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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债务纠纷案例分析

 43人浏览  0人评论 来源:网络  发布时间:2015-07-16 18:15:06
导读: 案例:在09年8月底,某人向我分两次总共借走4100元,未写欠条。后来在频繁催促下在10月17日和11月9日他分别归还我1000元,总共归还2000,还剩2100元。之后在多次催促无效后我找到他,并要求他写了欠条,同时全程有录像说明(非偷拍),并且规定在10年1月3日前必须归还剩余2100元。我想...

民事债务纠纷案例分析

 

案例:

在09年8月底,某人向我分两次总共借走4100元,未写欠条。后来在频繁催促下在10月17日和11月9日他分别归还我1000元,总共归还2000,还剩2100元。之后在多次催促无效后我找到他,并要求他写了欠条,同时全程有录像说明(非偷拍),并且规定在10年1月3日前必须归还剩余2100元。我想问下,如果他到了3号仍然不还钱我该怎么办?是申请支付令还是向法院提出诉讼要求?我有些茫然。

解析:

申请支付令,法律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一条规定: 债权人请求债务人给付金钱、有价证券,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向有管辖权的基层人民法院申请支付令:


  (一)债权人与债务人没有其他债务纠纷的;


  (二)支付令能够送达债务人的。


  申请书应当写明请求给付金钱或者有价证券的数量和所根据的事实、证据。


  第一百九十二条 债权人提出申请后,人民法院应当在五日内通知债权人是否受理。


  第一百九十三条 人民法院受理申请后,经审查债权人提供的事实、证据,对债权债务关系明确、合法的,应当在受理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债务人发出支付令;申请不成立的,裁定予以驳回。


  债务人应当自收到支付令之日起十五日内清偿债务,或者向人民法院提出书面异议。


  债务人在前款规定的期间不提出异议又不履行支付令的,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第一百九十四条 人民法院收到债务人提出的书面异议后,应当裁定终结督促程序,支付令自行失效,债权人可以起诉。


关键词:民事债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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