况决定,但不得少于六十日。

第一百九十五条 支付人收到人民法院停止支付的通知,应当停止支付,至公示催告程序终结。
  公示催告期间,转让票据权利的行为无效。

第一百九十六条 利害关系人应当在公示催告期间向人民法院申报。
  人民法院收到利害关系人的申报后,应当裁定终结公示催告程序,并通知申请人和支付人。
  申请人或者申报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一百九十七条 没有人申报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申请人的申请,作出判决,宣告票据无效。判决应当公告,并通知支付人。自判决公告之日起,申请人有权向支付人请求支付。

《支付结算办法》第五十二条 银行汇票的付款地为代理付款人或出票人所在地,银行本票的付款地为出票人所在地,商业汇票的付款地为承兑人所在地,支票的付款地为付款人所在地。

提示:需要向法院交纳公示催告申请费:100元。

需提供你是最后合法持票人的证据。一般有票据复印件、前手证明、交易合同、增值税发票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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