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昆山公积金可以取出吗

 285人浏览  0人评论 来源:房天下  发布时间:2015-07-17 10:27:55
导读:一、提取人提取公积金所需证明材料和提取方式(一) 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部分提取的1、购买商品住房:购房合同和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或契税完税**。2、购买存量住房:购房合同(契约或协议)和契税完税**。3、购买公有住房:与市清房办签订的清房合同和市清房办开具的购房款收据。4、购买拆迁安置住...

一、提取人提取公积金所需证明材料和提取方式(一) 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部分提取的1、购买商品住房:购房合同和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或契税完税**。2、购买存量住房:购房合同(契约或协议)和契税完税**。3、购买公有住房:与市清房办签订的清房合同和市清房办开具的购房款收据。4、购买拆迁安置住房:拆迁协议和拆迁部门开具的专用收款收据凭证及拆迁许可证。5、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城建规划部门批准文件和工程建设许可证或房屋所有权证和国有土地使用证。(二) 离(退)休销户提取的离(退)休证或本人身份证(必须到法定退休年龄)。(三) 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原单位终止劳动合同关系销户提取的市(县)、区级以上劳动鉴定机构出具的1-4级残疾证明和与原单位终止劳动合同关系证明。(四) 出市或出境定居销户提取的1、到外地工作并且有以下证明材料之一:户口迁移证明和工作关系转移证明;外地户口(户口暂住证)或外地**部门出具的户籍证明和与原单位解除劳动合同关系证明;不迁移户口,与外地(不含大市范围)单位签订的劳动(聘用)合同(须经外地劳动人事行政部门鉴证)。2、出境定居:本地**部门出具的户口注销证明或境外永久居留证件(境外身份证)。(五) 偿还住房贷款本息部分提取的偿还住房贷款(包括组合贷款、住房商业性贷款):贷款银行开具的住房贷款还贷证明和贷款合同。(六) 死亡或被宣告死亡销户提取的1、死亡:所有权人死亡证明或**部门出具的户口注销证明和代为提取人身份证及公证单位出具的继承公证书。2、被宣告死亡:所有权人被宣告死亡证明和代为提取人身份证及公证单位出具的继承公证书。(七) 低保对象且个人账户封存满半年以上销户提取的《城市(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救济(补助)金领取证》。(八) 女满40周岁男满50周岁下岗失业且个人账户封存满两年销户提取的与原单位解除劳动合同关系证明或劳动部门出具的下岗、失业证明。二、提取公积金程序(一) 提取人凭本人公积金卡、身份证和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向公积金管理机构(苏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昆山分中心)提出申请。如属偿还贷款提取的,提取人应先到贷款银行取得还贷证明。提取人提供的相关证明材料,均需原件复印件1份。(二) 公积金管理机构受理申请并审核提取公积金的有关证明材料和提取金额,对符合条件的查验原件留复印件,并给予办理提取手续。三、提取的有关规定(一) 提取的时效和次数1、购建住房、还清全部贷款本息的,提取人自相应票据(证明)开具之日起的一年内可以提取的,其次数在一年内最多不超过两次,提取日期由提取人自行确定。2、为体现公积金互助原则,借款人还贷期间暂行个人账户1000元余额保底的办法,即超过1000元以上的部分方可提取,今后随着缴交额度和比例的变化而调整。当贷款本息余额全部还清后,保底余额可以提取。新职工住房补贴不实行个人账户保底余额办法。3、为保证提取的公积金专款专用,防止还贷多提少还,公积金管理机构可逐步实行以“提还等额”为原则审核还贷提取额。4、提取人有公积金贷款逾期的,公积金管理机构可根据贷款银行月初提供的户名冻结其账户,暂停提取公积金;待提取人恢复正常还贷凭证到公积金管理机构办理账户解冻手续后方可提取。5、购建住房或偿还贷款提取的,除本人及配偶的公积金外,还可以提取同一户口簿的直系亲属的公积金。本处所称直系亲属仅指提取人的父母或子女(含配偶)。6、提取公积金应由本人办理。如提取人因死亡、病卧、出市(境)等特殊情况,确需委托他人代为提取的。代为提取人应知晓提取人公积金卡密码,并持相关证明及提取人、代为提取人身份证原件代为提取。7、在全苏州市统一的住房公积金卡尚未发放前,职工的住房公积金提取书仍先由单位审核盖章后再报公积金管理中心审批。四、本操作细则自2004年4月1日起执行。为使住房公积金更好地支持职工住房消费,减轻职工购房压力,根据苏房金﹝2008﹞111号文件精神,现对职工购买新建商品住房提取住房公积金(下称“购房提取”)的有关规定作如下调整: 取消须凭付清房款的全额**方能提取住房公积金的规定,将办理“购房提取”的时段放宽到首付房款之后。职工可凭首付房款至付清房款期间的任何一张《销售不动产统一**》办理“购房提取”,提取所需其他证明材料和要求不变。提取次数仍执行一次购房行为办理一次提取。本通知自2009年1月4日起执行。还贷提取及其他提取业务仍执行原规定。特此通知为使住房公积金更好地支持职工住房消费,减轻职工购房压力,根据苏房金﹝2009﹞50号文件精神,现对职工购买存量住房提取住房公积金的有关规定公告如下: 取消须凭付清房款的全额**或契税完税**方能提取住房公积金的规定,将办理“存量房购房提取”的时段放宽到交易资金托管之后,托管的交易资金为房屋成交价格的30%时即可提取。职工可凭《存量房买卖契约》或《存量房交易资金托管协议》、《存量房交易资金托管凭证》办理“存量房购房提取”,提取所需其他证明材料不变。提取次数仍执行一次购房行为办理一次提取。对于同一套住房在6个月内办理了两次(不含)以上交易托管的,不得按以上办法进行提取。未采用存量房交易资金托管办法的个人仍按原规定执行。本规定未涉及之处仍按原规定执行。特此公告。苏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昆山分中心二○○九年五月四日为进一步方便职工群众办理住房公积金业务,不断提高公积金中心服务质量,根据苏房金规﹝2009﹞2号文件精神,苏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昆山分中心自2009年9月20日起对住房公积金提取和贷款的有关规定作如下调整:一、取消《住房商业贷款还贷证明》1.在苏州大市范围内偿还住房商业贷款而提取住房公积金现金的,取消《住房商业贷款还贷证明》。还贷信息由贷款银行每月向苏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提供。还贷逾期连续两个月的,暂不能办理提取。2.目前已向苏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提供还贷信息的银行包括:工商银行苏州分行、农业银行苏州分行、中国银行苏州分行、建设银行苏州分行、交通银行苏州分行、光大银行苏州分行、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苏州分行、江苏银行苏州分行、中信实业银行苏州分行、华夏银行苏州分行、招商银行苏州分行、民生银行苏州分行、兴业银行苏州支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苏州分行,共计14家。在上述14家银行以外的银行办理的住房商业贷款提取住房公积金,仍需提供银行出具的《住房商业贷款还贷证明》。3.首次偿还商业住房贷款提取住房公积金的,于首次还款月份的次月15日后办理提取手续。4.还清商业住房贷款提取住房公积金的,可于还清次月15日后办理提取手续;或凭贷款银行出具的“住房贷款还清证明”,经核实还贷信息后,即可办理提取手续。二、调整住房公积金贷款有关规定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贷款,原规定借款申请人仅限为住房买受人,现调整为可在符合住房公积金贷款条件的住房买受人和共同买受人中,选择其中一人为借款申请人,借款年限按借款申请人的年龄计算;在大市范围内异地缴存住房公积金申请贷款的,可选择其中一方的缴存地办理。三、其他未涉及内容仍执行原规定。苏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昆山分中心二○○九年九月十四日为了进一步规范支付房租提取住房公积金业务,确保住房公积金资金运行安全,防止骗提住房公积金行为,更好地发挥住房公积金制度的住房保障作用,结合我市实际,现将支付房租提取住房公积金的有关规定调整如下:1.支付房租提取住房公积金是指职工及配偶在工作所在地无自有住房,需租赁住房自住的情况下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2.提取时间和次数符合支付房租提取住房公积金条件的职工,在租赁合同期限内,且在房屋租赁纳税**开具之日起一年内,可以申请提取本人的住房公积金,逾期一律不予受理。一年最多提取两次,间隔时间为6个月以上。3.提取最高额度职工支付房租提取住房公积金可提额度为月租金乘以支付月份数,但每个职工月可提取最高限额为1000元,低于最高限额的,根据其实际支付的月租金来确定。职工本人住房公积金个人帐户提取额不足以支付租金的,其配偶可提取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当支付房租标准明显高于所在地住房租赁价格平均水平时,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可重新予以核定。4.支付房租提取住房公积金需提供如下证明材料:(1)住房公积金卡; (2)住房租赁协议(协议上须写明租赁双方姓名、身份证号码、工作单位、联系电话、房屋座落地、租赁期限、租金金额、付款方式等);(3)地税部门开具的房屋租赁纳税**;(4)租赁住房的《房屋所有权证》;(5)身份证(包括承租方和出租方双方的身份证);(6)出租方出具的《房屋租赁真实声明》(声明样式,可在苏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昆山分中心网站www.gjj.ks.gov.cn下载)。(7)昆山市户籍职工:①已婚职工,还需提供结婚证或夫妻双方在同一户口簿上的户口簿和昆山市房产交易管理中心出具的夫妇双方无房屋权属登记信息《查询结果证明》。②单身职工,还需提供户口簿,单身声明(单身声明在苏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昆山分中心服务大厅窗口当场签署)和昆山市房产交易管理中心出具的无房屋权属登记信息《查询结果证明》。昆山市以外户籍职工:①已婚职工,还需提供夫妻双方在同一户口簿上的外地户口簿或结婚证及昆山市暂住证,所在单位出具的职工没有使用单位提供的住房或宿舍的相关证明(证明样式,可在苏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昆山分中心网站www.gjj.ks.gov.cn下载)。②单身职工,还需提供外地户口簿或昆山市暂住证,单身声明(单身声明在苏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昆山分中心服务大厅窗口当场签署)和所在单位出具的职工没有使用单位提供的住房或宿舍的相关证明(证明样式,可在苏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昆山分中心网站www.gjj.ks.gov.cn下载)。5.办理流程(1)职工符合支付房租提取住房公积金条件的,可向苏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昆山分中心提出申请,并按规定提供相关证明材料。(2)苏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昆山分中心自受理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作出准予提取或者不准提取的决定,并通知申请人。6.支付房租提取的真实性核实(1)为了防止套取、骗取的行为,苏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昆山分中心将对申请人申报的证明材料及相关情况进行调查、核对和审核。申请人有义务接受并配合苏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昆山分中心的相关调查、核对和审核。(2)在核实过程中,如发现职工提供虚假资料骗提住房公积金或协助他人骗提住房公积金的,苏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昆山分中心将对当事人的行为以书面形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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